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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1721337
珠府办〔2004〕57号

Not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Zhuhai Municipality on Issuing the Work Plan for In-depth Fire Hazard Investigation, Rectification, and Safety Assurance

(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4〕57号)

Issuer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10-08-09 16:02:50
Instrument
work plan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announces and requir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a city-wide fire hazard investigation and rectification campaign in Zhuhai from September 24 to December 5, 2004, targeting crowded places and易燃易爆 chemical sites, with specific corrective measures for safety violations.
Full text · 原文 4,351 字
珠府办〔2004〕57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珠海市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政策规定,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公安部“9.14”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的通知》(粤办明电〔2004〕275号),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9月24日起至12月5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对火灾隐患的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充分发动社会各行各业,打一场“围剿”火灾隐患的攻坚战,使全市城乡防火条件明显改善,预防火灾能力明显提升,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此项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由市消防联席会议统一协调和部署,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同时,成立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冼文任组长,市安监局局长夏克军任副组长,公安消防、安监、监察、教育、建设、经贸、文化、卫生、工商、旅游、电力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各区人民政府也要牵头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机制。 三、排查整治范围、重点和要求 此次排查的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整治重点和要求如下: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与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四、工作步骤 排查、整治工作从2004年9月24日开始至12月5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和自查整改阶段(9月24日至10月25日)。要紧密结合此前在全市范围开展的“人员密集场所”和“三小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在我市主流媒体上公布排查、整治的范围及重点内容,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宣传,形成全社会全面排查、整改火灾隐患,全力防控重特大火灾的强劲态势和舆论氛围。我市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做好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宣传工作,免费提供版面、栏目。市政府将于10月份召开市消防联席会议和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部署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进行动员、部署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召开会议,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动员,狠抓落实。各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要向所属行业或系统的单位发放《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摸清底数,建档造册。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由所在街道办(居委会)和派出所发放表格并建档造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的法定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和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对无法立即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可靠的措施,确保安全。自查要全面细致,自改要深入彻底,切实负起责任。自查整改结束后,各单位要将填写好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报本行业或本系统的主管部门,无行业或系统主管部门的报所在街道办(居委会)和派出所,由其分别汇总后报当地政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行业复查阶段(10月26日至11月25日)。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并于11月1日前将前期工作开展情况、12月1日前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市公安消防局,由该局综合后分别于11月5日前、12月5日前报告市政府。同时,分工协作,就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公安部门负责保龄球馆、桑拿浴室(包括健康中心、盲人按摩、足底按摩)的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复查;安监部门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复查;经贸部门负责劳动密集型企业及员工集体宿舍、商场、超市、非星级旅馆(宾馆、酒店)和营业性餐馆的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复查;教育部门负责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午托中心等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复查;民政部门负责养老院、特殊教育学校、福利院和精神病院等单位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复查;卫生部门负责医院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复查;文化部门负责对公共娱乐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复查;旅游管理部门对星级宾馆、饭店、旅店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复查;工商部门负责对室内市场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复查;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由所在街道办(居委会)和派出所进行复查。对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 (三)政府督查阶段(11月26日至12月5日)。市领导小组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我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逐一检查,由市、区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责令整改。同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确定本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区公安消防机构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能整改或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市、区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 市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区人民政府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既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长远需要,又是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的迫切要求,也是推动消防工作上新台阶的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切实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履行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统一组织好动员部署、宣传教育、组织检查、明确责任,以及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等工作,保证排查整治收到实效。 (二)加强部门联动,推动工作落实。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并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对所属行业或系统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自改情况认真进行复查督办。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全体消防执法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严格履行执法监督的职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必须依法监督整改。对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各类场所,原发证主管部门应依法撤销或注销相应行政许可或证照。 (三)加强社会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地社会主流媒体要进一步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广泛宣传,形成“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舆论导向,使之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劳动、教育、新闻、文化、民政、建设等职能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和动员,使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掀起大力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高潮,推动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活动向纵深开展。 (四)巩固排查整治成果,建立火灾隐患整治有效机制。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是一项艰巨任务。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努力进行消防工作体制和机制创新,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整改责任机制、火灾隐患举报机制、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以及对城市和地区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的评价机制,将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