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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1589498
韶府办〔2009〕185号

Notice of the Shaogua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Issuing the Supervision and Guarantee System for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关于印发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的通知(韶府办〔2009〕185号)

Issuer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11-06-17 10:31:30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a supervision and guarantee mechanism for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Shaoguan City, defining responsibilities, inspection methods, and accountability measures to ensure compliance with the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Op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Full text · 原文 1,591 字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r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r \r \r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r \r \r \r \r \r \r 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r \r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断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韶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r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监督保障,是指依据《条例》、《办法》有关条款,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会同法制部门、信息部门、人事部门、保密部门等对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r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监察局、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市监督保障机制,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r 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区)监察部门会同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保障机制的实施。\r 第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r (一)注重实绩,客观全面,指标量化;\r (二)群众评判,社会评价,科学评定;\r (三)依法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r (四)严格依法,实事求是,惩教并举。\r 第五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依照本制度处理。\r 法律、法规授权的全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适用本制度。\r 全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有关工作的监督保障,参照本制度执行。\r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r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履行职责情况;\r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深化情况;\r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开渠道建设情况;\r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情况;\r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效果。\r 监督检查实行日常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r 行政机关要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公布受理举报联系方式。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要予以调查处理。\r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时,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要承担有关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及《办法》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r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r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r (三)不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送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或者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r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r (五)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r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r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r (八)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的;\r (九)违反《条例》、《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r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同级监察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r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