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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ACC. 1402074
深龙府〔2005〕42号

Notice of the Longgang District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s under Subdistrict Offices

深龙府〔2005〕42号关于印发《龙岗区街道办属企业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Issuer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Date
2018-04-12 18:37:04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approves and publishes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s under Subdistrict Offices in Longgang District, which establish rules for investment, financing, asset disposal, and financial management of subdistrict-owned enterprises to ensure asset safety and operational oversight.
Full text · 原文 3,531 字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 《龙岗区街道办属企业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三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日龙岗区街道办属企业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龙岗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属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确保街道办属企业资产的安全和增值,保证街道办属企业的正常运营和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对街道办属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街道办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街道办属企业管理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谁承担责任”的原则,保持“三个不变”,即管理体制不变、责任承担不变、利益关系不变。各街道办要参照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构建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加强对街道办属企业的监管。 第四条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负责全区街道办属企业改革、发展和资产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并组织、协调实施,负责街道办属企业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的审核及备案工作,调解处理产权纠纷,指导街道办健全和加强对所属企业日常经营的监管。 第五条 街道办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融资贷款、对外担保、资产处置、不良资产核销、产权转让、改制方案等由街道办审核批准后,报区国资局备案。 资产评估报告、产权转让合同必须报区国资局审查后备案。 第六条 街道办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制度。 (一)街道办属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向其他单位借款和对外担保,均应报街道办审批,并报区国资局备案。 (二)街道办属企业应加快解除对外担保,规避风险。街道办属企业为没有产权关系的单位担保的,应争取解除担保关系或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有效资产作为反担保;已到期的担保应及时解除担保关系不予续保;未到期的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有效资产作为反担保。 (三)街道办属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员工内部进行非法集资,对原有集资必须按《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的通知》(国办〔1993〕6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街道办属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管理制度。 (一)原则上各街道办不再投资兴办新的企业和新增投资项目,若确实需要兴办新的企业和新增投资项目的,必须经过严格的投资项目论证,由企业经营班子集体讨论通过,经街道办领导集体审定后报区国资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2、经营班子决议(包括会议记录); 3、投资资金来源说明; 4、财务报告等其他资料; 5、街道办领导集体研究会议纪要。 (二)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街道办属企业对其投资风险承担全部责任。街道办属企业必须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计划、组织和控制等工作。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预算,有效控制工期。同时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街道办属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定期分析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决策,化解投资风险,保证投资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 街道办属企业应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一)街道办属企业必须按《会计法》和《深圳市会计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街道办属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购建审批制度,购建固定资产时,须经街道办属企业经营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其中购置房产、装修房屋和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以及购置各类车辆,必须报所在街道办审批。 (三)街道办属企业必须对所有固定资产建立明细账卡,同时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和报废、定期盘查制度,做到手续完备、账实相符、责任分明。 (四)街道办属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提取列支,并每季度将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情况在企务公开栏上定期公布。 (五)街道办属企业用车标准必须严格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车辆定编数量由街道办核定,新购车辆必须报街道办审批,并严格控制车辆各种费用开支。 (六)街道办属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资金支付管理制度。街道办属企业所有对外付款,均需有收款人的付款通知书及相应的付款凭证,有关业务员(经办人)必须在付款通知书上加盖审查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超过5万元的支付款项,应由街道办属企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部长联签。街道办属企业财务人员不得擅自受理未按上述程序办理的任何付款。 (七)街道办属企业应及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现有应收账款进行追收,对因人为因素追收不力造成街道办属企业财产损失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街道办属企业除正常的业务与产品广告宣传外,不得为有偿新闻、书刊杂志提供经费。以本企业名义参与扶贫、赈灾等各类捐款,均应报街道办领导审批。 第九条 街道办属企业应加强对外承包和物业租赁管理。 (一)街道办属企业应建立健全物业租赁报批制度,街道办属企业以及经营牌照不得对外承包。 (二)街道办属企业原则上不得签订合同期超过3年的长期物业租赁合同,如确有需要超过3年的,必须报街道办领导集体审批。严禁以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的形式进行“明租实卖”的行为。 (三)街道办属企业应按时收缴租金。如物业租赁方拖欠租金,街道办属企业必须全力追缴欠款。街道办属企业未全力追缴造成街道办属企业财产损失的,应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街道办属企业应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所有的经济合同必须经街道办属企业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街道办属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重大经营、决策活动必须有法律顾问的参与;企业的重要经济合同必须经街道办法律服务中心(或企业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如合同条款变更需签补充合同的,则按新签合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街道办属企业应规范日常经营活动的档案管理,建立日常经营运作、商贸活动、对外投资、房地产证照、融资贷款、工程建设、经济合同等一系列档案管理与领用制度,杜绝企业重要档案资料丢失的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街道办属企业的改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企业改制方案,经街道办审批后,报区国资局备案。自来水等公用行业企业的改制方案还须报区政府批准。 (二)街道办属企业的改制,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经街道办审核确认后,报区国资局审查备案。 (三)街道办属企业转让时,应在深圳市产权交易机构以不低于评估净资产作为底价,进行公开挂牌交易;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经区国资局备案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免予公开挂牌交易。 第十三条 街道办属企业提出核销不良资产的申请,街道办组织审计、财政、司法、投资管理公司和中介机构等部门组成联审小组进行审查。 (一)对符合核销条件的,由街道办领导集体议定审批后,报区国资局备案。 (二)资产已损失但街道办属企业难以取得核销所要求的有关证明的,报街道办领导集体议定审批后,可采用挂账的形式,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由街道办督促企业组织力量追收。 (三)企业应当在期末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年度经营审计,清查资产,并按会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四条 街道办不得抽调或占用街道办属企业的资产和资金,有盈利的街道办属企业可以按股东会决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街道办)。 第十五条 街道办属企业依法实行集体劳动合同制和个人劳动合同制。 集体劳动合同由企业与企业工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由企业与员工本人签订,并报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现有员工合同期不超过3年,新聘员工的劳动合同期原则上为1年,劳动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街道办属企业必须按规定为所有员工办理养老、工伤和医疗等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街道办属企业要合理分流富余人员,及时清退自行离岗人员、违规违纪人员和挂靠人员。 街道办属企业应建立企业招调员工审批制度,以“减员增效”为原则,以事设岗,以岗定员,严格控制新增员工。 第十六条 街道办属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月报、季报、年报材料报街道办投资管理公司。 (一)月报:每月财务指标快报在月份终了15天内上报; (二)季报:季度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于季度终了20天内上报; (三)年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于年度终了20天内上报;新年度经营计划、财务收支与成本费用计划和招调员工计划在年初30天内上报。 街道办投资管理公司将街道办属企业的月报、季报、年报材料统一汇总后,及时上报区国资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规范镇(街道办)属企业管理的意见》(深龙府〔2004〕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