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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07 02:05:26
Opinion of Hui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Establishing a Joint Reward and Punishment Mechanism for Enterprise Credit
(已废止)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信用联动奖惩机制的意见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a joint reward and punishment mechanism for enterprise credit in Huizhou City, defining the scope of credit information for disciplinary actions and specifying measures for coordinated punishment of失信 enterprises across government depart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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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0 characters
HFGS—2013—1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信用联动奖惩机制的意见惠府办〔201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处处守信、事事受益,一处失信、寸步难行”的信用环境,逐步建立信用联动奖惩机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立企业信用联动奖惩机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在建设我市联合征信系统和开展惠州市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基础上,以企业开办、项目建设、工商登记、金融信贷、税费缴纳、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生产安全、环境保护、交通安全、劳动保障、资质评定以及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信用记录为重点,通过推动市联合征信系统在政府部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中的应用,建立市和县(区)之间、部门之间的企业(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纵向和横向联动奖惩机制,推动形成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的多方位激励与惩戒,引导和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全面提升我市企业诚信水平。 二、实行失信联动惩戒的信用信息范围 在市联合征信系统中,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其中不良信用信息分为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实施失信联动惩戒的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记录; (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财政、审计部门处理的记录; (四)乱收费、乱涨价、非法集资的行政处罚记录; (五)违反城乡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受到行政机关查处的记录; (六)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履约不诚信等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记录; (七)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并且该纳税人存在欠税、发票结存和稽查在案的情况; (八)被依法认定骗税或偷逃欠税费的记录; (九)拒不支付、多次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记录; (十)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政处罚记录; (十一)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或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录; (十二)企业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的记录; (十三)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的记录; (十四)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等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失信的记录。 (十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十六)被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失信黑名单企业的记录; (十七)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显示贷款有严重不良信用的记录; (十八)一年内因同一类严重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记录; (十九)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和造成环境污染等被有关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二十)被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的其他行政处罚记录;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三、失信企业联动惩戒 行政机关、职能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行政许可、信贷支持、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定期检验、资质等级评定、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必须依法查询市联合征信系统信用信息,并对有警示类信用信息的企业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采取以下失信惩戒联动措施: (一)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并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二)撤销其市级以下(含市级)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其参与表彰评优; (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贷款风险成本差别定价的原则,对其提高贷款准入门槛或拒绝贷款; (四)招标时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明确的限制性条款,依法禁止其参加重大项目投标; (五)在申请列入政府信用担保管理体系时,不予批准,已列入政府信用担保管理体系的,给予黄牌警告或取消资格; (六)取消其财政补贴资格,不予考虑享受政府补贴(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等扶持政策; (七)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中,依据法律、法规对其做出相关限制,或者依法取消有关资格; (八)依法限制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九)对其发票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情节严重者,依照税法等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对其停止供应发票; (十)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对其从严审核、审批,情节严重者,依照税法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优惠; (十一)海关行政管理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海关各业务环节加强监管; (十二)严格限制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和用地审批等; (十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四、诚信示范企业联动奖励 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本着“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每两年开展一次惠州市诚信示范企业评定工作,对评定的诚信示范企业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一)税收管理方面。 1. 除专项、专案检查、群众举报以及金税协查等外,国税、地税部门两年内可以免除对市诚信示范企业的税务检查。 2. 国税、地税部门在收到市诚信示范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减免税审批、税务登记证换(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相关资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3. 国税、地税部门根据市诚信示范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可适当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4. 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前提下,国税部门简化市诚信示范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5. 地税部门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市诚信示范企业涉税事项。 (二)企业年检等方面。 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诚信示范企业除专项检查、接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外,可免于日常检查(重点、热点行业和高危行业除外);符合年检免审条件的,随到随检;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的,实行“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时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1个工作日办结;对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清晰的市诚信示范企业,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务的余额部分可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7. 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市诚信示范企业可直接申请参加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三)人力资源管理方面。 8. 获得市诚信示范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第二年免除劳动保障年检和日常巡查。 9. 国有企业被评为市诚信示范企业的,该荣誉可作为提高企业经营者年薪系数的依据之一。 10. 对创建市诚信示范企业做出贡献的企业人员,在评选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优秀企业家时可优先考虑。 (四)科技管理方面。 11. 对市诚信示范企业的科研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年度科技计划立项管理程序要求的基础上给予优先考虑。 12. 在各类科技奖励的申报、专利资助资金申报、省市农业创新中心的组建和管理、科技服务与研究机构审核、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等方面,对市诚信示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项目申报、政府资金安排及贴息方面。 13. 对市诚信示范企业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政府投资补助、项目贴息、国债资金补助、项目审批、项目核准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在申请惠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 14. 对市诚信示范企业投资项目,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惠州市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节能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市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广东省农村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广东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4个100”示范工程等专项资金安排时予以优先考虑。 15. 在符合现有专项资金政策的条件下,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立项和财政补助额度方面对市诚信示范企业优先给予支持。 (六)企业融资服务方面。 16. 优先将市诚信示范企业纳入创新金融产品试点。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小企业客户,引导和支持商业银行简化贷款手续,并积极推广符合企业生产周期的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改进对市诚信示范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市诚信示范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开展授信业务。 17. 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工具,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加大对市诚信示范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针对不同地区市诚信示范企业的数量和分布状况,适当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和再贴现规模予以倾斜,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市诚信示范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针对农村地区市诚信示范企业的发展情况,增加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再贷款投入,增加农村信用社可用资金,支持农村信用社扩大对县域市诚信示范企业的信贷投入。 18. 支持市诚信示范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强对短期融资债券、中长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上市的宣传推广和培训,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市诚信示范企业依法发行以上各类融资工具。 19. 为中小规模市诚信示范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通过征集企业融资需求项目,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积极向银行、投资机构推荐,帮助企业缓解资金短缺困难。 (七)安全生产管理方面。 2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市诚信示范企业实行特事特办,在企业提出申请后,第一时间深入企业现场办公,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五、组织实施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信用联动奖惩工作,加快整合行业内、系统内的信用信息,按要求及时向市信用中心报送本系统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特别是严重失信信息。加强部门信用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强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热点、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管。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未查询市联合征信系统失信信息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通过“信用惠州”网站予以披露。 (三)推动形成市场性激励与惩戒。提倡和鼓励各社会成员在合作经营、招标采购、资金借贷、大宗交易、合同签订等经济活动中依法查询或主动提供信用信息或授权他人查询自身信用信息。 (四)推动形成行业性和社会性激励与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利用社会媒体和网络资源加强信用行为的报道,对守信者给予表彰宣传,对失信者在行业内警告提示、通报批评、披露曝光和公开谴责。 (五)市信用中心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信信息数据库,并提供查询和共享服务。 (六)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定期督查、考评相关部门企业信用联动奖惩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推介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经验。 (七)信用联动奖惩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行政机关、职能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为执行主体。市信用中心具体负责企业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0日
Topics
social credit system
enterprise credit
joint punishment mechanism
Metadata
| 文号 | 惠府办〔2013〕1号 |
| Publisher | 市政府办公室 |
| Site | huizhou |
| Date | 2013-02-07 02:05:26 |
| Category | major_policy |
| Policy Area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Verification
References (1)
| unkn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信用联动奖惩机制的意见惠府办〔2013〕1号 | formal |
Referenced By (3)
| muni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决定 | huizh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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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ov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 g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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