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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ACC. 139444
粤府办〔2010〕71号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Forwarding the Opinions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 and Other Departments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Issuer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Date
2010-12-30 16:13:38
Instrument
notice
Cited by
7
This document forwards a higher-level State Council notice on strengthening fireworks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ds provincial-level implementation requirements including market access, storage, purchase, transport, and discharge management.
Full text · 原文 5,815 字
粤府办〔2010〕71号━━━━━━━━━━━━━━━━━━━━━━━━━━━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醒认识当前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自2006年6月以来,我省全面退出烟花爆竹生产行业,全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大幅度减少,但个别地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并引发爆炸死伤人员的事故仍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在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监管方面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重大事故隐患仍然存在。2008年2月14日,佛山市发生重大烟花爆竹仓库爆炸事故,2010年2月26日,揭阳普宁市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重大爆炸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市场准入。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保障安全”的原则,统筹规划布局本地区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凡规划外新增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应经地级以上市政府同意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和经营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查其经营安全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经营许可证,工商管理部门凭经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 三、加强储存管理。各地要大力支持、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经营管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大安全投入,依法依规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等要求全面改造和提升烟花爆竹仓储设施;加强烟花爆竹储存安全管理,按照仓库等级、储存品种和最大储存药量的要求,分级、分类存放烟花爆竹产品,落实出入库登记制度,杜绝混存混放、超量储存、超范围储存等违规行为。 四、加强购销管理。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制度和购销登记制度,在购买和销售烟花爆竹时必须认真查验相关资质并签定书面购销合同,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流向登记记录要至少保存两年备查;严禁购买和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使用氯酸钾生产的烟花爆竹、烟火药、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以及各类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 五、加强运输管理。公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查审批制度,严格审查烟花爆竹供货单位和购买单位的资质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才能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审核和行业监管。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或承运人通过道路交通方式运输烟花爆竹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规定速度的运输要求。 六、加强燃放管理。公安部门要依据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严格审查审批燃放单位和燃放人员的资质,依法加强对焰火燃放活动尤其是临时存放环节的安全监管。当前,元旦春节将至,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各类节日庆典和民俗活动的焰火燃放行为,加大对焰火燃放全过程的安全监管,重点检查烟花爆竹批发仓库、零售点和可能生产“私炮”的场所,确保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以下简称“打非”)。韶关、河源、梅州、汕尾、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等烟花爆竹原传统产区和“打非”任务较重的地区,要进一步明确“打非”工作职责,切实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镇(乡)政府加强对“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的“打非”工作责任制。对“打非”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查处不力,甚至姑息迁就、包庇纵容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质检总局 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6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布施行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全国烟花爆竹事故大幅度下降,但在一些地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仍屡禁不止,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烟花爆竹事故明显减少。 二、加强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从严把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准入关。科学制定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严格烟花爆竹行业准入条件,合理控制生产企业数量。积极推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全改造,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严格把好安全生产许可关,对不符合当地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到“十二五”末,全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比“十一五”末减少20%。 (二)严格控制礼花弹等高危产品生产。开展礼花弹类产品专项治理,严格礼花弹等高危产品的安全生产标准和生产条件,严格控制礼花弹生产企业数量,禁止生产药物敏感度高、药量大、燃放无固定轨迹等危险性大的产品,淘汰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建立礼花弹生产企业国家备案公示和统一产品标识登记管理制度,对礼花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和进出口全过程实行严格管控。礼花弹等A级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经公安机关批准燃放的单位销售或供出口。 (三)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和半成品安全监管。严格管理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销售和运输,黑火药、引火线原则上不得跨省际长距离运输。禁止销售、购买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严禁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生产烟花爆竹。依法将氯酸钾纳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范围,严格销售、购买和使用流向登记,严禁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 (四)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和包装标识管理。质检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修订有关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科学进行产品分类、分级,从严规定产品种类、规格、药量等重要安全技术指标,取消个人燃放的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品种。产品包装必须对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要求等做出完整清晰的标志。 (五)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检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认真整改,限期复查,并及时将抽查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不合格产品和相关生产企业的处理工作。 三、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市场准入。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和经营者,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生产和批发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后出售或加贴本企业的标识进行销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不得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 (三)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礼花弹的生产、销售、运输、燃放、进出口流向实施有效监管,并逐步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以及重要危险性原材料流向的信息化监管。 四、加强运输和出口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 (三)加强对烟花爆竹出口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出口运输港口烟花爆竹装运、临时存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船舶适装审核。质检、海关部门加强出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检验、装箱监督和通关查验。商务部门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加强烟花爆竹出口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经执法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 五、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完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制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加强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健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各级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问题突出地区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牵头,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二)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区要研究制订相关政策,鼓励烟花爆竹产业集约化发展,支持经济落后地区配备爆炸物品探测仪等必要装备,强化“打非”能力。 七、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建设完善安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严禁分包转包企业或生产线,严禁使用童工和学生,强化危险生产工序持证上岗制度,杜绝“一证多厂”和擅自以转包、倒卖、出租等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违规行为。 (二)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由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公安、质检、工商、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各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特点和规律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自律作用,引导烟花爆竹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三)严肃查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凡是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消除隐患,经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