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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1591080
韶府办〔2013〕91号

Notice of the Office of Shaogua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Work Plan for In-depth Fire Safety Inspection and Rectification Activities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韶府办〔2013〕91号)

Issuer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13-07-03 02:41:04
Instrument
work plan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issues the Work Plan for In-depth Fire Safety Inspection and Rectification Activities in Shaoguan City, requiring comprehensive fire hazard inspections and rectifications from June 10 to October 15, 2013, to prevent major fire accidents.
Full text · 原文 5,216 字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r 《韶关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r \r \r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 2013年6月27日\r \r 韶关市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工作方案\r \r 根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6月10日至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r 一、工作目标\r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厉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全力维护我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r 二、组织领导\r 为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李安平副市长为组长,梁祖超副秘书长、市公安局黄海林副局长、市公安消防局袁奕之局长为副组长,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由曹明飞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r 三、排查范围和重点\r (一)排查范围。\r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r (二)排查重点。\r 1.建筑、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r 2.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r 3.单位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r 4.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完好有效。\r 5.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建筑保温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彩钢板搭建的宿舍、办公等临时用房彩钢板的芯材、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r 6.单位是否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组织开展消防专业技能训练。\r 7.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是否按照本地区火灾高危单位管理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r 三、整治措施\r (一)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r (二)对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器材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的,一律依法责令改正,从重处罚;对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擅自脱岗,或者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r (三)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由公安机关联合城管等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 (四)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r (五)公安消防部门要联合住建、城管等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和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违章搭建彩钢板临时建筑进行整治,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拆除。\r (六)公安派出所和综治部门要对“四小”场所、沿街铺面、出租屋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杜绝商业“二合一”和工业“三合一”现象,确保此类场所不发生亡人火灾。\r (七)公安消防部门联合安监部门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r (八)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严重的,一律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拘留;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r (九)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存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未设立专职消防队的,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单位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r 对在排查整治中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要依法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实施。\r 四、工作步骤\r (一)动员部署。6月30日前,各地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召开专门会议,迅速部署工作。\r (二)自查自纠。7月20日前,各地通过发布通告、组织召开辖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会议、举办消防安全培训班等形式,动员督促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改(见附表),并将自查自改情况“实名”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市公安消防局汇总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情况,并在“广东消防网”上统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 (三)全面排查整治。9月20日前,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推动部门开展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落实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做实大中小三级网格,发动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治安巡防队、消防协管队伍等基层力量,对辖区所有单位、场所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r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结合“网格化”管理要求,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突出整治重点,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依法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r 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协调监察、安监、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质监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或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r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重点单位监管,对重点单位严格落实三分三定,督促单位落实“户籍化”管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自评达标检查。要督促重点单位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测试和维护保养,提高消防设施完好率。要重点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和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使用情况的排查整治,督促单位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对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则》属于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坚决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同时,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加大对各行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基层单位的工作督导和业务指导,及时收集掌握排查整治工作动态,编发信息简报,做好上传下达工作。\r 县级公安机关要对公安派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点多面广、深入基层的优势,全面发动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承担起对社区和乡镇农村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围绕“三合一”场所集中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出租房、个体作坊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留守的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开展排查摸底,定岗、定责、分片包岗,全面摸清辖区“三合一”场所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录入警综系统。\r (四)检查验收。10月1日前,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标准另行下发)。验收人员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抽查单位全部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对验收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地区,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各县(市、区)也要参照这一办法,9月28日前对本地区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r 五、工作要求\r (一)坚持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住建、民政、工商、文化、教育、卫生、经信、安全监管、国有资产管理、粮食等部门要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当好参谋、当好推手,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精心谋划、周密部署,严密组织。各地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研究阶段性重点工作,定期通报情况,实施统一指挥调度。\r (二)力促全面覆盖,严密排查攻势。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督促社会单位自查自纠。同时,要继续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督促社会单位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查评估。深入推进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广泛发动综治办、安监办、居(村)委会、治安巡防队、消防协管队伍等基层力量,对网格内的小单位场所及居(村)民楼院、村组进行全面排查。\r (三)积极宣传发动,营造浓厚氛围。各地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的内容和要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提醒社会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警示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要广泛调动新闻媒体,发动党政领导、单位法人、干部职工、学生、居民等代表开展“生命通道体验活动”,参与体验工作、生活、学习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引导公众对发现的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火灾隐患,通过“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并组织各级媒体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进行暗访曝光。要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向社会公布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大检查情况、社会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执法情况,形成强大舆论监督声势。\r (四)严格规范执法,狠抓责任落实。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铁腕打击,严格依法查处,该关停的关停,该查封的查封,该重罚的重罚,该拘留的拘留,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同时,要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强化服务意识,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分片包干、靠前指挥,蹲点督导、跟踪问效。对火灾多发、高发和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市政府将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存在问题。\r (五)规范信息报送,加强经验交流。大排查大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工作专栏,实时公布各地整治进展,加强简报编发,交流工作经验。6月30日前,各地要上报动员部署情况;从6月30日起,每10天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每月24日报当月工作小结。各县(市、区)检查验收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0月13日前将工作总结书面报市政府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