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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1614221
珠府办〔2014〕17号

Notice of Zhu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Issuing the Guiding Opinions on Implementing the Hearing Measures for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of Zhuhai City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实施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指导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14〕17号

Issuer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14-07-16 16:38:01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2
This document issues the Guiding Opinions on Implementing the Hearing Measures for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of Zhuhai City, requiring all district governments and municipal units to implement them. It specifies five categories of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that must undergo public hearings and mandates the annual publication of hearing catalogs.
Full text · 原文 6,011 字
ZFGS-2014-003珠府办〔2014〕1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贯彻实施<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指导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日 关于贯彻实施《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指导意见 《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经2014年1月7日八届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2月20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实施,对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建立和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是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保障,有利于行政机关审慎决策,防止决策的随意性,避免决策失误。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均对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提出了要求。《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和《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进一步将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列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之一,要求社会听证成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多方位多渠道听取民众意见,尊重民意,实现民众民主参与制定公共政策的权利;了解民情,吸收采纳合理意见,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维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际,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进一步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 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五类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根据《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以下五类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1.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 2.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4.草拟法规、规章、规范性草案,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 其中1、2、3项属于强制性听证事项,拟作出行政决策的行政机关必须举行听证;4、5项是否举行听证根据实际需要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或行政机关自行决定。 (二)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各行政机关应当负责职权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组织编制、更新调整、公布实施等工作,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责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由牵头的行政机关组织编制、更新调整、公布实施,有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实施。 各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并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应当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合理确定科学安排,凡列入听证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规定举行听证。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对未纳入听证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听证。 (三)确定听证组织机关,明确组织听证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行政决策承办的行政机关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指定的行政机关作为听证组织机关。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的行政组成部门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该行政部门为听证组织机关;两个以上行政部门拟共同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由牵头行政部门组织听证或者联合组织听证,有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其中一个行政部门组织听证。 一般情况下,由听证组织机关自行组织听证,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重大行政决策,已由行政机关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组织起草或论证的,可以委托上述组织举行听证。 (四)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的数量和类别。 听证参加人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由听证组织机关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数量,但总人数不得少于8人,且其中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听证参加人的四分之一。 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应当在听证公告中明确,一般情况下,听证参加人中的利害关系人和市民代表采用个人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其他类型听证参加人可由相关部门推选、邀请产生。 根据报名情况,如报名人数与规定名额基本一致的,可直接确定为相应类别的听证参加人;如报名人数较多的,由其根据所持意见类型自行协商推举听证参加人参会;协商不成的,应当采取抽签方式产生。一般应当以公开抽签方式为主,可邀请部分报名人员和新闻媒体进行见证,确保过程公开透明。 报名人员同时符合多个听证参加人类别的,由报名人员自愿选择所属类别,听证组织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进行必要的提醒,不得强制指定报名人员作为某个类别的听证参加人。 (五)听证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对听证程序作了专章规定,各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进行,对听证会程序的具体细节和做法,由市法制局制定《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流程》(见附件),各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应当参照执行。 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听证程序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听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科学合理的运用听证结果,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主要包括组织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基本情况、听证会各方主要意见或建议及其依据理由、各方争论的主要问题、各方意见的分析及处理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行政决策机关对听证会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吸收、采纳,对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向听证参加人反馈。一般情况下,可以采用将听证报告通过电子邮箱等途径送至听证参加人的方式反馈。 行政决策机关应当将听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大部分听证参加人明确反对出台行政决策的,行政决策机关应当对该行政决策进行进一步论证。 行政机关向同级政府报送行政决策事项时,应当同时附送完整的听证报告。 