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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1809898
珠府函〔2017〕77号

Notice of Zhu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Clarifying Policies for the Confirmation of Rights to Village Houses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村民房屋确权有关政策的通知(珠府函〔2017〕77号)

Issuer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17-04-10 14:59:47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This notice clarifies the eligibility and procedures for villagers to obtain property rights confirmation for houses built before June 11, 2012, extending certain fee exemptions and detailing penalties and land price supplements for non-compliant structures.
Full text · 原文 940 字
珠府函〔2017〕7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市村民建房历史遗留问题,提高村民生活经济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本着公平公正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珠府〔2012〕147号,下称“147号文”)第五条规定的“2012年6月11日前已建成、用地属宅基地且土地权属清晰、不超5层且建筑面积不超400平方米”的村民住宅,在2014年6月11日后申请确权登记的,可继续享受147号文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免缴地价等优惠政策。此优惠政策有效期与《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两违”整治中村民(被征地农民)建房若干问题的意见》(珠府函〔2014〕135号,下称“135号文”)有效期一致。 二、对符合147号文第五条有关规定的村民住宅,在2014年6月11日后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已按147号文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政策办理了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并享受免缴地价等政策优惠的,按本通知第一点意见予以追认。 三、在135号文的有效日期之后申请的,不再享受免缴地价款并不作处罚的政策优惠,参照《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珠府〔2008〕160号),即在农民、被征地农民(5层400平方米),本村世居居民、本村非征地农民或本村侨民(240平方米)的标准内,按实建面积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按现行规定予以罚款后,并按现行属地住宅功能基准地价标准补交地价后由国土部门予以确权登记。超出400平方米或240平方米的建筑部分,由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按现行规定处以罚款后,可作为临时建筑保留,但不予确权登记,今后如城市建设需拆除的,不予补偿。 四、若135号文有效期经市政府批准延长,则本通知相关优惠政策有效期相应延长。 五、市政府此前相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