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 plan high 2019-10-10 10:24:46

Notice of Hui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Issuing the Work Plan for the Governance of Supporting Kindergartens in Urban Residential Communities in Huizhou City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惠府办函〔2019〕115号 huizhou
This document issues a municipal-level work plan to address problems in the planning, construction, handover, and operation of kindergartens in urban residential communities, aiming to increase the supply of public-benefit and inclusive preschool education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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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办函〔2019〕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8日 惠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24号)要求,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教育大会安排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长效治理”的原则,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依标规划幼儿园。各县(区)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5〕21号)等规定,科学合理规划配建幼儿园。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各县(区)政府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进行研究论证,对确实可进行调整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其他部门按自身职能协调配合。 对正在建设(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或虽有规划但规划不足的,各县(区)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找原因,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制定补救措施,依法调整规划,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依标配建幼儿园。 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零星住宅小区幼儿园短缺的区域,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学前教育整体规划布局,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入学需求。(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各县(区)要严格遵循《幼儿园建设标准》《幼儿园、托儿所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依标配建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同步进行建设,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 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各县(区)政府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建、少建或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各县(区)政府要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未按标准建设或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确保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部门。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应于2019年底前移交。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并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应按协议移交;未签订移交协议的,以2015年12月31日(粤教基〔2015〕21号文发布之日)为节点分类施策:该日之前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各县(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回收,如确定不回收的,应通过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逐步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该日之后规划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各县(区)政府应采取措施予以回收,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回收的,应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发商违规将未回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或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的,各县(区)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 产权归属开发商、个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收回及补偿办法由各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自行确定。自然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开发商拒不移交的,相关项目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按规定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确保配套幼儿园规范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部门后,应当由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对公办幼儿园的建设规划和要求,依标准配置并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办学资源;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做好教职员配备管理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对符合条件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以及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市委编办和市教育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工作措施 (一)摸底排查。各县(区)要组织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 (二)全面整改。各县(区)要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结合辖区实际,综合考虑历史原因,认真制订有针对性、有效合法、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逐一对台账中登记的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学位供给不到位、建设不到位、缩建、少建、移交不到位、闲置不用、办学不合规等情况进行全面整改。 1.对学位供给不到位的。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居住区实际需要的,通过依法调整规划,进行补建、改建、新建幼儿园的,原则上于2019年底前完成建设规划,2020年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全力保障学位供给。(市教育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2.对建设不到位的。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原则上于2019年10月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于2020年9月前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3.对缩建、少建的。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缩建或少建的,2019年10月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于2020年9月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4.移交不到位的。对配套幼儿园建成后未及时移交县(区)政府教育部门,或开发企业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分以下几类整改。 (1)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配套幼儿园,应于2019年10月前移交办成公办幼儿园,由县(区)统筹做好公办幼儿园的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市教育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编办,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2)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配套幼儿园,按挂牌土地出让协议约定移交,将该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未签订移交协议的,以2015年12月31日(粤教基〔2015〕21号文发布之日)为节点:该日之前规划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已经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应通过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逐步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该日之后规划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移交政府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3)具有独立产权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如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土地是由房地产开发商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且没有享有任何政府土地优惠政策的,或是小区当时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开发商为带动楼盘销售,在规划报批后主动投资建设的幼儿园,或按照商品房出售给幼儿园举办者的小区幼儿园。此类幼儿园,在尊重产权人的情况下,建议办成普惠性民办园。(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4)产权出让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开发商已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出让给个人(企业)举办幼儿园的,2015年12月31日之前规划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出让给个人(企业)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如政府不收回,应逐步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2015年12月31日之后规划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由政府责令开发商收回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开发商退还投资办学者已缴付的房屋使用权转让金,各县(区)与投资方达成协议,给予相应公平合理的补偿。(市教育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5)租赁期内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对于已与开发商签订租赁合同,且仍在租赁合同期内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在房地产开发商将幼儿园物业上交给政府后,政府对该幼儿园减免租金,支持原投资办学者将幼儿园办成普惠性幼儿园。(市教育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5.对闲置不用的。对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应该移交、但未及时移交县(区)教育部门的幼儿园,由自然资源部门限期交付当地教育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收回后县(区)统筹做好公办幼儿园的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的工作。(市教育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编办,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6.对办学不合规的。对没有依规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教育部门应当按规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监督评估。市政府将加强对各县(区)政府排查、整改等环节的督导、监督和评估,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县(区)政府进行通报。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惠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治理工作小组),由副市长陈高燕任组长,副秘书长邓焕彬和市教育局局长袁清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严戈科、市自然资源局局长袁贵平任副组长,市委编办和市发展改革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要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治理工作推动力度。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登记、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具体主管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专项督查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教育部门要参与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主动了解每个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配建情况,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严格依据标准审核把关,切实把移交的幼儿园办好。在专项治理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有关事宜,要加强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快办理。 (三)加大监管力度。各县(区)要认真制订本地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步骤和整改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畅通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没有依规依标配建并移交,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或配套建设幼儿园资源流失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瞒报漏报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适时进行专项督导,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重点抽查。各县(区)要积极借鉴有益经验,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完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措施,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要求,以县(区)为单位及时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排信息报送教育部治理工作进展信息检测系统,并根据整改完成情况更新信息,逐项逐园销账。各县(区)每月15日前,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 附件:1.惠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信息台账 2.惠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统计表 附件1惠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信息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序号县(区)城镇住宅小区名称地址规划立项时间竣工时间规划户数和人数应配建幼儿园规模和班额已配建幼儿园规模和班额幼儿园产权归属举办幼儿园类型是否需要整改整改类型(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整改措施整改方案实施计划和工作进展预计总投入(万元)预计完成整改时间户数人数总投入其中,政府投入123… 说明:1.台账登记的对象为依据国家、省和地方相关规划标准,达到规划和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标准要求的城镇住宅小区(包括单个或连片城镇住宅小区); 2.幼儿园产权归属包括教育部门、开发商、举办者等; 3.举办幼儿园类型:指幼儿园现状,包括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他幼儿园; 4.整改类型如下:一类,已建成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城镇小区;二类,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城镇小区;三类,配套幼儿园建设不到位的城镇小区;四类,配套幼儿园移交不到位的城镇小区;五类,配套幼儿园使用不到位的城镇小区。 5.具体整改措施包括:办理移交、回收、置换、购置、租赁、补建、改建、新建等。附件2惠州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序号地区达到规划和建设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个)总计其中,已建成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城镇小区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不到位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不到位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不到位的城镇小区123
Topics
education policy urban planning preschool education
Metadata
文号 惠府办函〔2019〕115号
Publisher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huizhou
Date 2019-10-10 10:24:46
Category major_policy
Policy Area 学前教育治理
CMS Category 其他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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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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