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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广州市人民政府 ACC. 2833047
穗府〔2008〕31号

Notice on Conducting the Second National Economic Census in Guangzhou

关于开展广州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Issuer
广州市人民政府
Date
2008-09-12 01:42:39
Instrument
announcement
Cited by
0
This notice announc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econd national economic census in Guangzhou from September 2008 to December 2009, detailing the census objectives, scope, timeline, and requirements for all entities and individual businesses in the secondary and tertiary sectors to cooperate and provide accurate data.
Full text · 原文 774 字
穗府〔2008〕3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的要求,我市定于2008年9月至2009年12月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将普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普查目的:通过全面调查了解我市产业发展规模及布局,查清我市各类单位、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发展状况,掌握我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情况,为政府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研究制订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对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下称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广州市人民政府成立广州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普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普查对象进行普查登记。 四、单位清查摸底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时间为2008年9月至11月,单位普查登记时间为2009年1月至5月。普查的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五、经济普查内容为单位的名称、经营办公地址、登记注册类型、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水资源及能源消耗、科技活动、信息化情况等;个体经营户的名称、从业人员、经营活动等。 六、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普查对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本通告的有关要求,准备好财务报表、劳资账表、业务账表、有关凭证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并保证掌握生产、经营、劳资情况的人员在场,积极配合做好普查登记工作,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七、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对普查资料的保密义务。普查登记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