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档案 Governance Archive HOLDINGS 191,882 · FONDS 70
Record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1614083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Zhu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议事 Rules of the Zhuhai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and Land Management Committee (Trial)

(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

Issuer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12-08-09 17:43:55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the Zhuhai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and Land Management Committee, replacing the former Land Management Leading Group, and sets forth trial procedures for collective deliberation on major urban planning and land management matters to improve decision-making efficiency and regulatory compliance.
Full text · 原文 5,202 字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以来,不断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着力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特别是2005年制订和完善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议事办法之后,在规范决策审批行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当前,我市正处于抢抓机遇、开创新局和加速转型、蓄势跨越的关键时期,进一步明晰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层级事权,强化集体决策,优化工作程序,提升审批效率,是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原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改为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加挂“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牌子),并印发实施《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请遵照施行。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何宁卡(市人民政府)副主任:刘小龙(市人民政府)王庆利(市人民政府)潘 *(市人民政府)委 员:张 松(市人民政府)何**(市人民政府)钟国胜(市人民政府) 陈哈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夏克军(市国土资源局) 黄 锐(市发展和改革局)朱权伟(市监察局)周 昌(市财政局) 杨静辉(市法制局)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张松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何庆明、钟国胜同志兼任。 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促进科学决策,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监督的有效性,确保依法、集约和高效利用国土资源,促进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基本原则市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管理、土地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行政职权。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土地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对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重大事项的集体审议职能。第二条 组织机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是市人民政府对重大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事项的决策审批机构;市规划土地委员会是对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重要事项的集体审议机构;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是对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具体工作的执行机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按现有组织构成和议事规则运作。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同时挂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牌子,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委员同时作为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公务委员。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分管规划和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为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协助分管规划和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局、市监察局局长。市规划土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协助分管规划、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汇总需提交市规划土地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组织市规划土地委员会会务工作,负责会议纪录、会议纪要等文件的起草、印发;组织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市规划土地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同时内设“总体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总规委”)、“控制性详细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控规委”)、“城市设计委员会”(以下简称“设计委”)和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公务委员和专家、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二分之一。秘书处设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章程》、人员组成、议事规则和程序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起草,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的工作程序按现有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运作。第三条 事权范围(一)需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事项。1.城乡规划政策的制定和调整;2.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改;3.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城乡空间发展重大战略确定;4.土地资源管理及运营政策、规定的制定和调整;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修订,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解方案;6.基准地价制定、调整和地价管理规定调整;7.经营性土地储备和年度出让计划;8.市规划土地委员会会议决定提交审定的事项;9.市长认为需提交审议的其他事项。(二)市规划土地委员会研究审议事项范围。1.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等各项规划的草案;2.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和调整方案,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3.涉及局部建设用地规模调整等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4.城市重大建设项目和划拨用地项目(除市政、公共配套设施外)的规划选址,划拨用地项目用地面积指标;5.城乡规划相关地方性技术规则、标准、规定;6.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7.城市重点地区、重要地段以及对城市景观具有重大影响的城市设计和建筑物、构筑物、园林绿化、灯光工程等规划设计方案; 8.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调整、经营性土地年度出让计划调整;9.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缴交地价标准,重大项目用地地价单项管理政策;10. 重大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闲置土地处置、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土地储备等土地政策;11.出让用地的用地位置、用地功能、容积率等强制性规划条件变更;12.重大或典型规划案例的处理及规则;13.主任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审批或常务会议决定、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审议要求和本部门“三定”方案,负责法规政策、制度规定的执行和具体工作的落实。第四条 工作机制(一)行文报批程序。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后,应按职权规定提出审批决策意向,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如相关部门无不同意见,可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如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的局长、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逐次牵头协调。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程序行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副市长牵头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倾向性决策意见或方案,报请市长审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文报批事项,应逐级呈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如有需要,可由核批人签送给其他有关领导审核。分管副市长可根据职责权限对报批事项进行审定,并由其视情签报市长。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文报批事项,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均有直接否决权。一经否决,由牵头职能部门重新提出审批决策意向,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上述两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报批。行文报批呈至市长的事项,市长可直接审定,并签署“同意”意见。也可根据需要,将该事项提交市规划土地委员会会议审议。(二)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运行机制和审议程序。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承办的城乡规划项目,须先按规划类别分别提交总规委、控规委、设计委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秘书处将相关议题送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办公室,列入市规划土地委员会会议议题库。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议事制度,原则上每个月或议题数量达到10个时召开一次,由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办公室呈文报请召开,也可根据主任决定适时召开。办公室汇总会议议题后,分别报办公室主任、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副主任和主任审定。市规划土地委员会会议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与会人员如不能到会,须提前书面请假。经市规划土地委员会会议审议,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和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副主任审核,呈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后,由牵头职能部门按照程序,再次行文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经会议审议不能通过或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不形成会议纪要,由牵头职能部门重新提出审批决策意向,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再提请上会研究。会议审议事项的结论以会议纪要为准。会议纪要印发给市委正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正副市长、市政协主席、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及分管规划和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规划土地委员会成员所在单位、指定列席单位。(三)其他事项及相关要求。市规划土地委员会会议以及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涉及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的议题内容、议事过程、个人意见,与会人员不得对外公开。会议资料现场发放,会后全部收回,由相应办公室按内部文件的规定统一管理。严格管控会场秩序,与会议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经行文报批程序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事项,属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审批处理意见或会议纪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或市国土资源局职权范围内的,由其根据审批处理意见或会议纪要的决定答复申请单位,抄送相关单位。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审议结果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所作决定,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提交同级别会议审议或审定。第五条 层级责任按照“谁审定谁负责”的原则,对审议或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规划土地委员会会议须在下一级会议的建议方案上进行认真审议或科学决策。对经会议研究并决定变更下一级建议方案、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问题,由相应会议承担审议或决策责任。(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做好上会议题及内容的审核把关工作。对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规划土地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凡出现涉及规划内容或土地位置、面积、性质、权属等差错以及建议方案可行性出现的问题,由牵头职能部门承担相应责任。(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要认真抓好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和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审议事项的贯彻落实,对擅自变更执行方案或因执行不到位而引发的相关问题,由牵头职能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四)市监察局、市府办督办室、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办公室要合力对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审议以及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进行检查督办,并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第六条 责任追究(一)对上会议题资料审核把关不严,文字表述或数据出现一般性错漏的;对需若干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牵头部门工作主动性不强,协同部门配合不积极的;对监察督办不及时、不到位的;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上述行为如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一年内连续两次出现以上情况的,应对直接经办人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处以责令书面检查、会议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的处罚。(二)对上会议题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文字表述和数据出现较大错漏的;对所提的建议方案无可行性、属违规操作或无法操作执行的;对擅自变更会议决定方案,推诿、拖延执行的;对监察督办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隐瞒、包庇,不予上报的,上述行为如情节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应对直接经办人、分管责任人、主要领导人视情依次处以会议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的处罚。(三)对上会议题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出现弄虚作假或重大错漏失误,直接导致决策失误的;对以领导指令强行干预会议决定执行,拒绝或放弃执行会议决定的;对监察督办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袒护、纵容的,不予立即制止和纠正的,上述行为如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应对主要经办人、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人视情予以行政降级、行政纪律处分、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纪律处分。(四)以上未涵盖的其他违纪违规等问题,对照珠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七条 附则(一)本办法如需修改,由市规划土地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修改草案,经市规划土地委员会会议研究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实施。(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市人民政府。(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