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gh 2023-01-03 09:53:34

Decision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Abolishing and Amending Certain Provincial Government Regulations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令第298号 gd
This provincial government decree abolishes four outdated provincial regulations and modifies three others to align with national laws and promote regulatory reform.
Document Text 1,939 characters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11月23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 王伟中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4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等3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2.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一、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1995年1月3日粤府〔1995〕3号公布) 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5年6月29日粤府〔1995〕51号公布,1998年1月18日粤府令第35号第一次修改,2018年1月23日粤府令第251号第二次修改,2019年8月13日粤府令第265号第三次修改) 三、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2000年9月18日粤府令第60号公布,2019年8月13日粤府令第265号第一次修改,2020年5月12日粤府令第275号第二次修改) 四、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服务办法(2014年10月27日粤府令第204号公布,2019年12月5日粤府令第269号修改)附件2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一、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7日粤府令第177号公布,2018年1月23日粤府令第251号第一次修改,2020年5月12日粤府令第275号第二次修改) 修改内容: (一)将第八条中的“《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修改为“《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并对公民处以100元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罚款”。 (三)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危害西江广州引水工程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四)将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侵占、损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五)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并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可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第二款中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2014年1月6日粤府令第195号公布,2018年1月23日粤府令第251号第一次修改,2020年5月12日粤府令第275号第二次修改) 修改内容: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修改为“《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并对公民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7月29日粤府令第287号公布) 修改内容: (一)删去第九条第二项。 (二)删去第十一条中的“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三)删去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四)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五)在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上述条款修改后,其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Topics
regulatory reform administrative law government efficiency
Metadata
文号 粤府令第298号
Publisher 广东省人民政府
Site gd
Date 2023-01-03 09:53:34
Category regulation
Policy Area 法治政府建设
CMS Category 非现行有效规章
References (6)
unkn 日粤府〔1995〕3号 formal
unkn 日粤府〔1995〕51号 formal
prov 广东省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named
prov 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
广东省西江广州引水工程管理办法
named
prov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named
prov 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named
Citation Network Full networ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