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档案 Governance Archive HOLDINGS 190,966 · FONDS 70
Record ·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189810
揭府〔2008〕30号

Notice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n Pension Insurance for Land-Expropriated Farmers in Jieyang City

印发揭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Issuer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08-03-31 00:00:00
Instrument
action plan
Cited by
2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a basic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for farmers whose land has been expropriated in Jieyang City, defining coverage, contribution methods, and fund management. It requires participation based on age groups and mandates contributions from individuals, village collectives, and local government.
Full text · 原文 4,235 字
印发揭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揭府〔2008〕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四届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揭阳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为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对象 本实施意见所称“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个人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的法律行为。 本实施意见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包括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经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三分之一的人员。 二、参保方式 对被征地农民,除在校学生和正在服兵役人员外,按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参保方式: (一)年满16周岁至未满35周岁的,以培训就业为主,培训后尚未就业的,按自愿原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年满35周岁至未满60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总体要求 (一)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统称“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实施意见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已经在本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应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为基本模式,基金实行县(市、区)级统筹。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保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给付。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养老保险具体业务经办。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养老保险基金征集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1、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村集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3、当地政府补助的养老保险费; 4、养老保险基金收益; 5、其它收入。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按照以支定收、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合理负担。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村集体缴纳和当地政府补助。 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领取的征地安置补偿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分配收益、集体经济股权分红等优先缴纳,以上收入不足以抵缴的,也可以用个人的其它收入缴纳。 村集体缴纳部分从征地补偿费和规定比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或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中列支。 政府补助部分从当地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参保人定额缴费,村集体和当地政府按比例进行补助的缴费方式: 1、参保人个人月缴费标准统一为25元; 2、村集体按参保人个人缴费额的200%给予补助; 3、当地政府按参保人个人缴费额的100%给予补助。 以后缴费标准和补助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参保人、村集体和当地政府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村集体代扣、代缴;村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应与参保人的养老保险费同时缴纳;当地政府补助的养老保险费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拨缴。 (五)养老保险费的征收采取以下二种方式: 1、征地时在征地补偿费、征地安置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资金中以趸缴方式一次性征收。各地在征地时必须先留足政府、集体和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障资金。 2、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趸缴仍不足的,以后可以按月、季、半年或年缴纳,具体缴费周期由参保人所在村集体选择,但同一村集体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种缴费周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村集体选定的缴费周期的期初15日内征缴本周期的个人和村集体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当地政府的养老保险费补助,应在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通知后的15日内缴纳。 (六)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参保人及其所在村集体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的养老保险费补助。 (七)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地方统筹风险储备基金。储备基金按照“谁统筹、谁设立”的原则,由统筹地区同级政府按照当年养老保险费征收总额的10%设立,所需资金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 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应付长寿者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毕后的不足部分和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五、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一)参保人(包括男、女)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含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终老。 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当月起向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养老保险待遇,从审核完毕的次月起发放。 (二)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80。 (三)基本养老金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社会化发放。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应于每年6月底前,由本人或参保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从当年7月起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予以补发。 (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其养老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可以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延续缴费5年后仍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用趸缴的方式按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可以由本人选择不再继续缴费,按个人账户余额除以180,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直至个人账户发完为止。 延期缴费期间或一次性趸缴时继续享受政府和村集体的养老保险费补助。 (五)参保人在不同时段跨本办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的,其养老保险待遇区别参保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参保人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待遇领取条件的,由两种办法分别按规定核发基本养老金; 2、参保人只符合本办法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其中一种待遇领取条件的,按该种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另一种则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本金及收益,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参保人不符合享受本办法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待遇条件的,可由本人选择其中一种办法继续缴费至满足领取待遇条件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另一种则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本金及收益,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根据本市经济、生活水平增长情况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养老保险管理与监督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以行政村为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的资格由村委会负责初审,经镇(乡)人民政府复审并公示7天后,确无异议的,由参保单位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有关手续。 参保人发生变动时,参保单位必须在当月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 (二)参保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终身唯一的社会保障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参保人和村集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及当地政府补助的养老保险费一并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养老,在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前不得提前支取。 (三)参保人因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结存额全额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储备基金。 2、参保人因户籍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结存额全额退还给本人。 3、参保人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资格条件的,其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退还本人,村集体缴费部分退还村集体,当地政府补助部分划入储备基金,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实行完全积累制。个人账户的计息办法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规定执行。 (五)参保人及其所在村集体缴费满12个月,本人缴费年限增加1年。因故中断缴费后继续缴纳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个人账户基金和储备基金)应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财政专户进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从中提取费用。 各级财政、审计和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制度按《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补助保障范围,按月发放“老年生活津贴”,直至终老。 “老年生活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所需资金从依法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老年生活津贴”从其所在村集体参保并缴费的次月起发放;村集体未按本实施意见规定参保并缴费的,该村集体内的人员不享受“老年生活津贴”。 领取“老年生活津贴”人员的资格审核等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领取“老年生活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也可以由本人选择以趸缴的方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对象纳入的起始时间,原则上从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算起;本实施意见实施之前的被征地农民是否纳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视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意见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