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ion plan high 2010-03-03 02:53:12

Notice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Motor Vehicle Exhaust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Huizhou City

印发惠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 惠府办〔2010〕11号 huizhou
This document issues a comprehensive implementation plan to control motor vehicle exhaust pollution in Huizhou City, setting specific targets for emission standards, fuel quality, and monitoring systems to improve air quality.
Document Text 5,331 characters
惠府办〔2010〕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业经十届1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惠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巩固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依据,通过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实施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制度体系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措施,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源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二)具体任务。根据省的要求,全市新车注册登记在与全国同步执行国Ⅲ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力争提前执行国IV排放标准,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及其他高排放机动车。 2010年9月30日前,全市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覆盖全市的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2012年10月1日前,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力争提前与珠江三角洲其他地区同期推广使用。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三、主要工作 (一)强化在用车监管,确保排放达标。 1.完善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2010年起,全市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采用稳态工况法(ASM)检测,重型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的定期检测均采用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检测。ASM和LUGDOWN检测线按照每条每年检测1万-1.2万辆车的数量规划建设。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全部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取得省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委托资质。市环保局负责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排气检测的日常监管工作,有条件时可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派驻场监督员。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必须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交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限值不符合机动车购买当时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分类标志,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使。 2.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城市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 城市道路抽检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由市、县(区)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同级环保部门进行。重点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 停放地抽检由市、县(区)环保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处罚。营运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环保部门督促营运企业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 抽检时,对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摩托车采用怠速法或急加速烟度法;有条件时也可以在城市道路开展遥测法抽检。城市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不定期进行,抽检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城市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充分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设立超标排放车辆举报制度,积极举报冒黑烟等超标排放车辆,对超标排放车辆必须进行跟踪核查。 3.加强超标车管理。 对定期检测、经道路或停放地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通报同级公安交警部门。市、县(区)环保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公安交警部门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其进行处罚。市、县(区)环保部门可以组织专项行动对旅游营运大巴、校车、厂车、超市免费班车等集中检测,督促车主及时维修超标车辆。 4.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各地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将其交由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企业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公共交通行业情况、大气环境容量及财力情况,设立鼓励高排放出租车和公交车提前报废补偿专项资金,对营运车辆可正常使用,未达到国家关于出租车和公交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包括延缓报废期限内的汽车)的车辆提前报废实施补助,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政策将补助范围逐步扩大到其他类型车辆,包括非营运车辆。 5.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 根据《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在用机动车按阶段性排放标准发放环保标志,实施分类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没有环保标志或者持有特定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限制行驶车型的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 6.加强尾气治理维修机构的管理。 落实检测与维护制度,以检测为主,带动维护工作,维护工作以维修机构为重点。从事与尾气治理相关的总成维护经营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许可。维修机构可以采用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或简易工况法,判断竣工出厂车辆的尾气是否达标。维修机构必须将维修检测数据通过网络发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二)严格新车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实施机动车新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给予注册登记。 全市新车注册登记在与全国同步执行国Ⅲ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力争提前执行国IV排放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停止国Ⅰ、国Ⅱ排放标准以下车辆在本市办理转入登记。各县、区政府要根据省环保局公布的符合本省执行的新的机动车达标环保车型目录,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同时,制订促进客运公交车辆更新淘汰激励政策,鼓励客运公交车辆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削减客运公交车辆的排气污染。 (三)全面供应清洁车用成品油,落实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 全市各加油站要根据省、市的时间安排,如期供应符合国家、省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并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由市经信部门牵头会同市发改、环保、物价、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由市环保部门牵头会同市经信、质监、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根据省环保厅制定的我省机动车排气检测联网技术规范、标准和要求,市环保部门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对机动车检测数据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数据管理中心联网。各检测和维修机构收集的检测和维修数据必须传输到市环保部门,再及时集中传输至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管理中心。全市有关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直接关系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关系到维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市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经信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法制局及中石化惠州分公司、中石油惠州分公司、中海油惠州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联席会议要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工负责、务求实效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见附件),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做到责任到位,措施落实。 (二)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 环保等部门要加快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中心建设,实现检测数据共享,提高行政监督管理效率。 (三)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 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危害性、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意义及对策,提高人民群众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教育机动车主切实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附件:惠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主要工作任务表 附件: 惠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主要工作任务表 单位 工作内容 市发展改革局 1、配合市经信局协调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做好我市供油事宜。 2、配合市物价局开展国Ⅲ标准成品油定(询)价工作。 3、按照部门职能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市经信局 1、监督检查机动车销售企业是否按照要求销售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 2、牵头会同市环保局推广使用国Ⅲ以上车用成品油。 3、协调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做好我市供油事宜。 4、配合市环保局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5、配合市物价局开展国Ⅲ标准成品油定(询)价工作。 6、推广使用低污染节能汽车,督促客运车辆使用清洁能源。 7、按照部门职能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1、负责将城市道路改造计划纳入年度城建计划,做好资金安排。 2、配合交通运输、公用事业部门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 3、按照部门职能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 1、牵头会同市环保局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城市道路抽检。 2、配合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停放地抽检。 3、制定禁止超标车上路行驶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4、负责车辆排放检测年审及报废工作。 5、负责机动车排放地方标准实施后车辆年审软件配套修改工作。 6、按照部门职能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1、配合市经信局督促各客运单位机动车辆使用清洁能源。 2、配合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城市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 3、负责车辆维修机构监督管理。 4、将机动车排放控制装置(包括车载诊断系统OBD)的维护、维修纳入汽车维修质量保证内容。 5、推进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 6、按照部门职能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市环保局 1、牵头会同市经信局、质监局、消防局等部门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2、负责在用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工作。 3、牵头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对机动车辆排气污染进行停放地集中抽检。 4、会同市公安局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城市道路抽检。 5、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中心的建立。 6、配合市经信局协调推广使用国Ⅲ以上车用成品油。 7、按照部门职能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市质监局 1、负责对生产加工环节的成品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及执法检查。 2、配合市经信局协调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集团的供油工作。 3、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5、按照部门职能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市物价局 1、向社会公布车用成品油价格政策、价格水平,并做好有关价格变动的解释工作。 2、加强市场车用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稳定有序。 3、负责车辆检测收费标准的审定工作。 4、按照部门职能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市工商局 1、配合开展对销售环节成品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 3、按照部门职能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市法制局 1、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及限行措施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修订。 2、按照部门职能负责其他相关工作。
Topic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ir pollution transportation regulation
Metadata
文号 惠府办〔2010〕11号
Publisher 市政府
Site huizhou
Date 2010-03-03 02:53:12
Category major_policy
Policy Area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CMS Category 其他
Keywords
References (4)
prov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named
prov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named
prov 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 named
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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