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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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7 16:22:22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Issuing the Work Plan for the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Guangdong Fenghuaxingmei Former Central Soviet Area Green Development Demonstration Zone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丰华兴梅原中央苏区绿色发展示范区规划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the work plan for planning and constructing a green development demonstration zone in the former Central Soviet Area of Fenghuaxingmei, Guangdong, outlining tasks for overall planning, policy innovation, and inter-departmental coord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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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 characters
粤办函〔2015〕3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丰华兴 梅原中央苏区绿色发展示范区规划建设 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梅州市人民政府,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旅游局、省机场管理集团,广铁集团: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丰华兴梅原中央苏区绿色发展示范区规划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5日 广东丰华兴梅原中央苏区绿色发展 示范区规划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快改变梅州市经济欠发达的局面,推进“丰华兴梅”产业集聚带规划建设,打造梅州“广东丰华兴梅原中央苏区绿色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丰华兴梅”具体指丰顺、五华、兴宁、梅县四地),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规划编制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梅州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抓紧编制示范区发展总体规划。 示范区发展总体规划是示范区规划建设的行动指南,是编制示范区其他规划的基本依据。发展总体规划要与国家《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及省、梅州市现有规划,特别是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明确试验区的区域范围、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空间布局、管理体制和政策导向等。同时,要根据省对梅州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定位,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 二、政策创新 梅州市和省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决策部署,结合示范区的发展定位,开展政策创新研究工作。重点研究落实国家和省扶持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有关创新政策,探索创新示范区建设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机构,为促进广东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提供示范经验。 三、相关要求 (一)梅州市要切实承担示范区规划建设的主体责任。要妥善处理示范区内部各类园区的关系以及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的关系,协调处理示范区和周边其他地区的关系,促进全市区域协调发展。广州市作为对口帮扶梅州市的责任单位,要积极承担对口帮扶的责任,积极推进示范区规划建设各项工作。 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支持推进示范区规划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示范区规划建设、政策创新研究等指导工作;省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示范区管理体制和组织架构设置的指导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旅游局以及省机场管理集团、广铁集团等相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示范区规划建设的相关工作。 (三)梅州市是韩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保护地,下辖丰顺县和兴宁市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应按照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有关“对各类开发活动进行严格管制,尽可能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不得损害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完整性”的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强度。 (四)示范区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送审稿)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批。 (五)示范区发展总体规划要抓紧按程序报批。发展总体规划(送审稿)由梅州市政府于2015年8月1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由该委在9月10日前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示范区规划建设涉及的管理机构设置及相应管理权限事宜,由梅州市再作研究,并按规定程序报省编办。 createPageHTML(1, 0, "t20150717_592869", "html");
Topics
regional development
green development
revitalization
Metadata
| 文号 | 粤办函〔2015〕311号 |
| Publisher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Site | gd |
| Date | 2015-07-17 16:22:22 |
| Category | major_policy |
| Policy Area | 区域发展/绿色发展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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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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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贯彻落实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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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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