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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1721824

Notice on Conducting Cleanup of Regulatory Documents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Issuer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10-08-09 16:06:41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0
This notice establishes a task force and procedures for the city of Zhuhai to review and clean up existing regulatory documents, ensuring compliance with national and provincial laws and policies. It defines the scope, criteria, and timeline for the cleanup process.
Full text · 原文 2,167 字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东省法制办《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组织 成立珠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具体负责清理工作。成员如下: 组 长:何宁卡(市政府) 副组长:杨静辉(市法制局) 办公室主任:史晓捷(市法制局) 副主任:王宏冶(市法制局) 成 员:周红璘,李凯,王伟娜,贾音,邹芬芬,韩萍,林海涛(市法制局)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区(经济功能区)也应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抽调专人负责,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清理工作。各区(经济功能区)应根据本通知,组织辖区内各镇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和内容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清理范围包括: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法律或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内容包括: (一)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三)设定应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事项的。 (四)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与上级政府的方针、政策不一致,或与现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五)不符合实际,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 (六)所规范的事项已完成、随时间推移已自然失效的。 三、清理依据和责任主体 清理主要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级政府规章。 我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根据“谁负责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由负责实施的行政机关清理。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实施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市法制局审核汇总,报市政府决定。 以各区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实施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各区法制局审核汇总,报各区政府决定,并报市法制局备案。以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经济功能区的清理工作机构提出清理意见,报市法制局审查。 四、清理方法和步骤 清理工作从2009年3月开始至2009年11月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 市政府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拟定清理工作有关文件;组织清理工作人员培训;召开清理工作动员大会。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区(经济功能区)也应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将本单位认为继续有效或需要修改后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列出目录,找出文本,将本单位负责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联络人姓名及电话于2009年4月30日前报送市法制局备案(联系人:王伟娜、贾音,电话:2259346,电子邮箱:zhwwn2259346@163.com)。 第二阶段:各部门自查阶段(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 各部门按照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对其负责清理的规范性文件,认真梳理,逐条逐款审查,提出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或需要修改后保留的初审意见及理由。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应特别注明。 凡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继续作为行政依据的,应提出“继续有效”的初审意见。凡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应提出“修改”的初审意见。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经济功能区对认为需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重新起草并附上修改说明,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重新颁布实施。 各部门对自己起草或主办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牵头与各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共同提出初审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有针对性地说明。 各有关单位应将清理结果、清理工作总结、继续有效或需要修改后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原件和电子文本于2009年7月31日前报送市法制局。 第三阶段:市法制局集中复审阶段(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市法制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在复审过程中,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市法制局要求各部门对初审意见做出说明时,各部门应当派员说明。 第四阶段:分析汇总和公布阶段(2009年10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 市法制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清理结果进行分析,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于2009年11月30日前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上统一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09年12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五、清理工作要求 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市法制局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