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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5年10月8日,市政府印发《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同意市残联、财政委、人力资源保障局对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后,依程序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实施。现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废止《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