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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17:06:33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f Yangjia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in Distress (Invalidated)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失效】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a classified protection system for children in distress in Yangjiang City, defining five categories of children and outlining measures for basic living security, medical care, and other support. It implements the provincial-level policy from Guangdong Province and sets goals for improving the protection system by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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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完善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到2020年,全市困境儿童保障体系、监护制度和福利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困境儿童享有安全无虞、生活无忧、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 (二)基本原则 1. 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制定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2. 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3. 分类保障。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4. 立足基层。坚持基层作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重心和服务主体,落实基层政府和村(居)委会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推进机制,确保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和困境儿童服务工作做实做细。 5. 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二、保障范围 困境儿童是指由于儿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主要包括下列五类儿童。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自身困境儿童。指因自身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家庭困境儿童。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以及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弃养、重病或重残、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下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等。 (四)安全困境儿童。指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五)临时困境儿童。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三、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一)基本生活保障。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按政策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范围。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以个人为单位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按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按照不叠加、就高不就低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原则加强政策衔接,统筹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二)保障基本医疗。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救助比例和限额。按有关规定将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局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强化教育保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要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对于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四)落实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为未成年子女唯一监护人并是否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五)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于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六)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要切实做好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民政、公安、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协同配合开展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救助。公安机关发现流浪儿童,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儿童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发现流浪儿童,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各级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暴力致残强迫乞讨和拐卖儿童违法犯罪行为,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儿童,要及时利用验血采集DNA等手段尽快查明真实身份并做好解救工作。要健全流浪儿童寻亲工作机制,帮助流浪儿童及时回归家庭,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并进行妥善安置。 四、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构建“三级”工作网络。全力打造县(市、区)、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政府(管委会)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要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推动各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民政、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综合管理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民政、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三)建立完善工作阵地和载体。各级政府要统筹各方资源,建立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社区儿童活动场所等重要阵地,满足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保障工作需要。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五、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和残联、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要加强困境儿童保障队伍建设,配强工作人员,确保责任落实、工作到位。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地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建立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社区儿童活动场所等场所,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为困境儿童在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或临时监护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提供经费保障。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制定和实施村(居)委会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权责和关系,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服务困境儿童能力。要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作用,在健全服务机构、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的同时,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儿童之家等儿童活动和服务场所,将面向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 (四)强化督查落实。各地要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构,制定督查考核办法,加强对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确保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要加强各级、各部门困境儿童工作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不断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配套政策措施。 (五)强化宣传引导。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活动,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正面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及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民政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适时组织对各地进展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期限届满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工作责任分工表 阳江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16日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阳府规〔2018〕8号
Topics
child protection
social welfare
poverty alleviation
Metadata
| 文号 | 阳府〔2018〕29号 |
| Publisher |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yangjiang |
| Date | 2018-05-24 17:06:33 |
| Category | major_policy |
| Policy Area | 儿童福利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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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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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16〕1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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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阳府规〔2018〕8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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