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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4 10:27:57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Work System of Nanshan District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赔偿工作制度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szns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the internal work procedures for the Nanshan District Government Office to handl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claims, detailing the application process, review responsibilities, and decision-making mechanism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ational Compens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ocument Text
1,711 characters
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赔偿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采取以下方式之一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赔偿: (一)直接向本机关反映问题,要求本机关自行确认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要求本机关就赔偿方式和数额问题作出决定,并予以行政赔偿; (二)在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途径确认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之后,持有效法律文书要求本机关就赔偿方式和数额问题作出决定,并予以行政赔偿; 第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本机关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按本制度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赔偿的,应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四)赔偿请求人的亲笔签名或指印。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办案人员载入笔录。 第四条 按本制度第一条第(二)项所列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赔偿的,除递交本制度第三条所列材料外,还应递交生效行政诉讼判决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第五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对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 (一)赔偿请求人主体适格,申请赔偿的对象正确,申请事由属于本机关行政赔偿范围,且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区政府法制办应提出受理建议; (二)赔偿请求人主体不适格,或申请事由不属于本机关行政赔偿范围的,区政府法制办应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 (三)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本机关所为的,应告知赔偿请求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赔偿,赔偿请求人坚持向本机关申请赔偿的,区政府法制办应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 (四)行政赔偿请求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区政府法制办应要求赔偿请求人予以补齐,赔偿请求人拒绝补齐或不能补齐的,区政府法制办应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 第六条 区政府法制办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建议后,应报本机关主要领导决策。决定不予受理的,区政府法制办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七条 决定受理行政赔偿案件的,区政府法制办应对赔偿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局)室应予以配合。重点审查事项为: (一)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二)损害的程度及后果; (三)当事人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否合法,方式和数额是否合理; (四)赔偿请求是否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时效期间。 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按本制度第一条第(二)项所列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赔偿的,区政府法制办应根据司法机关、法制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直接确认本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第八条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区政府法制办应和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局)共同起草书面调查报告,就是否应予赔偿以及赔偿方式、数额、责任追究等问题提出书面建议,供本机关主要领导决策参考。 第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根据领导决策,制作赔偿决定书或不予赔偿决定书,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一)决定进行经济赔偿的,区政府法制办应通知本机关财务部门及时向当事人支付补偿金; (二)决定向赔偿请求人返还财物和赔礼道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局)应负责落实;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途径,已经确认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明确了赔偿数额的,可持生效法律文书和身份证明,直接要求本机关按照判决(决定)文书载明的赔偿方式和数额履行赔偿义务,无需单独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Topics
administrative law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legal procedures
Metadata
| Publisher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
| Site | szns |
| Date | 2009-09-24 10:27:57 |
| Category | administrative |
| Policy Area | 行政赔偿 |
| CMS Category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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