三、认真学习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改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实效 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组织学习《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提高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制度必要性的认识,熟悉听证事项范围、听证程序、听证流程、听证报告撰写要求、听证结果运用等内容,真正的听取民意、尊重民情,提高工作能力,推进工作实效,实现工作目标。 市法制局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举行听证会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解答行政机关和市民对听证工作的咨询,定期总结交流经验,指导各行政机关如何更好地开展听证工作,提高我市行政机关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水平和能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四、法制机构对同级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应当予以指导、协助和监督 市、区法制机构对同级行政机关的听证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协助同级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指导撰写听证报告等。属于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机关应当与同级法制机构协商,经同级法制机构研究同意后,由政府法制机构统筹、协调举行听证会。 市、区法制机构还应当受理并及时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发现听证活动存在违反规定的,应当要求听证组织机关及时纠正。 市、区法制机构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审查该项行政决策是否已按规定组织了听证;对应当听证而未进行听证的,市、区法制机构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 附件: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工作流程 附件 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工作流程 一、制定听证会实施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组成、准备工作安排及分工、听证会议程、听证会结果运用等。工作方案应当尽可能细化。 需准备文件:听证会议程、主持人主持词、听证参加人报名表、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注意事项、听证旁听人注意事项、听证旁听人意见表、新闻通稿等。 二、发布听证会公告 听证公告应当包括听证事项的目的、内容、依据、听证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参加人产生方式等内容。 公告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通过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公告发布时间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合理确定,一般来说,公告发布时间离听证会举行时间越长,越有利于相关准备工作。 广泛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媒介宣传,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三、接受报名和确定听证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通过个人自愿报名遴选、委托相关组织推选、听证组织机关邀请等方式产生。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应当在公告中明确。 公告应当确定听证会举行5日前的某一天为报名截止日期。听证参加人数量,由听证组织机关合理确定,但总人数不得少于8人,且其中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听证参加人的四分之一。 明确专人负责接受听证参加人的报名,要求报名人员填写《听证参加人报名表》及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按照类别形成报名名单。 根据报名情况,如各类别报名人数与规定名额基本一致的,可直接确定为相应类别的听证参加人;如报名人数较多的,由其根据所持意见类型自行协商推举听证参加人参会;协商不成的,应当采取抽签方式产生。一般应当以公开抽签方式为主,可邀请部分报名人员和新闻媒体进行见证,确保过程公开透明。 报名人员同时符合多个听证参加人类别的,由报名人员自愿选择所属类别,听证组织机关应当予以尊重和进行必要的提醒,不得强制指定报名人员作为某个类别听证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名单在听证会举行5日前确定,确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听证参加人并通过部门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公布时间应当与报名截止日期相衔接。 听证参加人的通知,应当由专人负责,并且采取短信、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确认时间、地点、注意事项及是否能准时参加。听证组织单位应当注意加强与听证参加人的事前沟通,了解听证参加人的观点和意见等,以备更好的准备听证会相关解释和说明材料。 四、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记录人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既可以指定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邀请其他与决策事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部门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的遴选,不得存在是参与拟定行政决策方案的具体承办人员,或者与拟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的情形。 听证陈述人由行政决策承办机关的工作人员担任(包括但不限于听证组织机关),人数不得超过3人。听证陈述人负责如实陈述、解释听证事项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并回应听证参加人的询问。 听证记录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指定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听证会的准备和通知等程序性工作,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并根据听证笔录制作书面听证报告。 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记录人确定后,名单应当与听证参加人名单同时一并公布。 五、确定旁听人员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应当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听证组织机关根据拟听证事项的情况和听证场地等具体情况设置旁听席。旁听席可分为一般旁听席、部门旁听席和媒体旁听席。 一般旁听席属必须设置席位,数量可根据听证场地实际确定,采取自愿报名等方式确定旁听人。旁听人员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委派人员。 部门旁听席,由听证组织机关根据听证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一般由听证组织机关主动邀请与决策事项有较为密切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派员参加,以利于相关单位了解决策过程及有关情况。 媒体旁听席属必须设置席位,由听证组织机关主动邀请媒体单位或由媒体单位报名参加。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尽可能满足新闻媒体的旁听申请,原则上不应有人为数量限制。 六、确定听证会地点和布置听证会会场 举行听证会地点,可在听证公告中明确,也可在举行听证会前再公布,但确定和公布的时间不得迟于听证人员名单公布时间,一般应当同时公布。 布置听证会会场注意事项: (一)横幅、席位牌(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发言席、旁听席、部门旁听席、媒体席、签到席等)、座位牌、水等。 (二)听证主持人材料:听证事项材料、听证人员名单、主持词、听证会议程、听证会纪律等。 (三)听证陈述人材料:听证事项材料、相关解释和说明材料。 (四)听证参加人材料:听证事项材料、听证参加人注意事项(如按有关规定可发交通补助,可一并发放,该事项应当在工作方案中事先明确)。 (五)旁听人材料:听证事项材料、听证旁听人意见表、听证旁听人注意事项。 (六)媒体材料:听证事项材料、听证参加人名单。 七、召开听证会预备会议 听证组织机关在听证会举行前,可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听证会预备会议,检查听证会前程序是否完整履行,确认会场布置和相关材料及设备准备情况,落实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记录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分工。 八、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听证记录人核实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听证参加人无故缺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事由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和听证记录人名单。 (三)听证陈述人陈述听证事项内容、依据和有关背景。 (四)听证参加人根据听证主持人的安排,按照顺序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或者陈述其另行提出的决策草案建议的内容、依据和理由。 (五)听证陈述人对听证参加人的质询、意见、建议以及另行提出的决策草案做出解释和说明。是否以及何时进行解释和说明,应由听证主持人进行判断和安排。 (六)听证参加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必要时,听证主持人应当就听证参加人的观点和意见进行简要总结,回应听证参加人的关切。 (八)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和听证记录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确认。 九、听证结果运用 听证会成果将作为市政府或相关部门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 在决策事项提交决策机关审议或提交市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附听证报告。 对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的理由,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向听证参加人反馈,并在部门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