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ion plan medium 2011-11-29 00:00:00

Notice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n Strengthening Basic Funeral and Interment Public Services

印发关于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揭府〔2011〕78号 jieyang
This document issues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for Jieyang City to strengthen basic funeral public services, detailing fee waivers for specific vulnerable groups and outlining funding mechanisms.
Document Text 4,695 characters
印发关于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揭府〔201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维护广大群众的殡葬权益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 (一)对特殊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减免。 1.减免对象。 去世的全市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定期补助且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 无人认领的尸体及有特殊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尸体、交通事故案件的尸体。 2.减免项目。 属五保、城市“三无”人员、低保及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的减免项目为: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遗体接运(普通车辆)、遗体存放(3天以内)、骨灰寄存(10年以内)及遗体告别厅租用费(小型告别厅)五项殡葬服务费用实行全免。为便于结算,以上五项殡葬服务费用全市统一标准为每宗1500元。 属无人认领的尸体及有特殊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尸体、交通事故案件的尸体冷冻费实行部分减免。 3.减免程序。 (1)申请人如实填写《广东省低收入群体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申请表》,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民政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其中,五保、城市“三无”人员、低保对象,由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民政工作机构审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及无人认领的尸体处理费、涉案尸体冷冻费减免由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或尸体发现地、案件发生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4份复印件,其中1份留存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1份留存区县民政局,1份留存殡仪服务单位,1份由民政部门报送财政部门): ①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②公安部门出具的《遗体处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合法死亡证明; ③民政部门核发的《五保供养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东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乡镇政府(街道)的民政工作机构出具的城镇“三无”对象证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证明; ④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⑤遗体在外地火化的免费对象,还需要提供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 (2)经审批同意后,申请人持《广东省低收入群体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申请表》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原则上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殡仪馆办理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手续。 ⒋资金解决渠道。 (1)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经民政部门核定后,由免费对象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担。其中,五保户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统一安排,维持省、市、县各级低保费用的承担比例;经批准免除的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纳入县(市、区)级财政优抚经费中安排。城镇“三无”对象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及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涉案尸体冷冻费等,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2)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各殡仪馆根据免除的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及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涉案尸体冷冻费等,分类核算后,向免费对象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处理遗体的殡仪馆。 (3)在异地(外市)死亡并进行火化的免费对象,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其生前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的民政工作机构汇总有关证明材料,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报财政后,由财政部门将免费资金拨付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再由乡镇政府(街道)发给免费对象家属。 (二)对辖区户籍居(村)民逐步实现普惠的减免。 为推进全市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进程,各县(市、区)可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适当扩大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对象的覆盖范围,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二、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 殡葬服务业是社会特殊服务行业,也是政府管理的重要民生工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利于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等原则,充分考虑行业特殊性和辖区内及地区间的合理衔接,认真审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一)殡葬基本服务:基本服务项目是指在办理丧事过程中需提供的基本服务内容,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骨灰寄存五项,由省统一制定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选择性殡葬服务:指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以外,在办理丧事过程中应丧属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务项目。选择性服务项目由殡葬服务单位向当地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民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选择性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按经营性服务项目管理,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公墓服务: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服务。其中,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项目由省统一制定,包括墓穴费、墓碑石费和护墓管理费三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项目由当地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公墓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制定,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丧葬用品价格:丧葬用品经营单位包括民政部门主办的殡葬服务单位、民营殡葬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其中,民政部门主办的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丧葬用品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丧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完善殡葬公共设施规划建设 (一)优化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优先建设骨灰楼堂,加快推进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满足群众存放骨灰及拜祭需求。一些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经批准可以行政村为单位规划建设公益性生态公墓,但必须同时在镇或行政村兴建公益性骨灰楼堂,或由若干个行政村共建一个公益性骨灰楼堂,满足群众的不同层次需求。到2015年,各乡镇平均拥有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数量达到2座以上。 (二)积极开展等级殡仪馆创建工作。“十二五”期间,继续完善殡葬服务设施,重点对落后火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火化炉,实行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到2012年,普宁市殡仪馆达到省级标准;到2014年,揭东县殡仪馆达到省级标准;到2015年,全市各殡仪馆环保节能型火化炉达60%以上。 (三)积极倡导骨灰树葬海葬。引导群众转变传统丧葬观念,积极推广树葬、海葬等节地葬法。2012年前,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在地理位置适中、环境良好的生态林区设置永久性树葬区,并相应配套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定期或不定期免费为群众提供骨灰树葬服务活动;交通不便的山区可以镇或行政村等为单位划定树葬区域,免费供群众以撒散、深埋不留坟头等方式安置骨灰;惠来县要规划设置海葬区,逐步改变以骨灰占地墓葬为主的局面。骨灰树葬、海葬由各地自行组织,不收取任何费用,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核拨。 四、规范公墓建设管理 (一)严格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经营性公墓的建设要符合省、市公墓建设规划,严格审批。列入《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经营性公墓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公墓经营权。加强对公墓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规范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租用(购买)行为,严禁炒买炒卖或私自转让。严格限定墓地(穴)最大面积,加大对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的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墓地(穴)使用期限的有关规定,规划一定区域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建设小型化、生态化的中低价墓区,提高经营性公墓节地葬法比例,加大殡葬用地的循环利用。 (二)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建设管理。 ⒈严格审批手续。公益性公墓建设由村委会提出项目申请,向镇(乡)人民政府申报,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并经县(市、区)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管理部门加具审查意见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具体涉及规划、林业、用地、建设手续的,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申报相关批准手续。 ⒉加强公墓建设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墓建设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公墓建设用地的管理;林业部门要从严审核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公墓建设中的生态保护,严防水源污染;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公墓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已批准建设的公墓,要严格依据规划和批准的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 ⒊加强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坚决杜绝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现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发布违法公墓广告,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处理。 ⒋加强骨灰安放管理。要严格骨灰安葬和寄存手续,落实责任,规范领取骨灰的程序和手续,杜绝管理漏洞,防止骨灰违规乱埋乱葬。 ⒌建立公墓年检制度。公益性公墓由当地民政部门牵头,国土资源、林业、物价、工商等部门联合对公墓进行年检。对年检合格,准予继续使用;对年检不合格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市、县民政部门要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严格限定墓地(穴)的最大面积。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墓地(穴)占地面积标准,杜绝超面积大墓,维护社会公平。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经营性公墓中政策允许土葬的遗体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凡属新建、新出售的墓穴、墓地,各地均应严格执行此标准,超规定面积违规建设或出售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墓地(穴)使用周期按规定执行。 五、加大殡葬事业经费投入 各地政府要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落实基本公共殡葬服务经费。重视殡葬事业单位、殡葬执法队伍正常经费的落实,经营性公墓用地出让所得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 六、加强殡葬工作协调领导 各地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把殡葬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相应建立健全殡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殡葬管理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市直各部门要根据职能,按照市殡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整体合力。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对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后至2010年底之间出现的违规建造新坟,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规划,分期整治。“十二五”期内违规建造新坟的,要做到发现一宗,依法查处一宗。 七、强化殡葬工作监督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制订《关于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将把各县(市、区)落实惠民政策、推进公共服务纳入每年度殡葬管理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每年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情况书面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汇总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强化殡葬基本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不能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Topics
social welfare public services funeral regulation
Metadata
文号 揭府〔2011〕78号
Publisher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jieyang
Date 2011-11-29 00:00:00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殡葬公共服务
CMS Category 其他文件
References (3)
prov 粤府〔2011〕67号
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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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
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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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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