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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8 09:31:11
Yangjia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pinions on Supporting Private Capital Entry into Social Public Service Sectors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意见【已失效】
This document outlines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s policy to encourage and guide private capital investment in social public services such as education and healthcare, establishing principles of fair market access, innovation, and risk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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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民间投资,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我市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市场化运作、多元化投资、规范化经营的发展方向,对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放开增量、盘活存量,积极创新和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通过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和公平的市场运行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有效保障公共服务和产品供给。二、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二)创新突破。积极创新投资运营机制,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协同机制,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公共服务领域。(三)互利共赢。既要保证政府依法监管,合理担当公共责任,又要保证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四)防范风险。必须确保政府债务保持在合理范围,同时确保项目建设规范有序、运营高效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三、重点领域及支持政策(一)教育事业。鼓励民间资本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及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民办学校的设置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中等教育以下民办学校可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按照补偿教育成本、优质优价的原则并考虑投资者合理回报等因素,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成本监审后确定,非学历教育收费按市场调节原则自主定价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备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免学杂费补助政策及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符合土地划拨目录规定的可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民办学校在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环境保护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促进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完善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政策,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养老待遇。在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完善公共财政资助政策,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对民办学校及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和补助。对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且不属于买卖、赠予或者交换行为的,办理过户手续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二)医疗卫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开办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以及儿科、康复、口腔、肿瘤、心理咨询、老年护理、临终关怀、临床检验检测中心等特色医疗机构,以收购、兼并、完全托管、部分托管、股份制经营等模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重组。放开机构设置规划准入,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发展民营医疗机构。允许民营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和转换经营性质。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医疗服务和药品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民办医疗机构在工商登记、银行开户等方面,相关部门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范围。放开医师多点执业,鼓励探索推行区域注册,实行医师多点执业备案制。民营医疗机构在120急救医疗网络准入、医院等级评审、职称晋升、教学科研、政策知情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民营医疗机构参与政府组织的应对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社会公共事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三)养老服务。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途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举办养老院、养护院、老年公寓、敬老院等多种形式养老机构,特别是含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在城镇社区举办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参与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床位,可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结合本市服务对象实际占用床位数等因素,可给予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资助,所需资金由财政安排解决。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城乡特困人员或政府承担照料责任的其他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举办家政服务企业、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或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定制服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鼓励医养融合,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按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供地。落实国家扶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减免养老服务机构在运营、资产重组、捐赠、自用土地和房产等方面的各种税收。养老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同价。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用,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和固定电话月租费。(四)文化、体育和旅游。对我市规划的民间投资博物馆、文化馆、艺术馆等公共文化旅游重大项目,可按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供地。加大公共财政扶持力度,可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兴建民间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室)、美术馆、体育场馆、文体活动广场、电影院、农家书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提供公益文化体育服务。民间资本捐资助建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可按适当方式予以褒奖,符合捐赠捐助要求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整合和优化配置公共文化资源,对现有空置的公用场地、场所和设施进行合理规划,可划出一部分场地免费提供给民资机构用于发展民办公益文化事业。鼓励民间资本利用废弃用地、老旧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街区、老旧民宅村落等兴办公共文化项目,重大项目可实行“一项一策”。在符合保护、修缮和建设控制要求前提下,可利用闲置学宫、古民居、古祠堂等文物保护单位为民办博物馆提供馆舍。逐步建立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政府采购制度,支持民营文化体育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广播影视领域,在国有广播影视单位控股51%以上前提下,民间资本可投资参股县级以下(不含县级)新建有线电视分配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此外可控股从事除广播电视节目集成、传送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民间资本投资符合国家重点扶持方向的文化行业门类和领域,可通过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绩效奖励等方式给予资金扶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文化事业单位提供用于扩大和改善经营条件的信贷支持。探索市场化运作机制,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体育场馆的投资、经营与管理,承办重大体育赛事和体育活动。推进阳江文化产业园规划建设,民间资本参与文化体育产业园区和产业基地建设,在项目安排、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国有资本同等待遇。