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档案 Governance Archive HOLDINGS 219,011 · FONDS 94
Record ·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ACC. 4250102

Interpret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Medical Assistance Measures

《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Issuer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Date
2023-09-07 14:50:19
Instrument
explainer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Guangdong Province Medical Assistance Measures, detailing the background, legal basis, and main content including the scope of beneficiaries, subsidy policies for medical insurance participation, and covered medical expenses.
Full text · 原文 2,367 字
查看政策原文: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2023年8月24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印发《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粤医保规〔2023〕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精准施策、综合保障,初步建立起覆盖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人群的城乡一体综合性医疗救助体系,通过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倾斜救助等多重措施,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与此同时,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一是托底功能还不够强,整体救助水平偏低。二是制度机制还不完善,制度功能边界不清晰,防范化解风险能力不强。三是精细化管理还不到位,便民服务水平有待提升,综合监管措施有待加强。 二、《办法》制定依据 2020年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提出坚持促进公平、筑牢底线,增强对贫困群众基础性、兜底性保障,并要求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提出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具体分为七章。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医疗救助对象。第三章是救助方式与标准,包括资助参保政策、漏保情况处理、救助内容、救助标准、倾斜救助、不予救助情形等内容。第四章是资金筹集和管理。第五章是服务管理,包括一站式结算、规范诊疗、资格核定、异地就医、数据推送、信息共享等内容。第六章是法律责任。第七章是附则,包括经办规程制定、实施时间等内容。 (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一是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指某一时期收入较低或者无劳动收入及其他经济来源的困难人员,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二是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二)明确资助参保政策。一是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含低保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参加资格认定地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二是低保边缘家庭中其他成员(不含低保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参加资格认定地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依法给予资助,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的,具体由各市设定。三是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水平,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明确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一是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二是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相关规定执行。 (四)明确医疗救助标准。一是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低保对象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中其他成员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二是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三是各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合理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要适宜适度,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四是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一是资金来源。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2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医疗救助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共预算中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按规定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二是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地安排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三是资金预算。各级医疗保障、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基金使用管理,提高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 (六)服务管理。一是“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二是规范诊疗。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实其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三是异地就医。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医疗救助对象的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执行其资格认定地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