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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281816
阳府办〔2014〕2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Yangjia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Social Stability Risk Assessment of House Expropriation on State-Owned Land in Yangjiang Urban Area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阳府办〔2014〕2号)

Issuer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14-04-16 16:07:13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1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the procedures and requirements for conducting social stability risk assessments prior to house expropriation on state-owned land in Yangjiang's urban area, aiming to safeguard public interests and protect the rights of affected parties. It outlines assessment content, evaluation processes, and reporting obligations for relevant government departments.
Full text · 原文 2,356 字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业经市政府六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8日 阳江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2011〕6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海陵试验区、阳江高新区)范围内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项目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以及相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在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并应当对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保证评估结果客观有效。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 (三)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考虑地方财政能力和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制约因素,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是否会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不良影响而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影响社会治安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 (五)是否有相应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能否将风险妥善控制在预测范围内; (六)是否存在其他社会不稳定隐患。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遵照以下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做好风险评估准备,收集风险评估资料,制定评估方案。 (二)开展政策宣传。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咨询,应当将要实施的征收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拟征收补偿方案等有关内容进行公示公开。 (三)征求公众意见。采取座谈会、民意测评、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拟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评估论证。 (四)形成评估报告。综合各方意见,对征收项目进行科学的预见和论证,特别要对因实施征收项目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做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预案。最后做出总体评估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项评估报告。 (五)报告备案审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风险评估报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报送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将风险评估报告送市维稳主管部门备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进行风险评估后,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规划等的批准手续、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产权人基本情况,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的落实等有关情况,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估价,被征收人要求产权调换情况,被征收房屋的租赁情况等; (二)项目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包括群众的反映、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意见、专家的意见及建议等; (三)对因征收项目实施产生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因征收可能引发的其他类型矛盾等问题进行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的相关情况; (四)征收项目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员; (五)征收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矛盾问题的化解方案、途径,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 (六)评估结论。 第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实施风险程度和风险化解可行性情况分别做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的风险预警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可实施的建议。 对于可实施的征收项目,风险评估报告中应包含风险评估预测,针对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和紧急处理措施的应急预案。 对于暂缓实施的征收项目,风险评估报告中应提出风险避免和化解措施,经风险化解后重新实施风险评估并且评估结论为可实施前,一律不予实施。 第九条 对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建议可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市人民政府应按照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责成市房屋征收部门落实风险评估报告中针对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提出的防范应对措施和紧急处理措施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问题。 对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建议暂缓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市人民政府应暂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责成市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和落实矛盾问题化解和防范的工作方案,及时排除化解矛盾问题,待时机成熟时再评估决策。 对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建议不可以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市人民政府应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条 对于应当进行风险评估而未实施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未按照应急预案或化解方案开展工作而发生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的计划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风险评估所需经费。 第十二条 县(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