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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2029454
韶府办发函〔2021〕95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Shaogua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Employment and Entrepreneurship Policy Support for the Citizenization of Agricultural Transfer Population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1〕95号)

Issuer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21-07-30 09:01:06
Instrument
action plan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issues the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providing employment and entrepreneurship policy support to agricultural transfer population in Shaoguan City, including subsidies for returning to work, social insurance and post subsidies, and employment subsidies for lifting people out of poverty.
Full text · 原文 4,566 字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韶关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社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3日 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韶关市委 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韶关市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新型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韶委字〔2021〕12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精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就业创业权利工作。 第三条 市人社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韶关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本细则落实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细则在本辖区内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四条 返韶留韶就业补贴。 (一)申请对象:返韶留韶就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1.韶关市户籍人员;2.离开韶关市行政区域求学、务工后返回韶关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3.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 (三)补贴标准:每人一次性1000元。 (四)办理流程:补贴对象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提交基本身份类证明、户口簿、劳动合同;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省外返乡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社保缴费记录,省内务工返乡人员由经办部门直接核验就业登记信息或社保缴费记录,退役人员提供退役信息。 (五)受理部门:就业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第五条 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二)补贴条件: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及协作地区(指我省对口劳务协作地区,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下同)的脱贫人口(指原被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目前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下同),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社保补贴标准为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办理流程:用人单位按季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提交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脱贫人口信息和单位登记信息由经办部门直接核验。 (五)受理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六条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一)申请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二)补贴条件: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每人一次性5000元。 (四)办理流程:用人单位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提出补贴申请。提交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脱贫人口信息和单位登记信息由经办部门直接核验。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五)受理部门: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三章 支持创业 第七条 一次性创业资助。 (一)申请对象:创办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下同)的农业转移人口(指农业人口在城镇实现就业并落户的劳动者,下同)。 (二)补贴条件:1.申请对象为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申请时初创企业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驿道客栈、民宿的经营范围登记含“民宿服务”,农家乐的经营范围登记含“餐饮业”。 (三)补贴标准:一次性10000元。 (四)办理流程:申请对象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补贴申请。提交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营业执照,属农家乐的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社保缴费记录、“经营异常名录”“小微企业名录”等信息由经办部门直接核验。 (五)受理部门:企业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八条 创业租金补贴。 (一)申请对象:创办初创企业并租用经营场地的农业转移人口。 (二)补贴条件:1.申请对象为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补贴标准:每年最高4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四)办理流程:申请对象按1年或2年提出补贴申请。提交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营业执照,场地租赁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及租金发票;“经营异常名录”“小微企业名录”等信息由经办部门直接核验。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核发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至满1年或2年期间的租金补贴。 (五)受理部门:企业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九条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一)申请对象:创业的农业转移人口。 (二)申请条件:1.提交贷款申请时年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2.有具体经营项目;3.已在韶关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三)贷款贴息标准:创业带动5人以上就业的借款人,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借款人具有失业保险参保记录的,按利率不超过LPR+50BP的标准据实贴息;借款人无失业保险参保记录,当地财政又无预算安排的,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 (四)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借款人向创业所在地(登记注册地)的经办银行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韶关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信用报告、失业保险参保记录(按利率不超过LPR+50BP的标准据实贴息的贷款需提供)、法定注册登记证明、担保材料等,经审核通过后发放贷款。 (五)受理部门:经办金融机构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条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一)申请对象:1.为本企业职工免费开展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2.受委托为各类劳动者(含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者、新型职业农民、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在本省灵活就业的家政服务人员、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等;不含超出法定劳动年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在校学生以及已退休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下同)提供免费技能提升培训(含项目制培训)的各类机构;3.自费参加培训或自学提升技能的符合条件的各类劳动者(含在本省从事家政服务业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参加培训人员取得相应证书(包括我省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我省核发的、纳入补贴范围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 (三)补贴标准:1.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不同职业(工种)、不同等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补贴标准从1000元到3000元不等;2.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不同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从1000元到3000元不等,其中五级1000元、四级1500元、三级2000元、二级2500元、一级3000元;3.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不同工种(项目)补贴标准从400元到1600元不等;4.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不同工种(项目)补贴标准从300元到2000元不等。同一劳动者一年内(自然年度)可申领三次技能提升补贴(含机构提供的免费培训),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同一工种证书只能申领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领和重复享受。 (四)办理流程。1.企业及机构开展免费技能提升培训的,参训职工或参训学员的技能提升补贴由负责提供免费培训的企业或机构申领。(1)企业及机构在开班前至少5个工作日,将培训项目、技能等级以及培训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录入“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2)培训完成后,于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由企业或机构登录该系统进行申请,并填报以下信息:机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职工或学员姓名、学历及毕业时间(只限毕业2年内的农村“两后生”)、身份证号码、广东省核发的居住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限港澳居民)、台湾同胞返乡证(限台湾同胞)、手机号码;职业(工种)、培训等级或层级、证书编号等信息。 2.自费参加培训或自学提升技能、取得相应证书的劳动者,于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选择向户籍地、求职就业地或者常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应填报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广东省核发的居住证、学历及毕业时间(只限毕业2年内的农村“两后生”)、职业(工种)、等级、证书编号、手机号码、社会保障保卡或个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返乡证等信息。符合享受生活费补贴条件的,一并提出申请。 3.已在企业或机构享受免费技能提升培训的劳动者,不得申领该培训项目的技能提升补贴。但参训职工或参训学员符合享受生活费补贴条件的,可由企业或机构代为申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劳动者个人社保卡或银行账户。 (五)受理部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农业转移人口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本细则中的就业均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第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按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韶府〔2021〕9号)规定渠道列支,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其余就业创业补贴资金从省下拨的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1年。国家和省对相关补贴项目的条件、内容、标准、期限等有规定的,适用国家和省的政策文件;如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