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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1721984

Notice on Issuing the Work Plan for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the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System in Zhuhai City

关于印发珠海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Issuer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10-08-09 16:07:01
Instrument
work plan
Cited by
1
This document approves and distributes the Work Plan for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the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System in Zhuhai City, requiring all relevant units to implement it. The plan aims to significantly reduce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items, streamline processes, delegate authority, and improve efficiency.
Full text · 原文 8,422 字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审改办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珠海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自1999年以来,我市共进行了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事项从1264项减少到648项,削减幅度达48.7%,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但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仍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审批事项过多、审批流程不够公开规范、审批环节过于繁琐、审批周期过长、办事效率不高等等。这些与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以及全国各地行政审批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的形势不相适应。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号)的要求以及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现场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并完成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创新,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推动行政管理重心下移,优化审批职能配置,切实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之间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快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实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新型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对于市直部门,要求现有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力争明显减少、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力争减少50%;减少行政审批管理层级,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达到方便申请人的目的;优化、再造行政审批流程,压缩行政审批“内循环”,积极探索和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和集中监管,扩大并联审批、建立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实现有审批事项的市直部门全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实现“窗口式”办理;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加强审批监督,建立严密完善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合法、科学原则。设定行政审批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政府实施科学管理。对依法设定但已不合理或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予以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向设立机关提出调整建议。二是坚持规范、效能原则。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行政管理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把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与规范行政行为结合起来。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实行“阳光审批”,规范审批自由裁量权,实现审批的公正和廉洁。要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三是坚持权力、责任相一致原则。坚持“谁审批、谁负责”,按照审批权与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四是坚持管理重心下移原则。按照权责统一、运转协调和“能放都放”的要求,以增强基层政府发展经济社会的主动权为出发点,减少管理层级,赋予基层政府更多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和决策权,提高工作效能,增强竞争力。五是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原则。改进政府管理方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和管理手段创新,充分运用电子信息网络等现代管理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水平。二、工作任务(一)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事,坚决放给市场;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一律交还企业;能由社会组织解决的事,积极移交社会组织;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切实履行职责。要在充分调查研究、评估和论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进一步清理。其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设定需取消或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取消或调整建议。省所保留的审批事项可参阅2009年11月17日发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本轮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扩大清理范围。全市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纳入本次清理范围,包括市直部门以及中央和省驻珠单位。二是明确清理目标。对于市直部门,要求现有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力争明显减少、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力争减少50%,中央和省驻珠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力争有所减少。三是严格审批依据。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有充足的依据,要求每个审批事项都要列出具体的依据条文,凡是没有充足依据的审批事项都归于取消事项。具体任务要求如下:1.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有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需要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取消。对于同一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职能部门在其审批环节或办事程序中另行设定的审批,合并调整为一个许可事项;不同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审批主体、内容、条件、程序等相同的,合并调整为一个许可事项。对于属法律、法规设定或国务院、省政府公布保留并下放到我市的行政许可事项,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的,在明确审批主体、条件、标准、责任、权限、方式、时限后,予以保留。2.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现有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一律取消;除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项外,对企业和证照的年检、年审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职业技术技能的培训、考核活动,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对通过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对同一行政审批事项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相同或者相近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其他部门配合的原则,予以调整。对于属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或国家、省政府公布保留并下放到我市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清理;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的,予以保留。