推动把具有阳江文化特色的民办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场馆纳入我市旅游线路和参观点,促进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旅游重大项目、景区景点以及旅游服务中心、旅游信息咨询点、自驾车旅游营地、阳江旅游综合商务平台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五)交通运输。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受让、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公路、水运、港口码头、轨道交通、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项目的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对符合条件且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项目,可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公平竞争引进投资主体。周边土地资源丰富的交通枢纽项目可采取综合开发方式,将公益性的交通枢纽项目与经营性开发项目捆绑实施。允许以旅游开发或有关产业发展收益等为条件,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可采用财政奖励补贴办法,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等领域。支持民间投资项目争取国家和省的专项补助资金。鼓励采用BOT、综合开发等方式建设和运营公共停车场。(六)农林水利。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和经营蓄引调水、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村村通自来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工程项目。民间资本通过承包、租赁、参股等形式参与盘活现有水利工程资产,参与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可与国有企业一样依法享受政府性资金支持政策和用地、用电优惠政策。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可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政府可对工程建设投资、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参与农田水利科学技术研究与咨询服务,可纳入政府采购服务或资助范围。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可按照“先建后补(奖)、以补(奖)促建”的原则给予补贴或奖励。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等产业。(七)市政公用事业。改进建设运营模式,市、县(市、区)、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可按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城镇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可通过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民间资本运营管理。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保障项目取得合理回报。(八)保障性住房。鼓励民间资本根据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民间资本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投资补助、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积极创新建设模式,探索采用企业代建代管、商品房项目配建、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产业园区集中配建和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等方式吸引民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四、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一)保障主体平等地位。民间投资主体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各地各部门不得单独设置限制民间投资进入的附加条件。全面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规定,按法定程序及时进行废止和修改,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各级各部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政策时应充分听取民营企业等方面合理意见。(二)推广运用PPP模式。明确主要适用范围,对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等领域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积极创新和灵活运用操作模式,对具有明确收费基础、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对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准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做好项目实施各项工作,强化项目储备、项目遴选、伙伴选择、合同管理、绩效评价、退出机制等六个环节的规范管理,提升项目实施质量。(三)落实土地支持政策。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公共服务领域建设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列入我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民间投资项目,优先考虑安排用地指标。民间资本进入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一是公开出让。投资者通过公开招、拍、挂竞得土地使用权;二是行政划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与投资者订立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利和义务。(四)建立合理回报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结合地方财力实际及项目特点,综合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购买服务、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等多种方式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取得合理回报。完善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以及社会可承受能力的原则调整公共服务产品价格,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积极探索项目捆绑开发等方式,依法依规为准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配置土地、物业、广告等经营资源,为稳定投资回报、吸引民间投资创造条件。(五)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建立健全政府、金融机构、投融资主体对接联动机制,实现银企对接动态化和常规化。逐步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加强银担合作,扩大民营企业融资担保规模。创新融资方式,探索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六)提高项目服务水平。畅通投资咨询、办理渠道,投资者可通过发展改革部门(含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对应行业管理部门(含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了解项目规划和储备情况,提出投资意愿。对意向投资者,有关单位安排专人提供“一站式”全程服务,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推进并联审批,并协调落实建设条件,积极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提高项目服务水平。(七)加强行业服务与监管。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清理减少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推动管理内容、标准、程序的制度化、公开化和规范化。加强各类社会事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建设,支持开展法律咨询、项目管理、资金融通、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等各类中介服务。规范涉企收费,进一步减轻投资者负担。加强市场监管,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诚信氛围。加强民间投资统计监测分析,为民间投资主体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支撑。强化行业监管,确保规范经营、有序竞争。(八)强化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以及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卫计、文广新、民政、国土资源、住房规划建设、经信、交通运输、旅游外事侨务、环保、水务、农业、统计、金融、税务、工商联等单位领导组成的各个相关专业领域联席会议机制,统筹协调和推进民间资本进入社会公共服务各个相关专业领域。各县(市、区)、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制订更加具体的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政策和标准,尽快将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大民间投资鼓励政策以及成功引进民间资本典型项目的宣传力度,营造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要加强项目谋划和储备,适时推出一批面向民间投资招标项目,推动项目尽快落地,产生示范效应。 阳江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18日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阳府规〔2015〕9号
Topics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social services
investment reform
Metadata
| 文号 | 阳府〔2015〕44号 |
| Publisher | 阳江市人民政府 |
| Site | yangjiang |
| Date | 2015-08-28 09:31:11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社会公共服务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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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阳府规〔2015〕9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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