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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ACC. 4836696
粤医保规〔2025〕5号

Notice of Guangdong Provincial Medical Security Bureau on Improving the Price Management Mechanism for Medical Services in Public Medical Institutions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的通知

Issuer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Date
2025-12-30 14:50:16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2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a provincial and municipal two-tier pricing mechanism for public medical institutions in Guangdong, outlines dynamic and special price adjustment procedures, and strengthens supervision to optimize the medical service price structure and promot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medical services, medical insurance, and pharmaceuticals.
Full text · 原文 2,100 字
查看政策解读:《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查看图解政策:一图读懂《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的通知》粤医保规〔2025〕5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委《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化规范化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8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流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5〕51号)等文件精神,建立以医疗服务为主导的收费机制,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调整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促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现就完善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一)实行省市两级定价机制。省医保局原则上制定全省最高限价,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开展定价工作。各市对省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综合考虑服务要素成本大数据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在省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制定具体政府指导价。可根据公立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分档次定价,均质化程度高、使用场景或技术差异不大的项目可采取同城同价。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治理要求,各地现行价格高于省最高限价的,按不高于省最高限价执行;现行价格低于省最高限价的,暂不调整,执行现行价格。 (二)创新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支持各地根据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精神和当地实际情况完善政府主导、医疗机构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明确价格项目的范围,形成规则和程序等。定价过程要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由公立医疗机构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按规则提出价格建议。可采取简明易行的方式开展定价程序。 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机制 (三)优化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省医保局根据患者费用变化、经济社会及卫生事业发展水平、医院运行情况、社会承受能力等维度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指标(详见附件),总分达到70分的可开展价格动态调整,不符合启动条件或触发熔断指标的,当年不得开展价格动态调整。当年已开展价格动态调整的,原则上下一年不再连续开展,重点做好价格执行评估。各市按照“每年开展调价评估、合理测算调价总量、优化选择调价项目、科学制定调价方案、合理制定具体价格、按程序公布实施”等流程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其中调价评估原则上于当年7月底前完成并形成评估报告。 (四)统筹开展价格专项调整。对于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改重点任务等重大改革任务,以及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疏导医疗服务价格突出矛盾、缓解重点专科医疗供给失衡等情形,在确保医保基金中长期可持续性基础上,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选取少量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启动专项调整工作。严格控制专项调整项目数量、灵活选择调价窗口期。触发熔断指标的,仅可开展项目价格调低的专项调整且不限项目数量。 (五)科学把握调价总量和范围。强化医保资源使用规划意识,坚持总量调控原则,注重医保基金运行管理和风险防控。坚持“三个60%”,即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价值占比60%以上的项目优先纳入价格动态调整范围,且此类项目的数量和金额占比均达到调价总数和总金额的60%以上。因价格治理下调项目价格等形成的空间,可按要求划出一定比例总量用于价格动态调整或专项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集中落地期间,达到价格动态调整启动条件的,核定的调价总量随立项指南落地使用。 三、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监管机制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监督和指导,加强部门衔接和协同,维护良好价格秩序。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的市场调节项目价格按管理权限报相应医疗保障部门备案。 (七)做好跟踪监测和评估。省医保局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系统,落实医疗服务价格“一览表”工作,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服务量等监测。各地医保部门要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及调整执行运行情况的跟踪监测,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开展评估,做好价格落地前后的差异对比分析,有条件的可通过系统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及时掌握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情况。 (八)加强价格公开透明。各地市医保部门通过对外网络渠道公布当地基本医疗服务的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应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医疗服务价格涉及医疗机构、医保、群众等各方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市医保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站位,加强部门沟通,科学合理制定价格;要与医保支付制度等相关改革协同推进,形成政策合力;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宣传培训,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省现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指标.et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