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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ACC. 2520205

Interpretation of the Measures for Evalu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Undertaking Government Purchased Services

关于《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评价监督办法》政策解读

Issuer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Date
2019-04-08 18:08:50
Instrument
explainer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Measures for Evalu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Undertaking Government Purchased Services in Longgang District, Shenzhen, outlining the background, drafting process, objectives, scope, and key provisions to strengthen oversight and improve public service quality.
Full text · 原文 2,794 字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评价监督,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区民政局开展了《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评价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编制起草工作,现就《办法》作如下解读说明: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龙岗区社会组织发展快速,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区共有社会组织2000家。随着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的不断深化,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范围和领域逐步扩大,涉及金额日益攀升。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我区社会组织共承接政府公共服务事项920余项,资金总额近3亿元。同时,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购买服务事前、事中、事后评价监督缺少标准、随意性大,缺乏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使得个别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时以次充好,导致公共服务质量下降,使得民众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公信力下降。因此,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价监督办法,对深化简政放权,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2016年12月,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出台《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强化监督管理,推进第三方评价机制。2014年7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规定要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2014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强调从严管理,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跟踪监管,确保实现服务项目预定目标。2019年1月24日,戴斌区长在区六届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创新社会组织评价监管办法,激发参与社会治理活力。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央、省、市、区关于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为我局制定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评价监督工作的有关文件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路径。 二、出台过程 为完成《办法》起草工作,区民政局专门成立调研组,邀请北京、深圳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区社会组织代表广泛参与调研活动,形成了局党组牵头,社会组织专家指导,区属相关部门支持,社会组织配合的大调研格局。调研组通过实地考察、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了为期4个多月的深度调研,先后深入走访了30多家具有代表性的社会组织,全面掌握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评价监督方面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广泛听取有关社会组织代表和专家的意见建议,结合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区有关文件要求,确定了《办法》和配套文件的基本思路。完成初稿后,由区民政局党组(扩大)会、区社会组织党委会进行了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先后三次征求区属有关单位、各街道、部分社会组织代表、社会公众等各方意见,还专题征求区法制办意见,同时组织专家认真研究各方反馈的意见,该吸纳的意见都充分吸纳,对没有吸纳的意见,经过沟通协调也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形成《办法》送审稿,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目标任务 出台本《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行动,将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完善事前、事中、事后评价监督机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动社会组织在龙岗勇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排头兵、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城市范例的高水平东部中心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适用范围 社会组织承接龙岗区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价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五、重点条款 《办法》共分为六章三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要求,明确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评价监督工作原则以及购买主体和社会组织综合监督部门的职责范围。 第二章事前评价监督,明确规定购买主体应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制定相应的《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由购买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采购的,购买主体应当制定相应的项目立项、申报、评审等规范化流程,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组建专业评审专家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提出的《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承接主体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购买主体还应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作为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 第三章事中评价监督,明确规定购买主体应当制定项目执行情况中期报告等规范文本,建立服务项目质量标准体系,对本部门购买服务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承接主体偏离合同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就承接主体不能按期按质履行合同或发生紧急事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服务项目预定目标的实现。区财政部门应当指导购买主体制定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统一委托专业机构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监督。作为承接主体的社会组织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第四章事后评价监督,明确购买主体对服务成果进行验收的标准和违约处理原则,规定重大服务项目要求绩效评价的,购买主体应按照项目预算编制要求和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除开展重大项目绩效评价以外,购买主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所有社会组织承接本部门购买服务情况的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区财政部门每年或不定期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全区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进行年度综合性考核评价。区民政局定期召集购买主体、社会组织综合监管部门定期专题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信用记录,规定区民政部门依托“龙岗政府在线”网站建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明确信息公开范围;会同购买主体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褒扬激励守信行为和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规定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激励措施,以及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惩戒措施。 第六章附则,规定各购买主体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指定专门科室(部门)统一协调本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评价监督工作;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进行监督。明确评价监督工作所涉及经费,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在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