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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广东省人民政府 ACC. 144894
粤府〔2016〕36号

Not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Agent Construction of Provincial Non-Operational Projects Invested by the Government (Trial)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Issuer
广东省人民政府
Date
2016-05-04 09:43:03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5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a trial management framework for agent construction of non-operational provincial projects funded by the Guangdong provincial government, defining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agent construction agency, project scope, and oversight mechanisms to improve investment efficiency and project quality.
Full text · 原文 4,590 字
粤府〔2016〕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2016年4月7日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和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省政府设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对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省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三条 经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请省政府同意,以下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可以不实行代建,并由项目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 (一)总投资不足3000万元的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的项目; (三)环境保护、水利设施、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内河航道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 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 代建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原则。 第五条 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的集中建设管理,代表出资人和使用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 第六条 省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和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项目代建制的有关政策,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综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核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稽察和项目建设后评价。 省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安排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照进度审核拨付建设资金,组织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督促代建项目属地将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督促代建项目属地国土资源部门按时完成项目供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核代建项目的选址,开展初步设计审查和核发规划、施工等证件。 第八条 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办理有关报建报批手续; (二)制订代建项目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 (三)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 (四)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等管理,组织代建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项目使用移交等; (五)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协助使用单位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六)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七)编制代建项目竣工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八)负责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对项目规范运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经常性的内部审计; (九)向省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将代建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条 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估算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部门; (二)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三)会同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编制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协助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四)负责项目土地确权,协助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办理报建报批等有关手续; (五)参与审查代建项目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并参与监督检查; (六)参与评价参建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反映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 (七)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接受项目使用移交,负责项目保修期维护管理。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与资金管理 第十条 项目使用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编报项目建议书。项目使用单位为省直部门下属机构的,应当先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估算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 项目建议书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请省政府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省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明确不实行代建的,应当抄送省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 第十一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由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第十二条 代建项目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十三条 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最高限额。 第十四条 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做好投资总量和进度控制,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整概算的,应当由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共同提出,报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一)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施工图设计需作重大技术调整。 涉及增加项目投资总概算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稽察,会同省财政部门报请省政府同意后调整概算。 第十五条 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建立技术咨询、项目管理等专业服务单位名录库和关键设备、主要材料参考品牌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审定。使用单位会同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提出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省财政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 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指导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建成后,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并按规定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1个月内,按照省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建立有关档案。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工作,承建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及代建管理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 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稽察和项目建设后评价。 省财政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督促属地国土资源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本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代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专业分工对代建项目建设过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省审计部门依法对代建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与代建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供货单位取得代建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省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中依法守纪、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再监督。 第二十三条 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代建项目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代建项目的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招标投标、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省有关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省发展改革部门可暂停下达投资计划,省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五条 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投资、内容和标准的,对直接负责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管理部门,纳入省、市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造成投资失控、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事故的,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参建单位的违约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同时予以废止。本办法有效期5年,届时根据施行情况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明确实行代建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对项目代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代建项目实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