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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1721676
珠府办〔2008〕1号

Notice of the Zhu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Issuing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Assessment and Notification of Public Emergency Information Reporting (Zhufuban [2008] No. 1)

(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8〕1号)

Issuer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10-08-09 16:05:39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1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interim measures for assessing and publicly reporting the timeliness, accuracy, and initiative of public emergency information reporting by district governments and municipal units in Zhuhai, referencing provincial and municipal regulations.
Full text · 原文 3,108 字
.h1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 } .h2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h3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DIV.union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 DIV.union TD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珠府办〔2008〕1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 针对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单位不同程度存在未按规定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通报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单位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情况,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7〕71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2007〕39号)、市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珠府办〔2007〕3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通报、考核对象 通报对象:各区、经济功能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珠有关单位(见附件)。 考核对象:除中央、省驻珠有关单位外,其他行政区域(或职能范围)内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单位均列入考核单位。 二、通报内容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预测预警信息。 (二)国家、省、市领导(以下简称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 (三)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成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四)影响较大、国内外、省内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 (五)按照市应急办约稿要求报送的信息。 三、通报方式 市应急办每月10日前以《值班特刊》形式通报各区、经济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和中央、省驻珠有关单位前一个月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原则上按照报送时效、使用情况、领导同志批示情况和现场图像信息报送情况分别进行表述。其中,“使用情况”分“专报”、“送阅”、“综合”、“备查”、“约稿”五种,分别表示如下含义: (一)“专报”表示此信息转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送阅”表示此信息直接报市领导同志。 (三)“综合”表示此信息在编辑《值班特刊》等刊物时采用。 (四)“备查”表示此信息既未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市领导同志,也未在《值班特刊》等刊物使用。如:已向领导同志报送过相同内容的有关信息、不够上报标准的信息、要素不完整的信息等。 (五)“约稿”表示此信息是按照市应急办约稿要求报送的。 市府办每年1月份通报各区、经济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和中央、省驻珠有关单位上一年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综合考核情况。 四、考核办法 综合考虑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时效性、使用情况等因素,按不同类信息赋予不同分值的办法,计算考核对象全年信息报告情况综合得分,并依此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良、一般、差。具体计分办法: (一)“专报”、“送阅”、“综合”、“备查”(不含不够上报标准的信息)、“约稿”类信息每一条分值分别为5、4、2、1、3。 (二)国家领导同志有批示的,每一条信息奖励5分;省领导同志有批示的,每一条信息奖励4分;市领导同志有批示的,每一条信息奖励3分。 (三)迟报、轻报、漏报、谎报、瞒报的,予以扣分。其中,迟报、轻报、谎报的,在每条信息总得分中扣50%;瞒报、漏报的,每条信息在总分中扣10分。 (四)综合得分=总分÷计分信息条数 五、具体要求 (一)各区、经济功能区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拓宽信息渠道,落实责任制,严格执行珠府办[2007]38号文有关规定,切实增强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准确性和主动性。 (二)要及时贯彻落实领导同志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的重要批示精神,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切实做好续报工作。要认真完成市应急办交办的约稿任务。 (三)每月通报中提出的问题,各区、经济功能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整改,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市应急办。 信息报告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并认真总结推广其做法和经验;对迟报、轻报、漏报、谎报、瞒报的单位要按照珠府办[2007]38号文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考核通报试行办法从2008年1月份开始实施。 附件:1.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单位 2.向市应急办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范围和标准一览表 附件1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考核通报单位一、各区、经济功能区(8个) 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珠海高新区、珠海保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横琴经济开发区、高栏港经济区二、市直有关部门(43个) 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口岸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环保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法制局、市外事局、市港澳事务局、市城管局、市城管办、市人防办、市打私办、市政府驻北京办、市政府驻广州办、市大学园区工委、市流渔办、市公路局、市气象局、市渔政支队、珠海特区报社、珠海广播电视台三、市有关企业(7个) 珠港机场有限公司、珠海九洲港务集团公司、珠海信禾运输集团公司、珠海航展公司、市公共汽车公司、市供水总公司、市燃气集团公司四、中央、省驻珠部分单位(14个) 拱北海关、珠海边检总站、珠海检验检疫局、珠海海事局、市国安局、市工商局、珠海航道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管局、珠海供电局、珠海银监分局、珠海电信公司、珠海移动公司、珠海联通公司五、驻珠军警部队(6个) 珠海警备区、驻澳部队珠海基地、珠海武警指挥部、省边防总队五支队、市武警支队、市边防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