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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市政府办公室 ACC. 1854391
珠府办〔2010〕70号

Notice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the Management of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 Labeling in Zhuhai City

关于印发珠海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Issuer
市政府办公室
Date
2010-09-28 00:00:00
Instrument
action plan
Cited by
1
This document approves and distributes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the Management of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 Labeling in Zhuhai City, requiring all relevant units to enforce labeling regulations to ensure traceability and safety of 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
Full text · 原文 5,163 字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37号,以下简称《规定》),推进我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增强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食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切实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目标范围(一)目标。2010年11月1日前,全市建制镇(街道办)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基本实行标识经营。(二)范围。标识范围和要求按《规定》执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必须包装或附加标识方可销售,鼓励个人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实施包装和标识。根据目前我市食用农产品经营实际,建制镇(街道办)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销售的属于裸装或散装、鲜活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实施以电子标签、挂牌或其它适当的方式明确标识。三、组织机构 为贯彻实施《规定》,全面推进我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成立珠海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市工商局、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具体实施,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域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方案需报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四、职责与任务为确保全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各相关单位要提高工作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加强督查,严格执法,共同推进农产品标识管理各项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负责对全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统筹、规划、协调工作。一是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组织召开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专项会议,组织举办相关培训,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评估、验收、总结。二是对全市建制镇(街道办)级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固定摊档销售的裸装或散装、鲜活食用农产品进行电子标签、挂牌标识或其它方式标识,并加强对标识牌内容的更新检查。指导督促全市具有法人资格的规模化生产基地、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三品”认证基地,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规范标识,监督指导其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档案、台帐。三是逐步实施农产品质量追溯办法,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和进入市场的水产品标识明确制度,实现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跟踪、产品质量可追溯。四是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执法工作。(二)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法注册登记的食用野生动物标识工作。一是负责对合法注册登记的食用野生动物标识管理工作的规划、宣传、检查、执法、评估、验收、总结。二是对合法注册登记的裸装或散装、鲜活食用野生动物实施电子标签、挂牌或其它明确标识,并加强对标识牌内容的更新检查。(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和协助做好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相关工作。一是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全市建制镇(街道办)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固定摊档名册,建立全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实施对象档案,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和入市水产品标识明确制度。二是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市建制镇(街道办)级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固定摊档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电子标签和挂牌标识,并对标识查询系统进行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或经营者对标识牌内容进行更新、维护。三是指导和督促销售者建立健全市场销售台帐和记录,建立流通信息登记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四是加强市场巡查,依法依规对未建立食用农产品经营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四)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机构改革后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做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等,采购有标识食用农产品情况进行监管。一是要求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宾馆、酒店及其他企事业等集体单位采购有标识的食用农产品。二是督促上述单位建立进货台帐。三是要把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纳入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协调、巡查、督查、宣传工作。(五)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配合做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相关工作。五、时间安排(一)起步实施阶段(2010年9月30日前)。召开市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明确职责分工,布置工作任务。各区(经济功能区)制定的《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于2010年9月底前报送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调查摸底、造册登记、宣传培训阶段(2010年10月15日前)。一是建立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生产与销售单位(企业、个人)档案。对建制镇(街道办)级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单位和个人(有固定摊档)进行造册登记。二是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制定出工作推进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三是对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进行宣传、培训。开展业务人员培训及相关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手册、悬挂宣传标语等,利用报纸、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向广大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宣传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营造标识管理工作氛围。(三)试点实施阶段(2010年10月31日前)。1.利用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项目试点落户珠海的契机,实行进入市场的水产品标识明确制度,实施政府监管、企业溯源及消费者查询为一体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试点区。在原有1个政府监管单位和5个试点单位的基础上,采取自愿原则由试点区监管部门组织当地农业企业、合作社、村委会、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安装使用管理系统软件,以该软件进行日常生产管理并进行产品追溯电子标签打印。2.农业行政部门为项目试点区及参与试点相关企业配备开展追溯工作所需硬件设备,并安装追溯系统软件,培训操作人员。采购市级追溯监管平台所需服务器、后备电源及防火墙,开通中国移动的短信查询平台服务号码;设计、完善追溯标签并领取一定数量的标签以供试点企业使用。3.珠海市水产养殖(海水)科学技术推广站作为我市的政府监管系统试点单位,安装政府监管系统软件,依托网络进行信息联动对各水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试点企业进行监管,达到监督规范企业水产品质量追溯工作的目的。同时,在我市水产养殖企业、销售企业、超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等进行推广。4.各级检测部门、推广机构要积极参与到畜禽、大米、蔬果、食用菌等农产品的质量追溯体系建立工作中,将质量追溯体系逐步扩展到畜禽、大米、蔬果、食用菌等所有农产品方面的应用和推广,从而完善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链条。5.对畜、禽类产品养殖、屠宰、销售实行动物免疫检疫电子脚环、电子耳标、不干胶贴、印章和挂牌等形式的管理标识。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相关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合格的牲畜耳标等标识定点生产企业,组织做好耳标等标识订购和供应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招标确定的牲畜耳标等标识生产企业名单要报市动植物防疫监督检验中心汇总,在网站上统一公布,并报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备案,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开展牲畜耳标等标识质量检测和监督检查。区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的畜禽防疫档案,并相应增加畜禽标识代码(也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和用药记录等内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建立畜禽防疫档案,根据目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做好与免疫档案工作的衔接,确保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四)全面实施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赴各地检查运行情况,解决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整改。总结追溯体系构建情况。各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按照《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五)推进、总结、评估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全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验收,组织验收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试点区建设情况,并逐步宣传、推进。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时进行纠正。适时召开全市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总结大会。六、实施原则(一)重点实施原则。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重点在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选择对经常食用、产销规模大、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用农产品实施标识。如蔬果、粮油、禽畜产品和水产品等。(二)先易后难原则。农产品生产基地,特别是认证基地和标准化生产基地,以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规模化生产经营大户等,要严格按照《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积极参与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安排专人进行数据录入工作,使用规范标识或电子标签,确保与生产技术标准、质量监测报告、档案记录、进出货登记台帐等相衔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溯源。通过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示范带动,逐步推动标识管理的全面实施。(三)统一规范原则。严格按照《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对食用农产品进行规范、明确标识。七、工作要求与措施(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就是给食用农产品赋予“身份证”,让广大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来源和质量安全状况,对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培育农产品品牌,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二)强化监管,规范标识。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内容,标识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首先要确保其质量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在职责范围内强化监管责任,实行科学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健全相关制度,严格按照《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督促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完善和规范食用农产品标识。包装上市的食用农产品务必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地址、责任人和联系电话等要素;建制镇(街道办)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和农贸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属于裸装或散装、鲜活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可以挂牌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标示,标识牌应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开展广泛的宣传,是全面贯彻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级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在网络、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积极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农产品集贸市场和街道、村委会等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增强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支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良好氛围。(四)勇于探索创新,不断完善提高。实施食用农产品标识涉及面广,标识品种种类繁多,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方法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具体实施的部门要掌握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摸索出适合本地实际的标识管理工作模式,增强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工作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鉴于目前我市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的实际情况,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以规模生产基地、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为工作的突破口,规范食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在建制镇(街道办)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产品销售店、农产品集贸市场推行食用农产品标识(挂牌)经营。鼓励个人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实施包装和标识,不断扩大食用农产品标识的覆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