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ouncement low 2020-07-15 15:57:33

Huizhou Municipal Government Announcement on Land Expropriation for the 14th Batch of Urban Construction Land in Huicheng District for 2019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城区2019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惠府公〔2020〕1号 huizhou
This document formally announces the expropriation of 0.5 hectares of collective land in Huicheng District for urban construction, detailing the compensation standards,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and legal recourse for affected parties.
Document Text 2,013 characters
惠府公〔2020〕1号 惠州市惠城区2019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于2019年12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征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现就上述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发布征地公告。征收土地补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和面积:需征收地块位于惠城区汝湖镇,属汝湖镇南新村小组属下的集体土地,四至范围,面积为0.5公顷(详见现场公告附图)。 二、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作为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惠州市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惠城府办函〔2019〕99号)确定。 (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惠府〔2017〕189号)执行。 (三)以货币方式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为被征地农民支付社会保障金、购买社会保险、留用地安置(实地、货币补偿)挂牌的地块配件进行安置,正式征收土地的安置方式将另行公告。 四、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和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在征地预告发布后,公证部门已对该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地貌以及涉及的现状进行数码实景录像和拍照,汝湖镇人民政府已进行了调查登记,作为计算登记补偿的依据。 五、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汝湖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52-2796277)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公告期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公告期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请求。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惠城区2019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0)〔2019〕97号)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惠城区2019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0)〔2019〕97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3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惠城区2019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府土审(10)〔2019〕97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审批惠州市惠城区2019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惠市自然资(管制)请〔2019〕62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惠城区汝湖镇南新村大吕埔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5000公顷(耕地0.500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合计0.5000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合计0.5000公顷)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惠州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1903313032), 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惠州市社会保障部门完善相关征地社保审核手续。未完成征地社保审核和落实征地社保的,地方政府不得强行收地。 六、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5日
Topics
land expropriation urban development compensation regulation
Metadata
文号 惠府公〔2020〕1号
Publisher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huizhou
Date 2020-07-15 15:57:33
Category administrative
Policy Area 土地征收
CMS Category 其他
References (8)
unkn 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 formal
unkn 惠城府办函〔2019〕99号 formal
unkn 惠府〔2017〕189号
【已废止】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formal
unkn 请〔2019〕62号 formal
prov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 named
prov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named
unkn 惠州市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的通知 named
unkn 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已废止】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named
Citation Network Full networ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