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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1853457
珠府办函〔2019〕146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Zhu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Work Plan for the Governance of Supporting Kindergartens in Urban Residential Communities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9〕146号)

Issuer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19-10-11 15:38:58
Instrument
work plan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issues the Zhuhai Municipal Work Plan for the Governance of Supporting Kindergartens in Urban Residential Communities, requiring strict compliance with national and provincial standards for planning,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kindergartens in residential areas to ensure adequate supply of preschool education facilities.
Full text · 原文 4,052 字
珠府办函〔2019〕14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30日珠海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24号)要求,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严格依标规划幼儿园。各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粤办函〔2019〕124号文、《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5〕21号)和《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规定,科学合理规划配建幼儿园。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各区政府(管委会)要依据国家、省配建标准和《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有关规定,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和用地手续,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协调配合。 对正在建设(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或有规划但规划不足的,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找原因,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制定补救措施,依法调整规划,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依标配建幼儿园。 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零星住宅小区幼儿园短缺的区域,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自然资源、教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各自职责协调配合,结合学前教育整体规划布局,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入学需求。(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二)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各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遵循《幼儿园建设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依标配建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同步进行建设,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出明确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核发施工许可。 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幼儿园具备条件在首期建设但未实施的,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的和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各区政府(管委会)要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三)确保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配套幼儿园,均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移交,由各区政府(管委会)通过现状评估补偿地上建筑物等方式进行移交。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并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应按协议移交;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但未签订移交协议的,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回收,如确定回收的,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现状评估进行回收;如确定不回收的,各区通过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有步骤地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财务专项审计。开发商违规将未回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或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的,各区政府(管委会)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 产权归属开发商、个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收回及补偿办法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自行确定。自然资源部门、教育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四)确保配套幼儿园规范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移交后的12个月内举办成公办幼儿园,在确保本区公办园比例稳定在30%、公办园在园幼儿数占比50%以上之后,区教育行政部门也可通过公开招投标,引进有一定办园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各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对公办幼儿园的建设规划和要求,依标准配置并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办学资源;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编制标准及时核定机构编制事项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做好教职员配备管理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对符合条件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以及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此次移交和回收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尽量考虑规划设定服务范围内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的需求。(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二、工作举措 (一)摸底排查。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 (二)全面整改。各区政府(管委会)要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对台账中登记的城镇住宅小区的幼儿园配建情况进行整改。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或已移交但使用不到位的,原则上于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租赁的,原则上于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由市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监督评估。市政府加强对各区政府(管委会)排查、整改等环节的督导、监督和评估,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区政府(管委会)进行通报。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成立珠海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治理工作小组,见附件3)。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治理工作协调。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登记、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教育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并作好移交幼儿园的运行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的监管落实。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人社部门按照规定做好教职员配备的相关工作。税务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做好税费相关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调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带头移交,做出示范。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 (三)强化治理保障。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广东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以区为单位及时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排信息报送教育部治理工作进展信息检测系统,并根据整改完成情况更新信息,逐项逐园销账。2019年10月10日前,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反映意见渠道、工作联系人以及摸底排查等情况(附件1、2)及时报送市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同时逢双月10日前,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治理工作小组联合办公室。 附件:1.珠海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信息台账 2.珠海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情况统计表 3.珠海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及联合办公室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