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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4 10:28:50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Work System of Nanshan District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补偿工作制度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szns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the internal procedures for the Nanshan District Government Office to handl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claims, detailing the application process, review responsibilities, and decision-making steps.
Document Text
1,226 characters
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补偿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机关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合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可向本机构提出补偿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局)也可主动提议补偿。 第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本机关行政补偿案件的办理工作。 第三条 当事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补偿的,应递交行政补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本机关于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实施了何种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 (三)当事人请求本机关进行补偿的方式和数额;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收到当事人的补偿申请后,应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 (一)当事人主体适格,申请补偿的对象正确,申请材料齐全的,区政府法制办应提出受理建议; (二)当事人主体不适格,或申请事由不属于行政补偿范围的,区政府法制办应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 (三)造成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本机关所为的,应告知当事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补偿;当事人坚持向本机关申请补偿的,区政府法制办应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 (四)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的,区政府法制办应要求当事人予以补齐,当事人拒绝补齐或不能补齐的,区政府法制办应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 第五条 区政府法制办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建议后,应报本机关主要领导决策。决定不予受理的,区政府法制办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 本机关决定受理行政补偿申请后,区政府法制办应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局)应予以配合。重点审查事项为: (一)损害的程度及后果; (二)本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联系; (三)当事人提出的补偿要求是否合法,方式和数额是否合理; 第七条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区政府法制办应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局)共同起草书面调查报告,就是否应予补偿以及补偿方式、数额等问题提出书面建议,供本机关主要领导决策参考。 第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根据决策,制作补偿决定书或不予补偿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一)决定进行经济补偿的,区政府法制办应通知本机关财务部门及时向当事人支付补偿金; (二)决定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补偿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局)应负责协调落实补偿决定; 第九条 各科室(局)主动提议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可直接向本机关主要领导提出书面建议,经本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必要时,可要求区法制办予以配合。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Topics
administrative law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compensation
Metadata
| Publisher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
| Site | szns |
| Date | 2009-09-24 10:28:50 |
| Category | administrative |
| Policy Area | 行政补偿 |
| CMS Category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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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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