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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ACC. 4414663

Interpretation of the Notice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lliance Centralized Procurement and Use of Drugs Prone to Shortage and Emergency Rescue Drugs by Guangdong Provincial Medical Security Bureau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Issuer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Date
2024-04-29 11:20:45
Instrument
explainer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policy on the alliance-based centralized procurement and use of drugs prone to shortage and emergency rescue drugs in Guangdong Province. It explains the background, implementation scope, procurement cycle, and key tasks to ensure stable supply, pricing, and clinical use of 17 drug varieties across 28 provinces.
Full text · 原文 1,386 字
查看政策原文: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一、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13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医保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我省牵头28个省(区、市)开展易短缺和急抢救药品省际联盟采购,共有79家企业参与18个品种的竞价,17个品种采购成功,64家企业的97个产品获得拟中选资格,21个产品获得备选,中选(备选)率达88.7%。现印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在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落地实施。此次集采涉及氨茶碱注射剂、地高辛注射剂、去甲肾上腺素注射剂等17个易短缺和急抢救药品种,涵盖了心脑血管系统药物、呼吸系统用药等6个治疗大类,均为临床使用了20、30多年的经典国产仿制药,平均降幅达57%,有效减轻了患者负担,达到稳预期保市场、稳价格保供给、稳供应保需求、稳临床保用量的“四稳四保”工作目标,有效保障临床用药的延续性和可及性,发挥了集采药品的稳价保供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施范围和采购量。品种范围是指《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PLM202301)中选\/备选产品。机构范围包括参加填报此次药品集采预采购量的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粤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首年采购期约定采购量由医疗机构已在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广东招采子系统填报的首年采购期预采购量按照实际执行采购天数折算,全省共有2000多家医疗机构参与报量,首年约定量总量达4500余万(片\/粒\/袋\/支\/贴)。 (二)明确采购周期。此次集采首年采购周期从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内购销协议每年一签。 (三)明确主要任务。 1. 规范产品挂网。相关平台要及时将此次集采中选产品挂网;并组织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组织医疗机构签订统一的购销合同。对挂网的非中选产品,按照采购文件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2. 确保中选产品入院和使用。医疗机构要按照约定采购量所列品种,确保相关中选\/备选产品进入医院,并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用量。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原则上继续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得高于30%。二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采购未报量中选品种的,需从中选企业选择1家签订采购合同,并承诺在采购期内全部采购该中选企业的中选产品。 3. 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要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预付和药款回款等要求。 4. 加强供应保障。各申报企业应及时、足量供应中选产品,确保临床需要。在采购周期内,各地医保部门应对进行定期监测,包括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回款,以及生产、经营企业供应、配送等情况,掌握使用进度,确保医疗机构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 5. 强化药品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反馈和处置。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发现中选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按要求上报属地药品监管部门并同时反馈属地医保部门或采购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