对于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重新评估其合理性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上报后予以保留。在清理许可类和非许可类审批事项的过程中,要注意理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对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已明确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与我市实际管理需要相适应的,予以保留;其中已经不适应我市实际管理需要的,由此事项管理部门向市政府提出不再作为前置审批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同时,规范前置审批事项管理,明确前置审批的顺序,避免出现互为前置条件的现象。3.全面清理和规范备案事项。对于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设立的备案事项,不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清理;符合科学发展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的,予以保留。对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设定的备案事项,在重新评估其合理性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上报后予以保留。凡是确定为备案的事项,在实施过程中禁止改为行政许可;凡是明确实行事后备案的事项,禁止改为事前备案。(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1.完善窗口办事制度。目前,全市进驻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审批的事项不足审批事项总数的1\/3,集中审批程度明显偏低,中央、省驻珠单位至今尚未有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因此,要加快市行政服务中心新场地建设,着力解决集中审批场地的瓶颈问题,积极推动市直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及部分中央、省直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完整、全方位的“一站式”行政服务;各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行政审批职能集中整合,设置审批审核科或联审办公室,成建制地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并加强、落实窗口行政审批授权,实现在服务窗口全权审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市行政服务中心进一步修改、完善窗口运行制度,加强对各办事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积极敦促各职能部门严格落实局长值班日、首席代表制、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度及政务公开等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对审批流程的监管工作,杜绝场外审批现象的发生,不断提高行政效能。2.实行“并联”审批制。严格落实《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筹建综合接办窗口,逐步将综合接办窗口的业务由建设工程项目受理向全部行政审批事项受理拓展,建立一窗受理、一表填报、一次性录入、专人协办、统一发件的工作模式;及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缩减审批环节,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审批要件、审批流程进行固化,实现各部门“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3.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电子政务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跨部门、统一互联的信息化电子政务平台;加强行政审批电子网络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审批业务信息共享和审批结果互认机制,实现部门间的信息、数据共享和证照信息核对等;加快网上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安全、有效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行政审批业务平台与互联网的无缝连接;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到2010年底,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所有审批项目全部实现网上预审批。(三)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按照“能放都放”的要求,大力下放审批权限。对属于区、经济功能区管理事务,可以委托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部门管理的,原则上委托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部门管理。依法既可以由市级政府及部门实施,也可以由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依法下放由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部门实施,市级政府及部门不再实施。对实施机关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由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但同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又要求由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原则上列为区、经济功能区行政主管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级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各区、经济功能区要认真做好扩权的衔接工作,避免出现管理脱节。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跟踪和监督工作,建立考评机制,确保委托或下放审批权限的落实和规范实施;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对委托或下放管理的权限,要制订规范的实施办法,提高办事效率。(四)完善审批监管体系。1.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制度。认真实施《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在强化行政监察机关和部门内部监察机构监督职能的同时,形成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舆论监督的有效机制。2.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行使审批权,要严格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和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的责任。对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实施审批的,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各级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3.加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建立和完善重大投资项目电子监察系统,突出监控内容和环节,实现对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建设、验收交接的全程电子监察。利用电子监控系统自动生成各部门行政审批绩效情况,并定期在网上进行通报。4.加强监督检查。要以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部门和行业为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审批管理、运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和渎职等行为。(五)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1.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配套制度。审批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审批决定公示制度、行政审批听证制度以及重大行政审批决定备案制度,推进依法决策和民主决策。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跟踪和信息反馈制度。2.规范行政审批运行程序。审批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根据审批项目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制订具体的操作规程。对技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的审批项目,应制订详细的审批技术规范。对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审批项目,应加强事前调查研究,做到充分论证,严格把关,科学决策。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有关机关要建立新的管理办法,积极运用规划、协调、指导、监督、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等手段,实施有效的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3.整顿和规范涉及行政审批的收费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保留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行政审批机关和被授权社会组织应当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照有关规定公示的,申请人有权拒绝缴费。任何行政审批机关不得擅自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其他机构负责并据此直接或由受委托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审查费用。禁止变相收费、搭车收费。要逐步推行审批管理“零收费”制度。4.加强和规范备案管理。各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备案事项,确需设定备案事项,必须在充分论证并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报市审改办同意后经市政府批准。