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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416637
揭府〔2020〕4号

Jieya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Notice on Issuing Several Measures to Support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in Overcoming Difficulties during the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Battle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扶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Issuer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20-02-07 21:25:22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2
This document outlines a set of measures to support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in Jieyang City during the COVID-19 pandemic, including financial subsidies for technological transformation, scientific research funding, and assistance with复工复产 (resumption of work and production). It requires local governments to implement these measures to help SMEs survive the crisis.
Full text · 原文 5,486 字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扶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揭府〔202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扶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六届106次常委会议、市人民政府六届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扶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疫情防控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在抗击疫情中渡过难关,根据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揭阳实际,特制订以下措施。 一、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一)加强防疫指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省统一发布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系列预防控制指引,指派专人指导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复工复产。(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负责) (二)落实复工条件。细化复工复产保障方案,“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职工返岗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返岗,以及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负责) (三)统筹做好防护。支持企业做好职工健康管理,鼓励大型企业设立集中隔离点,鼓励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经开区、工业园区)由管委会统一设立集中隔离点。对不具备自行设置集中隔离条件的中小企业,由当地政府集中安排。(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负责)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四)加大技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含医用防护服、医用防护面罩、医用口罩等)产能或转产上述物资的,对其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额加大奖励力度。其中,在1月10日—2月7日期间通过技术改造新增或转产纳入国家、省调拨使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对其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80%的奖励;在2月8日—2月20日期间通过技术改造新增或转产纳入国家、省调拨使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对其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在2月21日—4月20日期间通过技术改造新增或转产纳入国家、省调拨使用的合格产品(不低于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对其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40%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已享受此类补贴的企业不重复享受。(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五)支持科技项目攻关。对获得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2020年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科技攻关应急项目支持的项目,按国家、省支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企业或企业联合医疗机构开展应急科技攻关,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研发、生产抗新型冠状病毒药品、诊断设备等产品的研发项目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纳入社会发展计划项目申报范围,重点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急防治和疫情防控技术应用推广,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 (六)支持企业进口防控防疫物资。支持鼓励企业在疫情期间以一般贸易、跨境电商方式进口防控防疫所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对政府委托进口采购的,由市商务局委托企业进行海外采购,并支付进口代理费;对企业自主采购投放市场的,按不超过其进口额的10%给予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因进口防控防疫物资需要购买进口预付款保险的外贸企业,按其实缴保费给予全额支持。(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七)支持物流企业配送防控防疫物资。对疫情期间以自有运力为我市企事业单位运输口罩、防护服等防控防疫物资的物流类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不含生产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其实际运输防控防疫物资给予不超过货物运费30%(运入)的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30万元。(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八)指导金融机构开辟快速审批通道,助力防疫物资企业融资。鼓励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防疫物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防疫物资企业实行优惠利率。对有发展前景但因疫情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和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到期还款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由人民银行揭阳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九)实施企业贷款贴息。市财政对相关企业扩大口罩机、防护服贴条机、负压救护车等重点急需设备及关键、紧缺零部件生产予以资金支持。对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的2020年新增贷款部分,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鼓励各级财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畜禽水产养殖企业、休闲农业企业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县级财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应收账款融资等重点支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视情展期1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十)支持企业担保融资。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供应中小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发展,鼓励新增融资担保项目的年化担保费率统一降低至不超过1%。(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十一)优化企业小额贷款服务。监管指标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过批准,融资杠杆率可放宽至净资产5倍,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上调为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且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延期或展期贷款1—3个月、免除1—3个月罚息和增加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负责) (十二)优化企业征信管理。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由人民银行揭阳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要积极指导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通过市贸促会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加大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优先对因疫情原因导致已出口货物未收到货款的企业,安排出口信用保险赔付。(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十三)推出“抗疫贷”专属授信产品。鼓励支持金融机构订制“抗疫贷”专属授信产品(包括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设备等固定资产贷款),为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供应企业提供专属授信融资服务。其中: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为授信额度最高200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两年、首年免还本金的信用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的300万元可通过网上银行申请,贷款实时到账、随借随还);设备等固定资产贷款为授信额度最高200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五年、两年免还本金的信用贷款(贷款利率按LPR利率不加点的最优价格,企业无需承担任何手续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十四)进一步发挥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的作用。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供应企业直接纳入市重点中小微企业库,可通过合作金融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信用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对于能够提供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物的,单户贷款金额最高1000万元,其中抵(质)押物未覆盖部分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十五)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捐赠和直接用于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符合规定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十六)允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由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十七)优化出口退(免)税。外贸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由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十八)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对中小企业生产防疫物资经营所发生的用水、用气费用,按期缴纳有困难的,经申请审批,可缓缴3个月以内的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滞纳金。(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 对符合标准、纳入政府防疫安置点的酒店,在安置期间产生的实际用水、用电、用气费用,按其实际发生额予以全额补助。(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牵头负责) (十九)减免企业租金。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租户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各县(市、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由市国资委牵头负责) (二十)拓宽招工渠道。加强市内外劳务帮扶协作,落实重点企业服务专员制度,精准摸查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二十一)减轻社会保险负担。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二十二)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二十三)发放援企稳岗补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鼓励企业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适岗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参照执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五、优化政务服务 (二十四)建立应急审批机制。在疫情期间,对医用口罩等防控急需用品实施特殊管理。对新增医用口罩、防护服等属于二类防控器械产品生产的,凭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意见,可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申请生产备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二十五)优化办事流程。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采取网络、视频等技术手段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全面实行项目审批“不见面”在线办理。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优化企业办事流程,主动做好服务。推动企业使用“粤省事”、“粤商通”等网上服务方式为主,现场办理为辅助,并优化服务流程,减少办事环节,推行“免证办”和容缺受理,推进一窗通办,减少企业办理业务排队等候时间,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负责) (二十六)完善疫情防控物资境外采购快速协调机制。对能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涉及特殊物品的防控物资实行便利政策,无需进行卫生检疫审批。对疫情防控治疗物资实行“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二十七)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对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在建和新建项目,优先保障用地用林等资源指标;对新建非盈利性医护场所,积极向省争取统筹解决建设用地指标;创造条件保障项目建设必须的钢材、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及时供应。(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负责) (二十八)开辟通关绿色通道。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对适用于免征关税的防疫物资启动特事特办的审批手续,对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做到即到即提,采取先登记放行,确保通关“零延时”。(由揭阳海关牵头负责) 本政策措施执行期暂定为3个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期间,中央和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市同步遵照执行。若本政策措施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上级政策为准。各牵头单位要尽快会同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推动相关政策落地。各牵头单位须分别于2月15日和4月30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情况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并积极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做好跟踪督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