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medium 2017-12-16 03:13:00

Notice of Hui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Issuing the Huizhou Famous Brand Creation Reward Measures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惠府办〔2017〕39号 huizhou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a municipal-level financial reward program for enterprises in Huizhou that obtain various national and provincial-level brand and quality certifications, such as China Famous Trademark and Guangdong Famous Brand Product, with specific award amounts tied to fiscal contributions.
Document Text 1,575 characters
HFGS-2017-21 惠府办〔2017〕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业经十二届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5日 惠州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号)和《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惠市委发〔2017〕6号)精神,大力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战略,创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提高企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奖励范围。在惠州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对新获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中华老字号、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称号(以下统称名牌)一种或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第三条 奖励标准和要求。(一)对新获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中华老字号的企业,按该企业当年财政贡献市、县(区)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二)对新获评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企业,按该企业当年财政贡献市、县(区)地方留成部分的40%计算,给予一次性不低于15万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三)对新获评地理标志产品的,对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或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四)对新获评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无公害农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五)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2个或以上名牌称号的,按最高奖励级别对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六)已享受奖励资金的企业,5年内同一企业再获评同类奖励级别或较低奖励级别名牌认定的,给予通报表彰,不再给予奖励资金。(七)已享受奖励资金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同一企业的同一名牌再获评高级别称号的,可再次享受奖励资金,奖励资金额度相应扣除原获得的奖励资金。(八)已享受奖励资金的企业,在获奖名牌有效期届满后重新认定或复评的,给予通报表彰,不再给予奖励资金。(九)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同时符合其他地方财政贡献奖励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奖励。第四条名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专项资金中统筹。第五条 名牌奖励每年开展一次,在当年的第一季度末推荐上一年度新获评的名牌(推荐当年起前三年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不得享受奖励资金)。第六条 市工商部门负责推荐并核查中国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第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推荐并核查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工业类广东省名牌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第八条 市商务部门负责推荐并核查中华老字号产品。第九条 市农业部门负责推荐并核查农业类广东省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产品。第十条 市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新获评名牌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情况,并核算企业对市、县(区)财政贡献情况。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市工商部门、商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农业部门推荐核查的名牌进行汇总造册,结合市税务部门提供的核算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制订名牌奖励资金安排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定核拨。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Topics
industrial policy quality standards business subsidies
Metadata
文号 惠府办〔2017〕39号
Publisher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huizhou
Date 2017-12-16 03:13:00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品牌建设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5)
cent 国办发〔2016〕40号 formal
unkn 惠市委发〔2017〕6号 formal
c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 named
unkn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 named
unkn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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