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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ACC. 2129103

Notice on Further Improving Administrative Penalty Management for Physicians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行政处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Issuer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Date
2015-01-28 00:00:00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notice from the Guangdong Provincial Health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specifies procedures for imposing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on physicians who violate Article 27 of the Law on Practicing Physicians, including suspension or revocation of practice certificates, information reporting requirements, and record-keeping in the national registration system.
Full text · 原文 1,347 字
粤卫函〔2014〕98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委直属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管理,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纠正诊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相关处理规定,经研究,现就医师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处理原则 (一)医师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核发该医师《医师执业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并结合原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行规则》,给予其“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并告知被处罚人相关救济途径。 (二)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全国联网注册信息系统对医师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进行标记。 (三)给予“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自暂停执业活动之日起收回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并在证书“执业记录”栏记录该处罚信息,格式为“行政处罚:暂停执业活动: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执行完毕后,该证书应发还医师本人继续使用。 给予“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收回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国联网注册信息系统中标记吊销信息后注销注册。 二、信息报送 医师因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纪检监察部门已介入调查处理并有明确认定结论(处理结果)的,或案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且已有相关判决(裁定)结果的,医师所在医疗机构应于收到认定结论(处理结果)或判决(裁定)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至该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师进行行政处罚。 因医疗机构超时不报、漏报、瞒报等原因导致相关医师应罚未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责成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其他事项 (一)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医师因其他原因受到刑事处罚的,医疗机构应参照前款报送机制,自收到判决(裁定)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该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该医师注销注册手续。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上述医师办理注销注册时,应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国联网注册信息系统中进行注销信息标记。 (二)医师因其他原因受到警告、暂停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参照前款处理原则,在全国联网注册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标记,并在《医师执业证书》中“执业记录”栏进行信息记录。 (三)请由我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医疗机构按本通知第二条要求,于2014年9月20日前将本单位应接受行政处罚的相关人员及情况书面报我委处理。 联系人:马萍、项芳,联系电话:020-83836457,传真:020-83805506。 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9月4日 createPageHTML(1, 0, "t20150130_56743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