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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1845195
珠府办函〔2018〕283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Zhu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Local Standards for Public Services in Zhuhai City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283号)

Issuer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18-12-17 10:13:37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5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the management framework for local standards in public services within Zhuhai City, covering areas such as urban management, social services, education, and public transport. It outlines procedures for project initiation, drafting, review, approval,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se standards.
Full text · 原文 5,392 字
ZFGS-2018-19珠府办函〔2018〕283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 珠海市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珠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规范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是指使用公共资源或由公共资源资助,满足社会(或公民个体)生存与发展需求、均等供给的服务行为。本办法所称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服务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第三条 制定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应当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导向,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和提高民生保障水平为着力点,以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为目标。第四条 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导向及标准化的方针、政策,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相协调。第五条 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评估、监督,适用本办法。第六条 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工作,本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工作。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申报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项目,承担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八条 在本市公共服务领域,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广东省地方标准但又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可以制定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广东省地方标准,但不能满足需求的,可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要求的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第九条 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包括以下领域:(一)城市管理和服务;(二)基本社会服务与管理;(三)劳动就业;(四)社会保险;(五)公共教育;(六)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七)文化体育与旅游公共服务;(八)公共交通运输;(九)公共安全;(十)公共法律服务;(十一)公共专业技术服务;(十二)基层社会管理;(十三)公共数据服务;(十四)会展服务;(十五)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医药卫生、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对公共服务领域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第三章 立项与起草第十条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下半年征集下一年度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项目,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同期向本行业、本领域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的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项目。本市急需制定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的重大项目不受上述申报时间限制。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项目需提交项目申请书、标准草案等申报材料(一式2份,含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第十二条 有明确对口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向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向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无明确对口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向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第十三条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征集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择优确定下一年度拟立项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书面异议材料的,由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立项项目和承担项目的起草单位。第十四条 项目起草单位原则上应在1年内完成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送审工作。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起草单位需提交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变更申请表,书面报请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对项目进行变更或终止:(一)变更项目起草单位;(二)调整主要技术内容;(三)延长完成时限(延期不得超过1年);(四)项目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五)其他原因无法完成项目。第十六条 项目起草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方成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起草小组,负责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编写、标准草案意见征集、标准送审、评审答辩、标准报批等工作。第十七条 起草小组对其起草标准的质量及技术内容负责,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二)充分协调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三)不得设定妨碍公平竞争的条款;(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的条款;(五)标准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以下简称GB\/T 1.1)的要求(涉及特殊领域的按其要求执行);(六)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标准规定的技术内容能够进行检测、认证或评价。第十八条 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任务来源、项目起草单位、协作单位、主要起草人;(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三)主要起草过程;(四)制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内容的论据;(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七)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十九条 项目起草单位完成标准草案后应当征求各相关方的意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项目起草单位开展意见征集工作。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会议、书面、网站公示等形式,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包括本行业领域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服务对象、专业技术机构、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其他相关方。项目起草单位应当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并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第二十条 项目起草单位完成送审稿后,应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报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送审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内容包括:(一)标准内容的合法性;(二)标准内容是否符合行业管理的要求;(三)标准内容是否与立项计划协调一致;(四)标准是否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相协调;(五)标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六)标准是否已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七)标准未采纳的意见理由是否充分。第二十二条 通过预审的项目,由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送审材料(一式2份,含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送审材料包括送审函、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审查专家推荐名单(不少于10人)等。第四章 审查第二十三条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内容包括:(一)送审材料是否齐全;(二)标准内容是否与立项计划一致;(三)标准是否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相协调;(四)标准编写是否符合GB\/T 1.1的要求;(五)编制说明内容是否完善;(六)意见征集对象是否具有广泛代表性,标准未采纳的意见理由是否充分。第二十四条 经初审符合要求的,由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第二十五条 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的审查采用专家会议评审形式。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必要时可邀请社会公众人士或服务对象参与。专家评审会采用组长负责制,组长由与会专家推选产生。第二十六条 参与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评审的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具备相关领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5年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历;(二)掌握相关领域技术发展方向,熟悉所属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发展情况。第二十七条 审查专家组负责对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标准是否达到立项的需求与目的;(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是否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相协调;(三)标准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相关各方意见协调情况;(四)标准结构是否完整、清晰;(五)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六)其他要求。审查须经专家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第二十八条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查标准名称、标准起草单位、参加单位、专家审查意见、是否通过的结论、标准发布和实施过渡期等内容。书面审查意见由全体专家签字确认。专家组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项目起草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送审。第五章 批准发布与备案第二十九条 项目起草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后向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报批材料。报批材料(一式2份,含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材料)包括报批函、报批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专家审查意见。第三十条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报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进行公示。 公示采用网站公开的形式,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材料的,由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必要时可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后再次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一条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无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完成编号工作。第三十二条 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的发布,可通过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或会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公告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将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批文、文本、编制说明各2份报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备案。第三十四条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批准发布3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网站对外公开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全文,并免费提供查阅、下载服务。 第六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五条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制定保障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和计划。第三十六条 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实施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并在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实施后满1年组织一次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形成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评估报告报送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七条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协调解决标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对重要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可直接组织评估。第三十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参与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的宣贯、检测、评估、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第七章 复审第三十九条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对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5年,复审可采用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的方式进行。复审的程序参照第四章的要求执行。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复审:(一)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二)相关政策发生调整;(三)科学技术发展;(四)社会需求发生变化;(五)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发生变化;(六)标准实施发现问题;(七)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确定需要复审的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和复审承担单位。第四十二条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公布:不需要修订仍适用的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确认继续有效并注明复审年度;需要修订的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由原项目承担单位或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复审立项申请,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将年号修改为修订的年号;需要废止的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由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废止。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编号规则如下:DB 44 04\/T ÍÍ—ÍÍÍÍ 顺序号、年号 表示推荐性标准 设区的市区划代码广东省区划代码 地方标准代号例:珠海市发布的第1项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于2018年发布,其编号为DB 4404\/T 1-2018。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