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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1721657
珠府〔2007〕137号

Notice of the Zhu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on State-owned Land Prices in Zhuhai City (Xiangzhou District Part)

(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香洲区部分)的通知(珠府〔2007〕137号)

Issuer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10-08-09 16:05:36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2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the pricing standards for the transfer and allocation of state-owned land use rights within Xiangzhou District of Zhuhai City, categorizing land by function and grade. It aims to regulate land use and optimize resource allocation under the national land management framework.
Full text · 原文 4,226 字
.h1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 } .h2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h3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DIV.union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 DIV.union TD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珠府〔2007〕137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香洲区部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香洲区部分)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有关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结合我市香洲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三通一平”,但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在本市香洲区范围内(不含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出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 香洲区国有土地价格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用地功能类别(共分十四类): 1.商业和服务业(含商场、市场、展销、餐饮、娱乐、健身等)、金融证券及保险业的营业场所、营业性公用事业的营业场所、加油(气)站用地。 2.住宅(含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别墅、停车楼(库)用地。 3.宾馆、酒店(含公寓式酒店)、旅店、招待所、会展业用地。 4.写字楼、办公用地。 5.总部办公用地。 6.港口、码头和陆路交通运输站场用地。 7.工业用地。 8.物流、汽车展销用地。 9.仓储用地。 10.旅游用地。 11.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 12.营业性公用事业(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污水处理等行业)的设施用地。 13.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和部队用地。 14.社会力量兴办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施用地。 (二)用地级别 一级地:拱北,吉大,香洲至鸡山桥以南地区,南屏大桥以东、金鸡路以南、前山明珠路和旅游路以东、农科所和梅溪水库以南地区。 二级地:湾仔(含大、小马骝洲),横琴岛横琴大桥以东、十字门、中心沟东堤以东地区,南屏大桥以西、金鸡路以北、前山明珠路和旅游路以西、农科所和梅溪水库以北地区。 三级地:南屏(南屏中学以东),南屏科技工业园,鸡山桥以北至唐家,淇澳,金鼎(包括科技创新海岸、台湾工业园),横琴岛横琴大桥以西、中心沟东堤以西、解放村、红旗村、新旧村。 四级地:南屏中学以西,洪湾南、连屏西(包括保税区和香洲科技工业园),横琴岛除二、三级地以外地区。 第五条 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按本规定附表(一)至表(三)所列标准计算,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别墅用地按以下规定和标准计收地价: (一)别墅用地的容积率小于或等于0.4时,按用地面积计价。 (二)容积率大于0.4小于等于0.6时,超出容积率0.4的建筑面积另按容积率等于0.4时地价标准的3倍加收地价。 (三)容积率大于0.6时,超出容积率0.6的建筑面积另按容积率等于0.4时地价标准的5倍加收地价。 (四)住宅用地内不得建别墅和联体式别墅,只能建5层以上住宅。 (五)对住宅、别墅功能混合的用地,要按原合同约定的规划指标严格控制各自用地范围;若原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每种功能各占50%用地计算,分别按规定核算地价。 第七条 港口码头用地根据码头停泊的吨位按占用岸线的长度加收地价: (一)1千吨以下的,每米8000元。 (二)1千吨以上(含1千吨)5千吨以下的,每米15000元。 (三)5千吨以上(含5千吨)1万吨以下的,每米25000元。 (四)1万吨以上(含1万吨)5万吨以下的,每米40000元。 (五)5万吨以上(含5万吨)10万吨以下的,每米55000元。 (六)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的,每米70000元。 游艇码头用地占用海(河)岸线的,按占用岸线的长度每米加收8000元。 其他用地占用海(河)岸线的,按占用岸线的长度每米加收3500元。 第八条 临街用地根据所临街道宽度按临街长度加收地价: (一)街道宽度40米(含40米)以上的,每米收取4000元。 (二)街道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40米以下的,每米收取3000元。 (三)街道宽度15米(含15米)以上30米以下的,每米收取2000元。 (四)街道宽度不足15米的不加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收地价: (一)国家、省、市规定不计算建筑物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建筑物设计标高在±0.00以下非经营性用途的部分。 (三)市政设施中的道路、广场、排洪渠、走廊、公厕、公用绿地和公园用地。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收地价时给予优惠: (一)工业用地容积率超过1时,超过的建筑面积部分免收楼面地价。 (二)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时,按工业项目地价标准计收;超过部分按相应使用功能出让地价标准另行计收,其工业用地功能不变,且不能分割单独转让。 (三)旅游项目用地内,为其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超过用地面积3%时,不另计收地价;超过部分按相应使用功能出让地价标准另行计收,旅游用地功能不变,且不能分割单独转让。 (四)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项目用地内,为其配套的永久性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超过用地面积2%时,不另计收地价;超过部分按相应使用功能出让地价标准另行计收,原项目用地功能不变,且不能分割单独转让。 (五)动漫产业、信息产业和文化产业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按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 第十一条 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用地为住宅用地功能,可分割销售及登记发证,其地价按同级别住宅用地功能计收。 公寓式酒店用地为酒店用地功能,不得按公寓单元分割销售和登记发证,只能作为酒店项目整体登记发证,其地价按同级别酒店功能计收。 第十二条 物流用地是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交易场所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用地。经过经贸部门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项目物资交易场所部分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按物流用地标准计收地价。 物流项目用地内各单体建筑物只能整栋办理《房地产权证》,不得分割销售及办证。物流项目用地内物资交易场所部分单独转让的,须按商业地价标准补交地价款。 第十三条 旅游用地以现状提供土地,“三通一平”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农、林、牧、渔、苗圃、种养业用地,以现状提供土地,“三通一平”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香洲区范围内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的办公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无偿以现状提供土地,“三通一平”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中央、省、市批准的政府办学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无偿以现状提供土地,“三通一平”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经批准使用期为2年的临时经营性用地的年租金,按现行商业用地价格标准年平均数额的3倍计收,其它临时用地的年租金,按其相应功能现行地价的3%计收。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自用的工业厂房、办公、商业的建设,政府免收地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市政府批准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维持原有计价规定不变,具体详见附表三。 第十九条 以划拨、协议方式提供项目用地,其地价标准低于本规定的,应报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地价款应在用地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天内付清。延期付款的,每月按应缴地价款的1.2%加收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后,市政府可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产业政策对其进行调整并颁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27日起施行。市政府已颁布的其它地价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附件:1.香洲区有偿使用土地出让价格表(表一) 2.香洲区有偿使用土地划拨价格表(表二) 3.香洲区农村留用地经营房地产价格表(表三) 4.用地级别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