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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1721844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Zhu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Several Measure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ervice Outsourcing Industry in Zhuhai

(已失效)印发关于促进珠海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Issuer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10-08-09 16:06:43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1
This document outlines financial subsidies, tax incentives, and certification criteria to support the growth of the service outsourcing industry in Zhuhai, including rent subsidies, data line subsidies, and export rewards for eligible enterprises.
Full text · 原文 3,618 字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促进珠海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促进珠海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扩大现代服务业规模,调整和优化我市产业结构, 特制定本政策。一、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壮大(一)从2009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二)成立市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信息产业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经贸局、外经贸局,负责服务外包的推进、落实及服务外包企业的认定。在我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市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认定为服务外包企业后,可享受本政策。1.从事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或影视后期制作及动漫游戏开发外包业务。2.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均无违纪行为,企业业务稳定。3.具有从事相应业务所需的技术设备和经营场所。4.其中从事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通过软件企业认定;软件开发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70%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80%以上;服务外包年收入不低于15万美元或100万元人民币,且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5.其中从事业务流程外包(BPO)业务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20%以上;服务外包年收入不低于30万美元或200万元人民币,且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6.其中从事影视后期制作及动漫游戏开发外包业务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从事影视后期制作、动画、游戏设计、开发的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50%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员工总数20%以上;影视后期制作及动漫游戏开发外包收入不低于15万美元或100万元人民币,且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属《财富》世界500强、或在国内外上市、或其营业收入在全球服务外包行业内排名前100位的服务外包企业投资,且其股权比例在25%以上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服务外包企业。(三)整合和建设珠海服务外包示范区,争取被认定为国家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以便得到国家在宏观政策、规划、招商引资、综合协调等方面的支持。积极寻求省有关部门对我市服务外包产业的扶持和帮助。(四)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服务外包企业进入市政府指定的区域发展。在指定的区域内租赁办公用房的服务外包企业,按15平方米\/人的标准进行补贴,其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15元人民币\/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8元人民币\/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上限为5000平方米。(五)对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国际数据专线费用给予30%的补贴,但每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六)属《财富》世界500强、或在国内外上市、或其营业收入在全球服务外包行业内排名前100位的服务外包企业,自本政策生效之后落户我市的,从其注册登记之年起,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具体磋商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 (七)以海关出口统计或外包业务合同、出口合同备案证书和银行结收汇单为依据,上年度出口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其当年出口额每增加5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服务外包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服务外包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对通过双软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其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服务外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推动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十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公共培训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等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给予的资金支持,市财政按照适当的比例安排地方配套扶持资金。按照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为产业提供服务的数量对平台予以补贴,对平台的升级改造予以经费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民政注册或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经市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可按实际使用的租赁面积享受15元人民币\/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同时可享受本政策的其他优惠。三、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十二)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相关的国际认证。对于首次获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和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的,分别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十三)对于获得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十四)对成功实现海外并购的服务外包企业,对前期调研、咨询、商务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多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十五)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已取得CMMI、CMM认证,且上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服务外包企业赴境外考察市场或参加展览会,给予国际航班费用(经济舱标准,每次每家企业可支持2人)及展位费各50%的资助,但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四、加大服务外包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十六)服务外包企业聘用的本科或以上国家认可学历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可优先办理珠海市常住户口和珠海市人才居住证,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在其未办理户籍手续时,其子女进入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的,享受所在区域户籍人口待遇。(十七)对服务外包企业聘用的年薪在12万元以上的高端管理和技术人才,由同级财政按其在珠海工资收入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十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十九)服务外包企业委托国际知名软件公司对其高端人才进行45天以上境外培训的,按照培训费用的50%给予资助,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 (二十)根据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需要,引导珠海的大中专院校和其他社会专业培训机构设立相关课程。在企业正式工作半年以上并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参加服务外包相关课程培训的,给所在企业补贴该培训费用的50%(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年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五、营造服务外包发展良好外部环境(二十一)建设服务外包网站,完善珠海服务外包产业对外宣传平台,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二十二)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努力建设完备的双回路电力供应系统。建设服务外包产业网络通讯系统,使网络接入系统具有双备份多回路,为企业提供通畅高速的国际数据业务出口通道。(二十三)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进行商业模式、业务流程和技术应用的创新,自主研发知识产权产品。对具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项目,按照珠海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给予奖励。(二十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行业规范的建立,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和信息安全。六、鼓励引进服务外包企业(二十五)对引进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服务外包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各级财政供给的单位和个人除外), 按照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总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照3‰计奖,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5‰计奖,奖励金最高30万元。奖励金每年申报评定一次,每年3月份由单位或个人向市重大投资项目奖励评审小组办公室申报。七、其他(二十六)符合本政策又符合市其他相关政策或各区、经济功能区相关政策的,可择优选择,但不重复享受,各区、经济功能区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十七)本政策由珠海市政府授权部门负责解释。(二十八)本政策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二十九)本政策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市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