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ion plan high 2011-11-02 01:27:47

Notice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Housing Renovation and Construction for Low-Income Rural Households with Housing Difficulties in Huizhou City

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惠府办〔2011〕61号 huizhou
This document issues a three-year (2011-2013) implementation plan to renovate or construct housing for 11,780 low-income rural households with housing difficulties in Huizhou City, specifying annual targets by district/county and outlining eligibility criteria and implementation principles.
Document Text 5,789 characters
惠府办〔201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惠州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24号)、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实施细则》(粤贫〔2011〕8号)和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作为实施我市“十二五”规划和建设幸福惠州的重要工作,作为全市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以下称“双到”)工作的重点内容,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村推进、分类指导,自力更生、多方支持”的原则,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加大各级财政扶持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帮助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建设或改造住房,切实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 第二条 从2011年开始至2013年,用3年时间完成省下达我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五年任务,总户数为11780户,其中惠城区2303户、惠阳区780户、惠东县2835户、博罗县2372户、龙门县2760户、大亚湾开发区390户、仲恺高新区340户。 (一)2011年改建总户数3060户,其中惠城区500户、惠阳区150户、惠东县700户、博罗县550户、龙门县650户、大亚湾开发区250户、仲恺高新区260户,包括重点完成纳入全市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范围的74个省级贫困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904户。 (二)2012年改建总户数4372户,其中惠城区800户、惠阳区630户、惠东县1000户、博罗县822户、龙门县900户、大亚湾开发区140户、仲恺高新区80户。 (三)2013年改建总户数4348户,其中惠城区1003户、惠东县1135户、博罗县1000户、龙门县1210户。 第三条 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与名镇名村建设工程相结合,优先选择群众意愿强烈、基层工作积极性较高、危房较集中的贫困村或老区村庄,以自然村为单位,实施整村改造。按照省的部署,2011年,在全市74个省级贫困村建立9个“整村推进示范村”,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各建立3个。第二章 实施对象 第四条 按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认真做好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核查和确认工作的通知》(粤贫明电〔2009〕1号)要求,并经省扶贫办核查确认,我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有11780户。 第五条 对2009年底已划定的11780户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省扶持政策: (一)户口在农村而全家人口在城镇已购买住房居住。 (二)家庭成员已建有或购买住房。 (三)户主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乡镇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固定领取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发放工资收入。 (四)户主有劳动能力但因长期不参加劳动,或因吸毒等违法违纪行为而造成贫困的家庭。 (五)全户户籍已经户籍管理部门注销的农户。 (六)在2009年12月底已核查列为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实施对象,如在2010年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期间在帮扶单位帮助下已改建好住房,或已领取帮扶单位住房改造建设扶持资金1万元以上的农户。 (七)在2010年12月底前已完成住房改造,并已领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农户。 (八)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农户。 第六条 在2009年12月底前已核查列为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现临时以家庭兄弟多、需分家居住为由,以“多户”申请扶持的,只能扶持一户。 第七条 在2010年已列入住房改造建设计划,但至今未动工的,如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可调整列入2011年扶持范围。第三章 补助标准和资金筹集 第八条 省财政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扶持农村低收入住房因难户改造建设住房。 (一)市财政拟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各县、区要根据实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安排配套专项补助资金,扶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改造建设住房。 (二)2011年,拟在全市74个省级贫困村建设9个“整村推进示范村”,在惠东、博罗、龙门县各建设3个,市财政给予每个示范村100万元建设补助资金,县财政配套每个示范村不少于50万元建设资金。 (三)市财政按省下达的年度任务,落实本级项目工作经费每年20万元,保障我市年度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的建档立卡、信息录入、数据更新和统计、人员培训、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县、区财政要根据实际,给予安排本级项目工作经费,确保按时完成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任务。 第九条 各县、区要按照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一点、银行贷一点、社会捐一点、帮扶单位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资金。具体要求是: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自己是住房改造建设的主体,引导农民树立自筹自建为主、外部扶助为辅的观念,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精神和亲帮亲、邻帮邻的良好民风,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二)各地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依托“6.30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等平台,积极开展“为贫困农民安居乐业添砖加瓦”募捐活动,并统筹安排部分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 (三)对列入扶贫开发“双到”范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帮扶单位要切实把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作为“双到”工作的重要任务,按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广东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帮扶与被帮扶双方工作责任》(粤贫〔2009〕12号)有关要求,落实帮扶责任,充分发挥单位和驻村干部的作用,帮助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筹措改房建房资金,指导和帮助贫困村做好住房改造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村貌整治工作。第四章 规划建设指导 第十条 各地要以县、区为单位,认真编制本地区2011-2013年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制订总体规划时,要结合村镇规划、村庄规划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扶持措施、改建标准,细化市、县两级财政扶持资金安排方案和补助到户办法,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住房改造建设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按农户不同类型实行分类指导。具体要求是: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一定自筹资金能力的贫困农户,要鼓励其使用新型节能建筑材料,采用安全、经济、适用的岭南新民居设计方案,建造结构牢固、经济实用、具有岭南特色的安居房。对主体结构尚好且具有当地建筑文化保留价值的泥砖房可采用加固维修方式进行改造。 (二)对长期借用他人住房的无房农户,可由村委会按政策规定和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建设安居房。 (三)对家庭没有劳动力和缺乏自筹资金能力的低保户、单亲户、残疾人户等农户,其房屋经过维修仍可以居住的,可适当补助维修经费维修房屋;也可以行政村为单位,分片集中建设产权归村集体所有、面积适当的公益性住房进行妥善安置。