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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6 02:58:39
Notice on Forwarding the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n Resolving the Living Difficulties of Some Enterprise-Transferred Military Cadres in Municipal-Level Enterprises'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解决市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This document forwards and requires implementation of specific measures to address the living difficulties of a specific group of retired military personnel transferred to municipal-level enterprises, including ensuring basic wages, providing hardship subsidies, and improving pension benef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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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1 characters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解决市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惠市委办发〔2007〕22号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市国资委《关于解决市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1月16日关于解决市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事部、中组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3〕24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市直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保障企业军转干部的基本生活 (一)要确保企业(含驻惠中央、省属企业)军转干部工资、基本养老保险、下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落实 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补发拖欠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等各项费用。已关闭停产且无其他收入的企业所需补发资金,由其主管单位帮助解决;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无力帮助解决的,由市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解决,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破产企业补发拖欠工资所需资金,按照现行破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 (二)对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 未退休企业军转干部(含在岗、下岗、失业)月工资收入达不到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企业要按标准补足;企业补足有困难的,由市财政拨款补足。生活困难补助费每年在市统计局公布相关数据后的次月进行调整,从当年的1月1日起补发。企业少报或瞒报在岗军转干部工资收入的,一经查实,责令单位和个人作出深刻检查,停发该军转干部一年生活困难补助费;下岗、失业已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个人少报或瞒报工资收入的,一经查实,停发其半年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待遇 1、企业退休军转干部除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领取基本养老金外,企业如未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所发生活困难补助费低于以下最低标准的,应根据其军龄长短及转业时部队原职务高低,每月按以下标准补足:军龄不满10年的发给600元;军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650元;军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给700元;军龄满30年以上的发给750元。同时,按其转业时在部队的职级,师职补助120元;团职补助100元;营职补助80元;连排职补助60元。所需资金由所在企业筹措,困难企业发放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拨款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市财政拨款解决。 2、建立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长效机制,以上一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增长率(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前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前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作为补助标准的增长率,每年在市统计局公布相关数据后的次月进行调整,从当年的1月1日起补发。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若与上年度持平或负增长,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不作调整。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如符合机关下海办实业、原行政机构改制为企业或处级干部的人员,可由其本人自愿选择其中一项,按相应文件领取生活补贴。 (四)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申请与审批 企业为保障军转干部基本生活,无能力筹措资金需要市财政帮助解决的,由企业或军转干部本人申请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市国资委审核,市军转办审批,市财政局核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代扣款项并发放。 1、企业有主管部门的,先由军转干部本人填写《惠州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个人申请表》(简称《申请表》),报所在企业。企业根据有关条件负责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军转干部,按要求分别填写《惠州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单位审批表》(简称《审批表》)和《惠州市直企业未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名册表》、《惠州市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名册表》(简称《名册表》),加具意见后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初审,送市国资委审核,由市军转办审批。 2、企业无主管部门的,由企业初审后将《申请表》、《审批表》、《名册表》送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军转办审批。 3、没有单位申报的企业军转干部,由其本人填写《申请表》、《审批表》、《名册表》送市国资委审核后,由市军转办审批。 (五)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 1、市军转办将批准同意由市财政拨款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企业军转干部《名册表》,分别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一份,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补助金额按月将补助费拨付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惠州市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专户”。 2、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市军转办提供的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名册表》到上述同一银行开设企业军转干部个人银行帐户,按月将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到个人帐户。 3、企业军转干部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个人帐户(存折)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放到军转干部本人。 (六)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日常管理 1、企业和企业主管单位要及时了解军转干部的下岗、失业、重新就业和办理退休或人员增减等情况,根据军转干部月收入或退休军转干部的单位补贴的增减及时申报或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填写《惠州市直企业申领生活困难补助费军转干部变更情况申报表》,逐级上报。 2、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补贴数额和人员增减时,企业应及时重新申报,市国资委、军转办应及时审核、审批。 3、申领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企业军转干部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须到所属单位或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本人无法亲自前往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须持有军转干部本人身份证和由其本人签名的委托书。 4、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企业军转干部从办理退休手续的第二个月起,改按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发放。 (七)下列情况的企业军转干部不列入补助范围: 1、2004年1月1日后调入我市市直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惠企业)工作的。 2、受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八)申领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企业军转干部被选调为机关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从领取工资之月起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落实企业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对在职企业军转干部,企业要按规定为他们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保企业军转干部退休后能及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军转干部在当地建立帐户前的军龄和在企业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今后在国家统一部署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时,要继续在政策上予以倾斜。 (二)对无能力缴纳或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军转干部,如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先由其本人足额缴清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缴纳。单位确无能力缴纳的由军转干部所在单位或个人报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核欠缴金额后,向市国资委申请,经市军转办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核拨,并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免去个人和单位欠费滞纳金。未达到退休条件的军转干部,单位缴费部分暂时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予以挂帐,待企业经营状况好转时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在生活困难补助费中扣缴。 (三)在困难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如本人自愿,可提前退休,并按国家现行规定减发基本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四)对下岗失业、无业,以及属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的企业军转干部办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按《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优待困难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的意见〉的通知》(惠市委办发〔2007〕17号)的有关意见执行。 三、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企业军转干部应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企业拖欠军转干部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想方设法缴清欠款。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参保。 (二)所在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且无力缴交医疗保险费,以及属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的企业军转干部按惠市委办发〔2007〕17号文件的有关意见执行。 (三)参加医保后自负医药费负担仍很沉重的企业军转干部,按照《惠州市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特困救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酌情给予救助。 (四)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由市财政每月给予发放150元的医疗补贴;1954年1月1日后入伍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由市财政每月给予发放100元的医疗补贴。 (五)建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健康检查制度。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采取定点、定项目的方式进行。具体按《惠州市市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健康检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多渠道为企业军转干部提供再就业帮助和服务 (一)企业军转干部失业后,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促进他们再就业。 (二)下岗、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个人创办经济实体的,以及积极吸纳下岗、失业军转干部的企业,经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核准,可按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和优惠。 (三)对退市企业的军转干部,要作为再就业的工作重点,优先帮助他们再就业。对其中年龄偏大、就业有困难的,要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优先安排;对夫妻双方均失业的,要优先安置一方尽快上岗。拟实施破产的企业在进入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前,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将该企业的军转干部调整到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工作。 (四)获得一、二等功的具有正常工作能力、目前尚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由市人事部门重新安置到事业单位或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相关部门应予接收。 五、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特困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家庭要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审核、随时审批,并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及时兑现到户、落实到人。建立企业军转干部特困救助制度,对因战因公致残、功臣模范、患有严重疾病及家庭存在特殊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按照《惠州市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特困救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救助。 六、建立发放节日慰问金制度 每年“八一”建军节、国庆节、春节给每位企业军转干部分别发放300、400、500元慰问金,其中“八一”建军节“逢十”周年纪念日发放500元慰问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七、创新载体,加强下岗失业党员军转干部的教育管理 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和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中党员军转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避免出现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挂空”和教育管理脱节,保证他们正常参加组织生活。对于党员组织关系已经移交社区管理的企业党员军转干部,社区党组织要在政治上信任他们,在生活上关心帮助他们,注意发挥他们在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同时,要创新党员军转干部的教育管理载体,实行一个组织关系、自愿开展双重组织生活的管理模式,国资监管部门要成立若干企业军转干部党支部,加强企业党员军转干部的教育管理。 八、严格遵守《信访条例》,理性、合法反映诉求 凡违反《信访条例》,有煽动、组织、参加非正常上访,跨地区串联、胁迫、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集体上访,非法集会、成立非法组织等违法违纪活动的企业军转干部,经劝阻、教育无效的,由市有关部门确认后停发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补贴,并依法严肃处理。 九、中央、省属驻惠企业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办法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所需经费由企业和市财政解决。各县(区)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办法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所需经费由企业和县(区)财政解决。 十、本实施意见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惠市委办发〔2004〕3号文、惠市委办〔2007〕46号文同时废止。 附:1、惠州市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特困救助实施办法 2、惠州市市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健康检查实施办法 3、关于企业军转干部党支部组织活动的指导意见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10月25日 附1:惠州市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特困救助实施办法 为切实解决我市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特殊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惠州,根据国家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资金的来源 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或国有产权收益中安排50-100万元专项救助资金,用于功臣模范和因战因公致残、患有严重疾病及家庭存在特殊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救助。 