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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10:59:15
Notice of Zhu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Comprehensively Carrying Out the Reform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Approval System in Zhuhai City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19〕42号)
This document issues a comprehensive implementation plan to reform Zhuhai's construction project approval system, aiming to streamline processes, unify standards, and significantly reduce approval times for government and social investment proj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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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0 characters
珠府〔2019〕4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珠海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0日 珠海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精神,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推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开展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将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 (三)主要目标。2019年上半年,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50个工作日以内,带方案出让土地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38个工作日以内,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2019年底,基本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体系和覆盖全市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相关系统平台互通。到2020年上半年,基本建成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规范审批事项。综合采取精简审批事项和条件、下放审批权限、合并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推行告知承诺制等措施,全面清理和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5个工作日内办结;技术审查后审批部门的程序性审查或备案实行“马上办”,1个工作日内办结。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五)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限定各环节工作时限、工作时序和工作要求。按照国家要求明确各阶段主要审批环节,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根据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分类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的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等。 (六)推行并联审批。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并联审批管理办法,组织协调本阶段并联审批。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牵头部门为发展改革部门(该阶段社会投资项目的牵头部门为自然资源部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的牵头部门为自然资源部门,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牵头部门均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七)推行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阶段,在珠海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申请表、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审承诺书等非必要审批前置资料缺少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提交补正承诺书,直接审核规划设计方案。施工许可阶段,在非关键性材料缺少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提交补正承诺书,直接核发施工许可证。取消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等施工许可前置条件。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对实施电子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再要求办理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八)推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进行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审批部门依据技术审查意见进行程序性审批。完成技术审查后,建设单位可以依据技术审查意见开展下一环节工作,相关审批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九)实行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对应的专项验收应以国家相关规范以及联合审图意见为准。按照项目不同类型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开发多审合一电子审图系统,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无纸化申报、审查和审核确认。 (十)推行区域评估。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开展区域地震安全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节能、交通影响、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雷电灾害等专项评估,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主动向建设单位告知相关建设要求,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未实施区域评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可在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节能等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可在开工前完成。鼓励开展全域评估,并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等开展现状普查。 (十一)项目生成储备阶段提前介入项目会审。根据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项目主管部门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提出项目策划申请,落实项目用地指标、土地使用方案、规划建设条件。由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前介入项目,提出项目建设标准和用地、用海、用林、规划、环保等审查意见,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形成项目策划报告。经“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审查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项目建设工期计划,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广东)申请项目赋码,通过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平台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分行业前期工作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和方案联合评审机制。由分管市领导为召集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审批部门、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参与,定期(必要时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评审经“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审查的项目策划报告、项目建设工期计划,稳定工程建设方案,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中的问题。 根据已审定的项目策划报告、项目建设工期计划,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安排项目前期工作费用,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抄送监察部门纳入执行力监察系统,启动项目前期工作进入全流程管理。已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并按照不低于设计方案的深度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结合《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分级管理方案》对有条件的工业、仓储、物流及新型产业用地,在区域评估基础上,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各区、商务等部门审核,明确拟出让用地的规划建设控制指标,完成勘测定界报告并做好设计方案,带方案出让土地。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与建设单位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和《项目投资协议》。项目建设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加强监管,项目竣工后,相关部门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十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前期工作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开展并完成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专项报告,按并联审批要求同步报批。本阶段可同步开展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招标工作。 建设单位应提交项目前期工作预算并报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以尽快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为目标,以及时稳定建设方案为重点,明确项目需求、定位和建设标准,一次性提供完整的需求清单。 评审单位(或受托第三方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论证(如有)等,审批部门同步完成规划选址等批前公示。审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并联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建设单位在报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步报财政部门征求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意见。 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林地征占用、用海等相关手续。如用地(用海)预审、航道影响评价等审批权限在省级部门,自然资源、航道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或技术审查意见,即可作为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和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审批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当法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和航道影响评价(如需)等前置条件未能满足项目审批条件时,可以实行技术审查和审批分离,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审通过后其审查意见即可作为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待上述前置条件完成后按规定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批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本阶段建设单位可凭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用地范围图向属地政府申请征地拆迁工作,属地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介入,发布征地拆迁预公告,依法启动征地拆迁工作。深入了解征地拆迁难点、重点,制定征地拆迁计划。 对新申报的社会投资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即给予项目赋码、备案,项目备案也可在施工许可前办理。建设单位提交按合同约定缴清地价款的书面承诺后,自然资源部门即可为建设单位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条件)、建设用地批准书等规划用地批准文件,同时在建设用地批准书上备注地价缴交情况。建设单位未缴清地价,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建设单位违反合同关于缴纳地价款相关约定的,自然资源部门有权撤销相关建设用地批准书。 针对采用弹性供地、分期供地等方式的产业项目、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另行按相关规定办理。 (十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同步开展并完成勘测定界,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算)等各专项设计文件。