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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4824005
惠市执〔2022〕123号

Notice of Huizhou Urban and Rural Management and Comprehensive Law Enforcement Bureau on Issuing the Applicable Rules for Administrative Penalty Discretionary Benchmarks and th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Discretionary Benchmarks (I)

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的通知

Issuer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22-11-14 17:14:03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standardized rules and specific benchmarks for administrative penalty discretion in urban and rural management and comprehensive law enforcement in Huizhou City, effective from December 15, 2022, to ensure lawful and reasonable enforcement.
Full text · 原文 2,617 字
HBGS-2022-18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的通知惠市执〔2022〕1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管理执法方面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印发《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自2022年12月15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1月10日 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是根据本局市级政务服务目录中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的自由裁量具体标准。各县(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分局)可参照执行本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各镇街对承接实施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参照执行本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三条 本适用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规定行使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 第五条 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规定不一致,其适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结合本适用规则,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将违法程度分为三个档次,并细化相应的处罚标准。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或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格中“违法情节和后果”一栏的违法行为次数是指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被行政执法机关认定后,在一定时期内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再次被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次数。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格中“违法情节和后果”和“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档次的确定应遵循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综合考虑涉案标的、违法事实、现实后果、主观恶意程度及其他相关因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格中“高于”“多于”包含本数,“低于”“少于”不包含本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对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中说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定和变更理由以及执行依据。 第十四条 如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较低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进行处罚或处理; (三)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 本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