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medium 2010-03-23 02:04:41

Notice on Clarifying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of Zhongkai High-tech Industrial Development Zone Management Committee

关于明确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行政管理职权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政府 惠府办〔2010〕25号 huizhou
This notice delegates municipal-level economic management authority and county/district-level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to the Zhongkai High-tech Industrial Development Zone Management Committee to accelerate its development, specifying the scope of transferred powers and implementation procedures.
Document Text 1,865 characters
惠府办〔2010〕25号惠城区人民政府,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仲恺高新区”)的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定》(惠市委发〔2010〕5号)及《印发<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大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市委办发〔2010〕5号)要求,按照“赋予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县(区)一级行政管理权限”的原则,结合省委、省政府“富县强镇事权改革”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凡依法属于市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有关经济管理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职权,由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依法委托给仲恺高新区管委会所属工作机构行使;依法由县、区一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职权,除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市政公用事业、交通安全等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管理外,其余行政社会管理事务由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下放移交行政职权的意义。向仲恺高新区下放移交行政职权是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是推动仲恺高新区以体制创新、技术进步、产业优化升级为目标的“二次创业”腾飞的根本措施,是我市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建设国家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的重要举措,是在新时期推动我市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向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放移交行政职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改革管理体制入手,整合资源,赋予园区更大的行政管理权限,推动仲恺高新区快速发展。 二、加强对下放移交行政职权的领导。要坚持以推进园区发展为第一要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市级履行的行政职权或需要市政府统一协调管理的重大决策外,涉及园区经济发展、投资建设、社会管理的行政职权一律依法下放或由惠城区人民政府移交仲恺高新区管委会;涉及各项行政职权的学校、医疗机构、公用事业等管理对象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等相关行政职权,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辖区的归属权一并移交仲恺高新区管委会,由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紧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抽调业务骨干成立工作组负责方案的实施,并于3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局(联系人:王国荣,联系电话:2809789),由市发展改革局协调落实。各项行政职权必须在今年4月底前基本完成交接手续。 三、加强对下放移交职权的指导和对接。坚持规范管理、整体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成熟一批下放一批”的指导思想,逐步推进仲恺高新区扩权工作,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乱、监管不空、力度不减。行政职权下放、移交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仲恺高新区管委会的指导,帮助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程,培训业务骨干以及完善监管机制,认真做好“传、帮、带”工作;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行政职权对接工作,确保行政职权下放、移交工作稳步有序推进。行政职权下放、移交期间,市直各有关部门、惠城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履行好领导和管理职责。行政职权下放、移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四、进一步理顺权责关系,提升服务质量与效率。要以向仲恺高新区下放移交管理职权为契机,遵循权责统一、方便高效的原则,根据涉及领域的不同,对所下放、移交的行政职权重新进行归类,结合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大部制改革,将关联度较高的行政职权纳入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推行并联、串联审批,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对园区重大项目投资建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发改、国土、规划、环保、卫生、人防等部门的行政审批的,原则上各部门间不互为前置审批条件,实行并联审批,为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条件。 五、加强对下放职权的监督。下放行政职权方应依法与接受行政职权方签订委托实施行政职权协议,接受下放行政职权方应以下放行政职权方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不得再下放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对下放的行政职权,一律实行市级部门事后备案监督制,市直各部门不得以事前备案的方式变相上收行政审批等行政职权,干预园区事务。充分发挥电子监察系统的监督作用,将下放园区的事项一律纳入惠州市“一站式”网上行政审批服务系统管理,并通过与电子监察系统对接,进一步加强监督。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Topics
administrative reform economic development zones decentralization
Metadata
文号 惠府办〔2010〕25号
Publisher 市政府
Site huizhou
Date 2010-03-23 02:04:41
Category administrative
Policy Area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CMS Category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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