对于五保户,可以行政村为单位或由镇政府统筹建设(扩建)敬老院等进行安置。 第十二条 各地要从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实际出发,合理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对于建设资金全额由政府扶持的五保户、无劳动能力的低保户,住房建设面积可控制在人均20平方米左右;对有一定经济能力的贫困户,建房面积可根据家庭人口规模适当增加。 第十三条 各地可以自然村为单位,选择村民聚居和危房分布较集中或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需集中搬迁安置,且群众建房积极性较高、地方政府和农户筹资能力较强的村庄,组织开展整村改造示范村建设。示范村建设要把住房改造建设与旧村改造结合起来,把村庄环境整治与农村“五改”(改路、改房、改水、改厕、改灶)以及宜居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把村庄建设与名村建设结合起来,切实把示范村建设成为具有地方特色、生态宜居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尤其对于有一定历史文化底蕴、产业特色和民居特色的村庄或古村落,要加大保护和价值挖掘的力度,按照名村的要求建设,提升社会影响力。 第十四条 各地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基地”政策,改造建设住房时,原则上在旧屋宅基地上拆旧屋建新房。对确需搬迁异地重建的,要按照村庄规划进行新宅选址。选址要严格勘察地形地质情况,从有利于防洪抗灾、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出发,避开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并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对实施“整村改造”拆旧建新节余的建设用地,可由村集体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各县、区扶贫部门要会同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了解情况,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免费发放给农户参考。要组织技术力量,对住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县级扶贫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开设住房改造建设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住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要发挥政府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可以县或镇为单位,按市场化运作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原则,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从减轻农民建房成本和提高农房建设质量的角度出发,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一建设,按规划、设计、施工统筹推进,加快建设进度。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各地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省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制度。由农户填写《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申请登记基本信息表》,镇政府对农户资料作初步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农户名单统一报县级扶贫部门审定,再由镇政府按规定将补助资金落实到户。县级扶贫部门要将本县扶持农户名册报市扶贫部门备案。市扶贫部门要根据各县上报的扶持农户名册组织抽查,确保扶持对象真实准确、补助资金落实到户。 第十八条 各县、区扶贫部门要相应建立专项档案,落实逐户登记造册工作,并运用电脑管理,按省设定的统一程序运作,保证情况准确、信息通畅。具体要求是: (一)各村委会(含贫困村)要配合所在乡镇(帮扶单位),负责做好本村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对象的家庭基本信息核实工作。 (二)各有关乡镇负责建立本乡镇包括贫困村在内的所有扶持对象专项档案,逐户登记造册,对农户住房改造申请表、政府补助审批表、改造前后住房资料等要整理归档,规范管理。 (三)2011-2012年各级帮扶单位负责贫困村内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基本信息录入和每月进展情况的信息更新。2011-2015年各镇负责面上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基本信息录入和每月进展情况的信息更新。 (四)各县、区扶贫办在指导本地区各有关镇和帮扶单位做好信息录入工作的同时,负责辖下所有乡镇录入的基本信息包括每月进展情况的审核和更新,并在每月月底前将本地区的信息通过系统确认上传至市扶贫办。 (五)市扶贫办负责汇总审核辖下县、区每月的进展情况,在每月的5日前将上个月的进展情况信息通过系统确认上传到省扶贫办总网。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县、镇两级政府,我市已与省政府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书),并将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县(区)、镇(乡)、村,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进行目标责任考核。我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由市扶贫办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民政、残联、妇联、金融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帮建促建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管理,完善制度。 (一)实行项目专档管理。各级部门要根据省的有关要求,对各地的农村低收入住房因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动态情况实行信息化管理跟踪,并及时将信息及年度报表上报省扶贫办。各级扶贫部门要建立专项档案,逐户登记造册。 (二)加强资金专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广东省省级财政扶持农村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农〔2004〕286号)的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通知》(粤财农〔2005〕117号)规定实行报账制管理,做到相关资金专账专户、专款专用,确保扶持资金落实到户。 (三)加强资金拨付管理。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和市扶贫办制订的《惠州市财政局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惠财农〔2005〕49号)规定,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到县、区财政局,由县、区财政集中支付到户。具体办法是:贫困农户原则上先用自筹资金建房,完成工程量的30%以上,凭农户身份证、户口本和银行存折(银行惠农卡),再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填写《财政扶持贫困农户危房改造资金申请表》,所在村委会、镇政府审核盖章后报县、区扶贫办,县、区扶贫办按贫困户建房进度汇总补助清单后报县、区财政部门,由县、区财政局或委托乡镇财政所直接支付到户。 第二十一条 严格监督,强化考核。全省实行“省督查到县、市督查到镇、县督查到村、镇督查到户”的督查工作制度。市扶贫办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每年对各地区落实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情况,组织专项督查和检查验收。审计和监察部门加强对资金(含社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各地每年完成住房改造建设任务的情况将作为各地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以及各级政府扶贫开发“双到”工作考核的重要考核指标。改造建设成绩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扶持政策不落实、工作不得力、完成工作任务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Topics
housing poverty alleviation rural development
Metadata
文号 惠府办〔2011〕61号
Publisher 市政府办公室
Site huizhou
Date 2011-11-02 01:27:47
Category major_policy
Policy Area 农村住房保障
CMS Category 其他
Keywords
References (14)
prov 粤府〔2011〕24号
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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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粤财农〔2004〕286号 formal
prov 粤财农〔2005〕117号 formal
unkn 粤贫〔2011〕8号 formal
unkn 粤贫明电〔2009〕1号 formal
unkn 粤贫〔2009〕12号 formal
unkn 惠财农〔2005〕49号 formal
prov 关于推进我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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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广东省省级财政扶持农村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named
prov 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实施办法〉通知 named
unkn 惠州市财政局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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