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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543856
揭府规〔2021〕3号

Jieya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Notice on Issuing the Special Reward Measures for Investment Project Referral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招商项目引荐专项奖励办法的通知

Issuer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21-05-14 11:17:29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2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a reward mechanism to incentivize qualified domestic and foreign investment consulting agencies to refer investment projects to Jieyang City, with rewards based on fixed asset investment amounts or fiscal contributions, targeting advanced manufacturing, strategic emerging industries, and modern services.
Full text · 原文 2,072 字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招商项目引荐专项奖励办法的通知揭府规〔20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揭阳市招商项目引荐专项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招商办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0日揭阳市招商项目引荐专项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揭阳市招商工作,拓展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招商渠道,引进一批标志性、控制性、骨干性重大项目,推动揭阳加快构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业、现代农业协调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一)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引荐揭阳市域外投资商到揭阳投资,并在项目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性推动作用,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内外投资咨询机构: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成功引进招商项目的案例。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政府雇员)、项目投资方和合资方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二)获得奖励的投资咨询机构需与揭阳市招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机构备案,经认定后成为揭阳市招商项目引荐方,同时需对引荐行为合法性、材料真实性、与工作人员无违法违规行为作出承诺。 (三)引荐项目的投资人、企业(机构)和资金需来自于揭阳市域外,并由投资主体提供委托证明,经相关备案程序进行项目备案认定。每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方,引荐方需在引荐项目注册前完成项目备案。 第二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招商项目,本办法给予引荐方一定奖励: 1.符合揭阳主导产业方向; 2.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在揭阳新设立; 3.在揭阳市域内购买或租赁土地、厂房、写字楼等用于项目建设或办公,并为揭阳带来财政贡献。 (二)招商项目类别及奖励标准: 1.对所引荐项目为先进制造业、文化旅游业、现代农业等生产性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外资按实际到位时的汇率折算,下同)的,在项目动工或正式投产一年内(由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有关证明,下同),引荐机构可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一次性申请奖励。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引荐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含2亿元)、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种类及金额以项目所在地统计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为准。 2.对所引荐项目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在项目动工或正式投产一年内,引荐机构可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情况一次性申请奖励。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引荐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3亿元以下(含3亿元)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种类及金额以项目所在地统计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为准。 3.对所引荐项目为现代服务业、总部经济、高端商贸等新经济项目,按项目开业后对所在地(功能区)第一年或第一个完整年度的财政贡献的30%给予引荐机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得超过项目落地后项目投资方的实际财政贡献(同一申报计算年度,项目主体财政贡献减去项目主体获得的财政资金奖补额)。 第三条 奖励金的来源及兑付 (一)第一、二类招商项目。项目所在地为财政直管县的,奖励资金由其自行负担;项目所在地为其他区(功能区)的,奖励资金根据市与区(功能区)财政收入分享比例分担,区级负担部分当年度通过结算上解。 (二)第三类招商项目。奖励资金由项目所在区(功能区)财政安排。 第四条 奖励金申请 (一)引荐方须在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前提下于次年申报奖励资金。 (二)引荐方取得的引荐资金,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并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条 为揭阳引进带动性强、经济贡献突出的重大项目的其他社会机构,其项目引荐奖励另按有关程序申报,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六条 引荐方引荐的项目若出现严重经营异常或重大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终止该项目的引荐奖励。 第七条 对于恶意包装项目、采取虚假手段套取引荐奖励、与项目引进相关工作人员违规套取引荐奖励或有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引荐方,一经发现,引荐机构及法人代表将被列入黑名单,取消备案资格,且不予奖励;已给予奖励资金的,予以收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引荐方备案资格实行年审管理,若引荐方在备案成功两年内无实际开展任何项目引荐工作的,自动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