二、救助资金申请条件 (一)功臣模范且生活困难的; (二)因战因公致残,本人无工作能力的; (三)本人患有严重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 (四)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有严重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 (五)家庭因遭受意外重大灾害,损失严重的; (六)属“零就业”家庭,有特殊困难的。 三、救助标准 (一)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1-6级的救助办法按省民政厅《关于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意见》(粤民优〔2007〕7号)执行;被评为7-10级且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发给救助金2000-3000元; (二)患有严重疾病的军转干部一年内因病自费部分达到1万元以上的,按20%给予救助,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军转干部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有严重疾病的,原则上每人每年给予救助1000-3000元; (四)家庭遭受意外灾害视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五)属“零就业”家庭,原则上每年救助1000-2000元。 四、特困救助资金的申请及审批 (一)申请对象向所在企业或企业军转干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惠州市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特困救助资金申请表》; (二)所在企业或企业军转干部党支部安排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汇总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市国资委原则上每半年审批一次,特殊情况可安排专题研究审批。 五、特困救助资金拨付、发放及管理 市财政每年按时将预算资金拨付给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由所在企业或企业军转干部党支部负责将救助金及时发放给救助对象。 特困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2:惠州市市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健康检查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精神,为加强市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健康检查工作,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健康检查每年进行一次,采用定点、定项目的方式进行。 二、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一般健康检查、乙肝两对半、肝功7项、肾功3项、血三脂、血糖、血常规、CEA定性、AFP定性、B超(肝、胆、脾、双肾)、心电图、X光胸部透视(参考价格:320元)。 三、市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规定项目内的健康检查费用由市财政承担。超过规定项目的健康检查费用由个人负担。 四、健康检查定点医院为市中心人民医院和市中医院。 五、健康检查原则上安排在每年7-8月份进行。 六、市国资委每年根据市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减情况核定健康检查人数,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检查费用,并负责联系定点医院确定健康检查时间,向市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健康检查通知》。市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规定时间自行到定点医院进行体检。不愿作健康检查的市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体检费用不兑现给个人。 七、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3:关于企业军转干部党支部组织活动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章关于党的建设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的要求,紧密结合惠州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的实际,开展灵活多样的党建活动。努力营造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氛围。 二、组织管理 (一)组织设置。在市国资委、工交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商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设置若干党支部,对市直企业军转干部进行管理。各党支部根据党员的具体情况设置若干党小组。待条件成熟后视情况在市国资委设置党总支部。 (二)组织关系转移。目前已有单位管理,能正常开展党建活动的,可保持原组织关系,组织活动不变;也可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特殊情况也可以不转移组织关系,只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企业军转干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三)党费收缴管理。原则上按中组部组通字(1998)2号文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通知执行。各党支部应定期张榜公示收缴情况并登记存档。收缴上来的党费,应上交上级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按党费管理规定,将部分或全额拨回党支部作为组织生活的补充费用。支部应将用途、金额报上级党委备案。原则上每半年上报一次,由各支部组织委员负责。 (四)组织生活。各党支部应结合上级党委布置的学习内容,采取灵活的方式,及时组织党员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也可以结合重大纪念活动开展组织生活。 三、主要内容与形式 (一)配合上级组织开展活动。及时传达贯彻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积极配合完成好有关任务,如统一登记、发放节日慰问金;调查初审并上报需组织特困救助的重点人员和其它需特殊帮助的人和事。 (二)积极主动开展党员帮扶活动。如对特困党员进行看望、慰问。 (三)充实知识,拓宽视野。通过组织、引导参加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素质,增强能力。 (四)沟通信息,联络感情。通过参加集体活动,了解社情民意,时事政策,结交新朋友。同时可以相互交流有关培养教育子女,促进家庭、邻里和谐等方面的经验体会。 (五)组织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六)统一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根据军转干部的要求和实际可能,加强和上级或有关单位联系,争取支持,适当组织本市范围内的参观活动。 党组织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总的要求是有重点,有创新,重实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各党支部应定期对党建活动进行研究,结合实际作出计划安排。通过组织开展上述活动,把党建与学习、娱乐、健身、联谊等有机结合,为共建和谐惠州作出新贡献。
Topics
veterans affairs
social welfare
fiscal policy
Metadata
| 文号 | 惠市委办发〔2007〕22号 |
| Publisher | 市政府 |
| Site | huizhou |
| Date | 2007-11-16 02:58:39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退役军人事务 |
| CMS Category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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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18)
| cent 中办发〔2003〕29号 | formal |
| prov 粤办发〔2003〕24号 | formal |
| unkn 的通知惠市委办发〔2007〕22号 | formal |
| unkn 人发〔2002〕82号 | formal |
| unkn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 | formal |
| unkn 惠市委办发〔2007〕17号 | formal |
| unkn 重点优抚对象的企业军转干部按惠市委办发〔2007〕17号 | formal |
| unkn 惠市委办发〔2004〕3号 | formal |
| unkn 惠市委办〔2007〕46号 | formal |
| unkn 粤民优〔2007〕7号 | formal |
| unkn 原则上按中组部组通字(1998)2号 | formal |
| cent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 | named |
| prov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 | named |
| unkn 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 named |
| unkn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优待困难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的意见〉的通... | named |
| unkn 惠州市市直企业军转干部特困救助实施办法 | named |
| unkn 惠州市市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健康检查实施办法 | named |
| unkn 关于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意见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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