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档案 Governance Archive HOLDINGS 190,966 · FONDS 70
Record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2656670
珠府〔1998〕45号

Notice of Zhu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Forward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Earthquake Prevention and Disaster Reduction in Key Earthquake Monitoring and Defense Areas of Guangdong Province

(已废止)转发《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1998〕45号)

Issuer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20-10-26 11:18:10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8
This notice forwards the provincial-level regulation on earthquake prevention and disaster reduction in key monitoring areas, requiring local governments to incorporate such work into their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plans and budgets, and to establish leadership groups for earthquake response.
Full text · 原文 2,869 字
珠府〔1998〕45号香洲区政府,斗门县政府,各管理区,横琴开发区,高新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38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珠海市属于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任务十分繁重,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观划,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作为重点监视防御区,香洲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以区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抗震防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香洲区的防震减灾工作。 四、各县、区(管理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扶行《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能力。珠海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省 长∶卢瑞华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包括国家级、省级,下同)的防震减灾工作,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地震应急、救灾与重建等活动(以下简称防震减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国务院确定。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按以下要求建立和健全防震减灾工作管理体系∶ (一)省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要建立或健全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防震减灾工作; 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级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地震应急、救灾与恢复重建工作; (二)各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为本行政区内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协调、管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有关的防震减灾工作; (三)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草拟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政策、防震减灾目标及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广东省各级地震机构改革工作的意见》所提出的原则,合理设置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五)因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重点生命线工程、有可能因地震破坏造成有害物质泄漏的工程、人员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行政首长负责的防震减灾工作体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六)涉及邻省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其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和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与邻省有关地区、部门协商共间做好本地区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省、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极据实际情况,调整和部署地震重点监视防钾区的地震监测与通讯台网。 省、市级地震监测与通讯台网(不含国家级基本台)分别由省、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并承担目日后运转和维护费用。 第七条 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地震预报科学研究,完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震情跟踪与会商、临震预报。震后趋势判断等决策制度;协助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健全地方地震监测系统及地震信息上报制度。 第八条 各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对县级以上城市要有计划地开展震害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建立地震灾害快速评估系统。 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有义务无偿为震害预测提供信息。 第九条 各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破坏性地震灾寄损失作出评估。 省、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2小时内完成地震灾害的快速评估,并报告省、市人民政府。 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对地震灾害评估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十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加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管理,并接下列要求进行监督指导∶ (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县级以上城市区应根据地震小区划的成果,由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城市抗震设防规划; (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含城乡居民住房)应按当地的地震基本烈度实施抗震设防;已进行地震小区划的地区,应接地震小区划的成果实施抗震设防; (三)省、市级重要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重大公共设施等工程建设场地必须接《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其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按要求进行抗震设计与越工;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未实施抗震设防的下列重要工程,应根据震害预测或抗震鉴定结果,有计划地实施抗震加固∶ 1.重要电厂的枢纽变电站(所); 2.重要公路、铁路的重要桥梁;空港、水港的指挥系统及重要设施; 3.位于城市上游的大型水库的大坝及排洪设施; 4.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别重要的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车间和关键设施; 5.城市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讯、广播、电视。交通、金融、医疗、消防、粮食等要害部门的关键设施,以及因地震可能引发火灾、水灾、爆炸、毒质污染等严重次生灾害的重要设施; 6.特别重要的建筑物,重大公共设施及重要文物建筑。 第十一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直属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广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适合本辖区、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指导各市建设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的指挥决策技术系统及相应的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在各级宣传部门统一领导下,地震、新闻、教育、广播电视、科技、建设、保险等部门要互相配合,积极开展防震喊灾知识的宣传教育,以提高全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三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因地震造成所辖地区严重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直接责任人,按不同情况给予政纪处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