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 plan medium 2011-01-13 00:00:00

Notice on Forwarding the Jieyang City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Sunshine Drug Use' (Trial)

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揭阳市实施阳光用药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揭府办[2011]5号 jieyang
This document forwards and mandates implementation of a city-wide trial plan to establish an electronic monitoring system for drug procurement and prescription practices in all medical institutions, aiming to prevent corruption and promote rational drug use.
Document Text 3,821 characters
转发市卫生局关于揭阳市实施 阳光用药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揭府办〔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揭阳市实施“阳光用药”工作方案(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径与市卫生局联系。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揭阳市实施“阳光用药”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卫生厅、省人民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广东省2010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卫[2010]60号)精神,加快推进“阳光用药”, 有效防范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促进医疗机构科学合理规范用药,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综合治理,注重预防,尊重社会民众意见,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防范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树立医疗卫生系统良好形象,推动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 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医生开方用药、药品使用实行规范化、数据化和网络化管理;推行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处方点评等制度,开展用药监控公示,对医生用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提示、预警、纠错医疗机构非常态用药现象,规范用药行为,努力把不合理用药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实施范围 涉及药品使用的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 四、重点内容 (一)推行阳光用药电子监察。 2011年3月底前,全市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开通“阳光用药”电子监察系统,通过电子信息化监督,实现对药品采购、医生用药行为的实时监察。 (二)完善阳光用药工作制度。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管理规定》,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完善“阳光用药”工作方案和相关配套制度,确保阳光用药工作落到实处。 (三)实行阳光用药严格问责制。 做好“阳光用药”工作,有利于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用药,提升医院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行业作风的改进,有利于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发生,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事关医疗卫生系统的形象建设。各级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阳光用药”工作,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认真实施。 全市卫生系统监察部门,要将“阳光用药”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对工作措施不力的单位,要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成立由梁若云(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由李春明(市卫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林素钦(市卫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林海明(市卫生局副局长)任副组长,由李建坤(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刘自忠(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洪志宏(市卫生局监察室主任)为成员的揭阳市实施“阳光用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实施阳光用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工作方案。 市卫生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直医疗机构电子监察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市卫生局与市直医疗机构电子监察系统联网,负责阳光采购工作。 市卫生局医教科具体负责“阳光用药”制度建设,落实处方点评,用药公示等。 市卫生局监察室具体负责全市医疗卫生系统“阳光用药”工作督办督查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各级医疗机构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内部分工,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二)开展宣传教育,强化“阳光用药”理念。 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是造成医患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因素,既损害群众利益,又损害医疗行业形象。实施“阳光用药”,对医疗机构非常态用药现象的及时发现、提示、预警、纠错和规范,努力把不合理用药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这是群众的要求,也是树立医疗卫生系统良好形象的需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确保在2011年1月底前,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阳光用药”理念,自觉将临床用药行为置于社会和公众的阳光监督之下,有效预防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提高药品使用管理效能。 (三)建立电子监察系统,科学实施“阳光用药”。 1、实时监控用药行为。全市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中设门诊医生工作站模块、处方规则限制模块,设处方权限分级系统、合理用药监控系统。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的相关规定,对单张处方用药品种、处方用药时限等进行限制;限制不同层级医生处方药品使用的范围和权限;对医生开具的处方中药品禁忌、药品超量、大处方等非常态化开方和不合理用药行为进行监控、预警、提示;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限制,根据病例诊断、疾病分类、医生职称设立用药权限,防止超范围使用药品的现象。 2、实时监测用药信息。全市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编制综合查询模块,实现对各种规格药品的使用量、金额及增幅、所对应的科室及医生等资料由计算机系统归类、统计和分析;在药品分析模块中设计用药用量排序功能,对科室和医生根据门诊和住院药品使用情况按照药品数量或金额进行排序,并统计用药频次。 3、构建多重监督网络。全市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查询监察功能,构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者对医生、医生对管理者、医生之间的多重监督网络。 要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中设院长查询模块,并编制监察功能,院长要定期、不定期通过监察系统对全院用药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医疗机构医务科、药事委员会要定期通过药品使用分析模块和药品销售监察模块,对全院用药行为进行分析,及时掌握各科室、各位医生的用药情况;医疗机构监察科室要根据群众举报或投诉,及时调阅相关科室或相关医生用药情况、相关药品使用情况等监测信息进行分析,判断举报信息的真伪。 医院信息管理系统要开放查阅系统,让每位有处方权的医生查阅本单位其他医生的处方、用药情况,实现互相监督和自我约束,及时规范各种不合理用药行为,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意识和用药水平。 2011年3月中旬前,市卫生局实现与市直各医疗机构电子监察系统联网,2011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卫生局实现与辖区医疗机构电子监察系统联网,对医疗机构的药品购销、医生开方用药、药品使用等情况实时监控。 (四)落实处方点评,规范合理用药。 各级医疗机构医务科和药事委员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运用电子监察系统,进一步完善处方点评工作制度和抗菌药物使用监督管理,每个月要对全院用药量或增幅用量排前30位的药品、使用排名前10名的科室及医生处方进行重点点评,检查是否存在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超常处方等不合理处方现象,各级医疗机构监察科室要对点评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 (五)开展用药公示,及时预警纠错。 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开展用药排名公示。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要对药品用量及金额或用量增幅排名的先后顺序,每个月将用药量排前30位、增幅用量排前10位的药品、使用排名前5名的科室及排前10名的医生,以及不合理处方等报医疗机构监察科室,在医疗机构0A内网、药讯、院务公告进行全院公示,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合理用药行为提出警示,及时纠错。 (六)监控关键药品,防范商业贿赂。 市卫生局和各县(市、区)卫生局要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和辖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销售、中标采购等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医疗机构监察科室要综合分析群众举报、投诉及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临床费”、“劳务费”、“推广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商业贿赂的药品,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肿瘤患者和围手术期用药等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测。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本单位和医生药品使用情况按照数量和金额进行排名,将排在前位及用量增幅出现异常的药品列为动态监控范围,及时采取警示函告、谈话、限购、暂停采购等措施,防范医药购销商业贿赂行为。 (七)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阳光用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工作领导小组,每月要对相关科室开展“阳光用药”监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做到月查不间断,季查不松懈,半年有小结,年度有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从2011年1月起,揭阳市卫生局实施阳光用药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及不定期组织开展“阳光用药”工作督导检查,对工作措施不力、推诿扯皮等情况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结合市直医疗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对“阳光用药”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充分调动“阳光用药”工作的积极性,推动“阳光用药”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揭阳市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Topics
healthcare regulation anti-corruption pharmaceuticals
Metadata
文号 揭府办[2011]5号
Publisher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jieyang
Date 2011-01-13 00:00:00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医疗卫生/纠风
CMS Category 其他文件
References (4)
unkn 揭府办〔2011〕5号 formal
prov 关于印发广东省2010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named
prov 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管理规定 named
unkn 揭阳市实施“阳光用药”工作方案(试行)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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