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备案范围和程序,不得以备案名义搞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5.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重新核实审批前置条件,对要求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目录进行清理核实。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都予以取消,尽可能减少审批前置条件,方便申请人,提高审批效率。6.建立健全成果互认机制。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不同部门和行业所进行的检测、检疫、评审、培训等成果要互相承认,不得重复进行。7.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经过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统一编制目录,向社会公布。凡未列入我市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事项目录的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实施审批和备案。三、组织保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一把手”要作为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亲自协调解决本部门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改革工作。对于在改革工作中遇到职能交叉等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和协调,妥善处理,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负责指导市直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市审改办下设三个工作小组:(一)清理审批事项组。负责指导市直职能部门开展现有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负责跨部门审批事项清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负责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检查验收;负责拟制我市保留、取消、调整、下放的审批事项目录,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这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法制局、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清理审批事项组由市发展改革局、市委编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为保证整个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市财政要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二)优化审批流程组。以我市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清理结果及保留、取消、调整、下放的目录为依据,理清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方式,制定我市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的相关规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推进网上审批和“并联”审批,加快完善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建立审批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机制,负责市直跨部门审批事项协调工作。优化审批流程组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下发各部门执行。这项工作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各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和单位的行政审批流程设计和优化工作,市科工贸信局及市信息化办公室对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和指导。(三)行政审批监督组。在清理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的基础上,制定我市对审批行为实行监督制约的规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行政审批监督组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下发各部门执行。这项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实施。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按照全市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开展清理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监督审批行为的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区、经济功能区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市政府有审批职能的部门要组成相应的工作小组,抽调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清理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监督审批行为的工作。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四、实施步骤(一)准备阶段(2010年3月)。市审改办制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对我市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作出整体部署,对市直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浓厚氛围。(二)清理阶段(2010年4月)。市直部门按照本工作方案清理任务的要求,对现有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逐项分析其设立的依据、管理目标及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提出拟保留、取消、调整和下放的清理意见及目录,按照《清理结果上报样本》(见附件)的形式于2010年4月30日前报送给市审改办。同时,就优化本部门与相关联部门行政审批流程提出具体意见。中央和省驻珠单位参照本工作方案清理任务的要求,自行组织对现有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力争减少审批事项,提出拟保留、取消、调整和下放的清理意见及目录,按照《清理结果上报样本》的形式于4月30日前报送给市审改办。(三)审查验收阶段(2010年5月—7月)。市审改办清理审批事项组将对市直部门上报的清理意见及目录进行逐条审查和验收,在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我市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调整目录,提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四)向社会公布阶段(2010年8月)。经市政府同意,向社会公布我市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调整目录,同时在媒体、市政府门户网站、各部门网站上公布。(五)优化审批流程、完善监管体系阶段(2010年5月—9月)。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分别牵头制定我市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审批监管体系的规定,提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附件:《清理结果上报样本》 附件 ××××局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结果 一、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序号事项名称设定的理由和依据是否适合网上审批备注 二、市级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序号事项名称设定的理由和依据备注 三、审批权在国家、省而由我市负责初审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序号事项名称设定的理由和依据备注 四、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序号事项名称调整的方式调整的理由和依据备注 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序号事项名称取消的理由和依据备注 说明:1.“行政许可事项”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第一类目录“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是指保留的由市级部门实施审批权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此部分保留的事项必须实现“明显减少”的目标。2.“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是指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第二类目录“市级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是指保留的由市级部门实施审批权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此部分保留的事项必须实现“减少50%”的目标(全市总体目标),各单位必须尽最大努力减少此类事项。3.第三类目录是指最终审批权在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省或国家一级),而需要由我市初审后上报或转报的事项。此类事项不再列入第一、二类事项中,即不再统计到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中。4.第四类目录是指无法列入前三类的其他事项,包括下放审批权限而不再由市级部门审批的事项、转移或授权给社会组织管理而不再由政府部门审批的事项等。调整方式要写得具体明了,列明是下放给谁或授权给谁审批。5.第五类目录是指确实需要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6.设定的理由和依据必须明确列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条文,不够书写空间请自行调整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