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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1721846

Notice on Issuing Several Opinions on Promoting Pilot Work of Reclamation and Sea Filling in Zhuhai (Trial)

(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Issuer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10-08-09 16:06:43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outlines the pilot work for reclamation and sea filling in Zhuhai, including principles, objectives, timeline,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various government departments, based on provincial and national regulations.
Full text · 原文 2,327 字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珠海市推进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三十日珠海市推进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若干意见。一、试点依据(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先行先试专题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8]332号)。 (二)国家海洋局《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三)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加强我省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粤海渔[2004]146号)。 (四)《土地管理法》及《海域使用管理法》相关规定。 (五)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促进扩大内需支持现代产业发展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9]71号)。二、试点原则(一)坚持统筹规划原则。以保护耕地为前提,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规划,科学地开展围海造地,不断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和开发补充新的耕地。 (二)坚持改革创新原则。以思想解放推动观念创新、政策创新、制度创新和手段创新,在发展中破解资源保障与保护的难题,使改革创新和资源保障、科学发展贯穿于试点工作的始终,原则上坚持“谁用海,谁出资;谁围海,谁受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试点工作目标在符合生态保护、防洪、纳潮要求的前提下,根据珠海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在试点期内进行围(填)海造地工作。围(填)海形成的土地应增加一定比例的耕地储备。利用围海造地优化我市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科学配置城乡、区域、产业发展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土地产出率,努力使我市成为经济发达、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市。 四、试点时间试点时间:2009年1月-2010年12月。(一)制定方案阶段: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市有关部门和各区配合,抓紧制定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由符合条件的各实施主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三)总结经验阶段(2010年12月后):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完善后续工作,形成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五、市、区及各部门职责(一)市政府成立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落实职责,大力推进我市试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迅速落到实处。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应由市政府统筹研究解决。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二)各行政区(功能区)成立区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辖区围(填)海造地试点工作,明确围(填)海项目实施主体,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围(填)海工程前期准备工作,指导、监督试点工作的开展,并负责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四)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的修编、相关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和环评,协助办理围(填)海等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报批手续。 (五)市水务局协助办理围(填)海项目须向省水利厅和珠江水利委员会申报的手续。 (六)市规划局负责拟围(填)海区域的用地规划及后续用地出让使用中有关的规划报建工作。 (七)市发改部门负责办理围(填)海工程项目立项等前期审批工作。 (八)航道部门负责协调办理与航道有关的事宜。其他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围(填)海工程的相关工作。六、实施主体(一)市(区)政府的专门机构或国有控股公司。(二)招商引资确定的符合条件(纳入国家、省确定的重点项目;符合现代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公司。(三)公开招标确定的围海造地公司。 七、资金来源多渠道积极筹措围(填)海造地资金,主要途径有:(一)市、区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二)土地储备贷款。(三)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四)社会资金。八、实施步骤(一)对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国家海洋局批复、符合《区划》且现状调查确认不是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下同)的围(填)海项目,可以先行围海造地,同时组织报批工作。(二)对符合《区划》,但现状为土地(未利用地或养殖水面)的,原则上不列入本次试点范围。如经市政府同意使用或已纳入城市规划建设区域的,可以填海,但需完善土地报批手续。(三)对未列入《区划》的,由市海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进行修编或开展岸线整理工作,再组织实施。九、相关配套政策(一)围(填)海造地形成的土地应纳入《珠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但可另行制作图件反映,试点期间形成的土地可以直接办理为建设用地。(二)由政府授权的市(区)属国有企业作为一级开发公司进行整体围填,围填好后经验收的建设用地统一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交易,收入上交财政,由财政部门返拨成本及一定比例的合理利润。(三)对直接承担纳入国家、省重大项目及用于公共基础设施需要填海的,由项目公司自行围(填)海。(四)公开招标确定的由社会资金围(填)海造地形成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市政府统一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交易,出让收入中除返还填海成本外,并按招标约定给予一定比例土地收益分成。(五)围(填)海形成的土地用于补充耕地的,由市、区财政按规定在农业土地专项开发资金内给予适当补贴。(六)政府投资的围(填)海造地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十、其他有关事项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今后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以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