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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282086
阳府办〔2014〕26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Yangjia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Provisions on the Main Responsibilities, Internal Institutions, and Staffing of Yangjiang Forestry Bureau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4〕26号)

Issuer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14-12-02 08:59:50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officially publishes the approved provisions defining the main responsibilities, internal structure, and personnel allocation of the Yangjiang Forestry Bureau, following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s institutional reform plan.
Full text · 原文 3,548 字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 阳江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阳发〔2014〕5号),设立阳江市林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农业和林业局林业行业管理的职责整合划入市林业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持续发展的职责。 (四)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林业产业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组织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工作,依法推动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城市林业建设;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负责红树林资源以及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承担濒危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以及全市自然保护区规划的指导下,承担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有关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承担推进林业改革和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协调林权纠纷调处工作。 (八)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发展。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林业企业原材料基地建设、山区林业综合开发和森林生态旅游的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九)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资源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扑火、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等工作,指导、管理森林公安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组织、指导建立和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参与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林业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参与编制政策性森林保险、森林专项贷款计划,监督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和林业基金,指导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维护管理。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交流与合作,指导国有林场和林业基层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林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协调应急、维稳、宣传、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拟订林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开展林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提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综合性政策建议;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审核;承担林业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及法律咨询工作;监督林业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林业普法教育。 (三)计划财务科。 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建立和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参与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林业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参与编制政策性森林保险、林业专项贷款计划;监督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林业基金和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负责林业统计、项目绩效评价和内部审计;指导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工作。 (四)营林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效益补偿工作;组织、协调森林公园、森林生态旅游的开发、建设、管理;组织、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工作,指导、监督林木种苗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指导城市林业的建设;拟订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承担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林业知识产权保护、林业科技体系建设等工作;开展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林政科(市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估,统一发布相关信息;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采伐、运输管理,承担出市木材运输证的核发工作;监督林地保护开发利用,承担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承担推进林业改革和发展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林地林木权属及其流转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维护管理;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林木种苗、木本花卉、林产品经营加工;组织协调用材林、经济林基地建设以及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和木材检查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拟订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调处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检查林权争议调处工作;负责跨市、跨县(市、区)以及重大林权争议案件调查调解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森林防火办公室(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扑火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配合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7名(含林业总工程师1名)。 后勤服务人员数2名。 五、其他事项 (一)阳江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为市林业局直属行政单位,正科级。负责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负责管理森林公安机关的枪支、弹药、警用物资装备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森林公安机关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行政上由市林业局领导,业务工作接受市公安局指导。核定政法专项编制15名(不含市直属的江城、罗琴、河洞和花滩四个派出所编制),其中:局长1名、政委1名,副局长2名。 (二)市林业局履行的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森林公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职责由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三)湿地保护的职责分工。市林业局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负责红树林资源以及滩涂划入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和划为红树林、鸟类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农业、水务、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进行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四)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林业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进行监管。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