评审单位(或受托第三方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按序组织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核、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估(如有)等。审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按序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并联取水许可、地名核准等)、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并联概算批复、用海批复)等审批。 用地预审意见可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国家、省事权暂时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自然资源部门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依据,市级相关部门应加强与省级审批部门的沟通。 建设单位应按照限额设计原则开展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当上一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技术审查和审批相分离时,初步设计审批和概算审核也可以实行技术审查和审批分离,初步设计和概算经评审通过后其审查意见即可作为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在施工招标前完成办理批复手续。 如不需要进行初步设计,直接开展施工图设计的项目,可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作为开展施工图设计、编制预算工作的依据。 在设计方案审查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部门按需统一、限时征求交通运输、公安交管、人防、消防、气象等部门的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单独审查。对工业、仓储物流项目以及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推行告知承诺制,由建设单位对设计方案符合设计规范、面积指标真实性、设计图文一致性作出承诺,审批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取消社会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开设永久路口审批、市政管线接口审批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同时办理。交通部门不再单独办理开设永久路口审批及交通影响评价。除可以免于办理水土保持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在城市已开发区域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实施告知性备案管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项目开工前取得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即可。 (十四)施工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同步开展并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各专项设计、项目预算、施工招标准备工作。评审单位(或受托第三方机构)限时完成联合审图和项目预算审核。审批部门应尽快完成项目预算审核、各专项审批,建设单位同步完成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施工招标。 项目施工图经技术审查通过后即可作为开展预算审批的依据,预算经审查通过后即可作为开展施工招标的依据,在开标前完成预算批复。如预算批复结果与审查结果不一致的,招标人应按规定修改招标文件、答疑或调整招标议程。建设单位完成签订施工合同、备齐办理施工许可资料等工作,法定前置审批条件落实后审批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含质量监督手续)。 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招投标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和发包范围。实行一次备案的社会投资项目,在确定总承包单位的情况下,可分地基与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上部主体工程、室外配套工程等阶段报建和实施。 改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程序。建设单位可在取得施工许可前完成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污许可等手续。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占用、迁改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道路、公路、绿地等审批事项,相关部门并行审批,限时办结。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手续提前到开工前办理,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十五)竣工验收阶段。实行联合验收和联合测绘。对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组织实施和限时完成,统一出具验收意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将竣工验收事项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验收测量、人防测量以及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的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等,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六)统一数据平台,实现互联共享。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设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进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对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审批节点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杜绝体外循环。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广东)等相关系统平台的互联互通。完善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广东)的项目统一代码管理,实现统一代码贯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七)“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以现行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开展图斑对比分析、消除差异,建立和推广应用“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和业务协同平台,在同一空间坐标上实现各类规划相互衔接和规划信息共享,统筹项目实施。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要求,为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简化项目审批手续。 (十八)“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阶段牵头部门在全省审批事项“十统一”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事项、环节、材料只减不增的原则,分阶段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申报表格要求。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提供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前序审批结果文书无需申请人提交。 (十九)“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制定“一窗受理”工作规程,在政务服务大厅整合设立工程建设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实行“一窗通办”,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线上线下融合。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要全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实行服务承诺制。探索推广首席服务官等制度,提供工程审批咨询、指导、协调或代办服务。 (二十)“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落实改革措施。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和跟踪督办制度,协调解决部门间意见分歧,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并对审批迟滞行为加强跟踪督办。加快开展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或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 五、统一监管方式 (二十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机制,做好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广东)、“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工作,将建设单位、中介服务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失信行为及时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在信用中国(广东珠海)网站公示;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将信用信息查询和应用嵌入行政审批流程并实施联合奖惩,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二)建立“容错”工作机制。对采取改革措施、实行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分离、采取容缺信任审批办理的审批事项,不对审批要件不完整的情形进行处罚问责,相关单位、个人以容缺审批名义谋求私利的情况除外。纪检监察部门要根据“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和容错机制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十三)推行“标准规范+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方式。除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外的领域,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信任审批和告知承诺制。公布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承诺标准和承诺书格式,并作为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建设、验收的标准。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有关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二十四)规范中介服务。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进驻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指导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规范和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从业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审批改革协调机制。市政府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牵头做好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共同落实各项改革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抽调与改革任务相适应的专门人员组成工作专班,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改革任务。 (二十六)落实经费保障。市级财政、各区应按照改革部署和财政体制要求安排相应政府购买服务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改革顺利推进。 (二十七)加强沟通协调。加强宣传,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各区、各部门及时协调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省级部门协助解决的,及时向省级有关部门提出。 (二十八)加强宣传培训。及时宣传报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Topics
administrative reform
construction approval
business environment
Metadata
| 文号 | 珠府〔2019〕42号 |
| Publisher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zhuhai |
| Date | 2019-08-01 10:59:15 |
| Category | major_policy |
| Policy Area | 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 |
| CMS Category |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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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nt 国办发〔2019〕11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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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1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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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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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分级管理方案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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